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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评估规则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

中立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促进纠纷的早期解决以及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深圳市蓝海中心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可依据委托,组织无利害关系的中立评估员就第二条规定的事项进行评估,并出具客观意见。

为方便当事人使用中立评估程序,规范中立评估行为,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受理范围

蓝海中心可就下列事项开展中立评估:

(一)对金融、保险、证券、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及其他商事纠纷,结合案件情况、佐证材料及适用法律,对纠纷可能的处理结果出具中立评估