根据传统理论上的分类,对外直接投资方式主要包括两大类:
即新建投资,是指投资者利用资金或其他生产要素在东道国设立新企业,并根据当地规定形成生产能力并投入运营的方式,包括新建的独资或合资企业;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之间的兼并和收购,通常是由一家占主导地位的公司投入资金或其他生产要素实现的对其他几个公司的控股权,包括跨国收购与兼并。[1]新建相对于并购来讲,更加复杂,会面临较大的风险,需要了解的方面更多,因此外商直接投资经验较少的企业可能更加偏向于选择并购方式。
影响企业进入市场的因素是多元的,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剖析会得到不同角度的结论。企业首先需要对自身情况和东道国的情况足够了解,才能全面、立体地评估合适的投资模式。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五步定位法)
具体分析:
企业类型,资源获取型或研发型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较多采取新建方式;而扩大出口型企业则更多采取并购的模式。此外,生产率高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时选择并购模式的概率越大。
企业投资产业,对于新兴优势产业,以跨国并购为主,吸收先进技术、补充人力资源,拓展新兴市场;而对于传统优势及富余产能产业,以新建投资为主,贴近原材料,就地开发转化。
企业优势特点,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可能会优先选择新建投资的方式;没有技术优势但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可能会更加倾向于采取并购模式,通过跨国并购获得新技术。当企业的竞争力在产业链中不具备明显优势时,可通过与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进行合作或并购提高自身的产业竞争力,争取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提高自身的地位,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2]此外,历史悠久的企业,可能更倾向于采用独资的方式进入市场,因为这种企业经验丰富、资金充裕,对于风险有一定的抵御性。[3]
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对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采用何种进入方式起着决定作用,任何一个国家的高利润行业、敏感行业以及垄断性行业等,国家都会严格规定外资在非控股合资允许的范围的内经营,以保护本国的产业。
总而言之,规模大、生产率高、资本实力强、已具备一定东道国投资经验的企业多选择跨国并购的模式,以获得对海外市场的控制权;而规模较小、具备技术优势,研发投入多的企业往往为了规避专利泄露选择新建投资的模式。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的企业可出于弥补资源、节约劳动力成本、输出产能、拓展市场、提升研发实力等多种目标,选择不同的投资模式。
“一带一路”倡议覆盖范围广,涉及国家和地区多,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度环境、文化习俗等差异很大,我国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时,必须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借鉴和吸取国内外对外直接投资的经验和教训,衡量自身的产品是否符合东道国的发展状况,是否迎合东道国的市场需求。
从东道国所属区域来看,我国企业对中亚、南亚、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可以采取新建投资的方式,投资重点可以考虑拓宽海外销售渠道,在对其基础设施投资的基础上,逐步化解我国的过剩产能;对于韩国、德国、比利时、法国等发达国家可以采取跨国并购的方式,重点放在新产品的研发与创新,以及先进技术的获取与利用上,利用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实现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对于转型经济体,也可以新建投资为主,并对少数技术水平较高的国家进行并购。[4]
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营商环境水平来看,东道国的营商环境一直是企业对外投资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覆盖了90%以上的发展中国家,整体GDP总量占世界的 1/3,而人口总量占世界的60%以上,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强,但是经济增速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经济发展具有活力。同时,该地区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对资源消耗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综合来看,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进程差异较大,多数南亚、东南亚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初期,而中东欧、西亚、中东的大部分国家则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对于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迅速,现存的企业管理体系也比较完善,面对这样的情况,企业倾向于采用并购的方式,原因在于可以很好的融入到东道国,很快的参与当地的经济竞争中;反之,而对于市场潜力大、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和地区则应选择新建投资的方式。[5]
从东道国的文化因素来看,文化因素会对企业的投资范围、投资规模和投资模式选择产生影响。通常情况下,文化相似性可以促进企业对外投资,而较大的文化差异则可能阻碍企业顺利进入某个新市场,限制了企业扩大投资的范围。相关学者通过实证方法得出,对于大型投资而言,存在文化上的非制度差异往往会扩大企业的投资规模,使得企业倾向于采用全资股权结构和并购建立模式。这是因为,即使当东道国与母国的法律政策制度具有较高相似度的情况下,东道国的社会文化仍可能深藏着对跨国公司的抗拒心理,因此企业为避免东道国合作方在文化上难以规避的分歧,会倾向于选择更大投入量的进入方式,以强化企业自身的母国文化属性。另一方面,由于文化差异并非能够在短时间内通过修改硬性制度来消除,出于追求更多话语权和打造企业整体文化的考虑,企业采用全资股权结构的概率更高;而为规避因文化差异可能引致的经营风险,在面临巨大的文化差异时,企业则一般更倾向于选择跨国并购的投资模式。[6]
企业可以积极探索BOT(建设-经营-转让)、BT(建设-移交)、TOT(转让-经营-转让)、PPP(公私合营)、F+EPC(融资+工程总承包)等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相结合模式,推动从规划设计、投资、建设管理到运营的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承包模式,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
当然,企业应当在对东道国法规政策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探索创新投资模式。比如,由于泰国、东帝汶、阿富汗、马尔代夫、黎巴嫩等一些国家尚未出台BOT或PPP领域的立法,中国企业应做好风险评估;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虽然支持BOT/PPP,但未有成功先例,中国企业应积极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好培育市场的准备。又如哈萨克斯坦不允许社会公共基础设施采取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文莱政府公共服务不收取费用,不具备 BOT方式的市场基础,那么这类国家不适合采取新型对外工程承包模式,传统 EPC总工程承包模式更加适合。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多个国家采取“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经营”的模式在沿线国家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当前,中国企业已在俄罗斯、格鲁吉亚、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建立了经贸合作区,积累了运营经验。其他沿线国家普遍欢迎经贸合作区的合作模式,并愿意提供区域优惠政策,境外经贸合作区有望成为中国企业国际合作的重要载体。
着眼于此,“走出去”企业可以考虑以合资合作方式,整合中国企业及东道国企业双方资源,共同建设、运营经贸合作区。针对性建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工业新城、技术示范区、科技园等不同类型经贸合作区。
成功进入一个市场离不开事先对潜在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控,平衡利益和成本是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的必要步骤。在对外投资决策前,企业应对东道国的法律环境和投资对象(如有)的资产经营、产业运营、法律资质、经营范围等具体情况进行全面且细致的调查。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实现这样的前期调查:
法律和市场的尽职调查一直都是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的专业服务产品。目前,我国已成立“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与印度、老挝、蒙古、波兰、泰国等国家律师协会签署法律服务合作备忘录,共纳入143家中外律师事务所,205名中外律师。企业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这些律师及其所在律所的联系方式,寻求专业服务帮助了解东道国的市场和法律,以便更好地选择投资模式和合作对象。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企业获取东道国法律和市场相关的数据资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引入互联网理念,推动搭建各类交换共享服务平台,推动实现信息共享、互利共赢。比如与其他资源丰富的国家共建资源治理平台,推进高新技术矿产的勘查、开发、生产、贸易、投资等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收集、交换与共享,在确保全球资源供应的同时,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比如建立海关数据交换与服务共享平台,支撑海关间协同、共享、综合的业务应用,加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海关合作,促进贸易便利、提升贸易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企业应当密切关注这方面的便利措施,充分利用已搭建的交流共享平台,获取所需数据信息。
https://www.yidaiyilu.gov.cn/
http://fec.mofcom.gov.cn/
除此之外,中国驻某一沿线国家的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官网往往提供该国的经贸新闻、国家概况、政策法规和投资信息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数据。同时,东道国为吸引外资,也有建立专门的网站为外商提供该国的投资指南如:新加坡的Contact Singapore、波兰的Invest in Poland、俄罗斯的Invest in Russia。
注释
[1] 李新:《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障碍与对策研究》,吉林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2] 方慧,赵胜立:《跨国并购还是绿地投资?——对“一带一路”国家OFDI模式的考察》,载《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
[3] 周茂,陆毅,陈丽丽:《企业生产率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入模式选择》,载《管理世界》(月刊)2015年第11期。
[4] 方慧,赵胜立:《跨国并购还是绿地投资?——对“一带一路”国家OFDI模式的考察》,载《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
[5] 方慧,赵胜立:《跨国并购还是绿地投资?——对“一带一路”国家OFDI模式的考察》,载《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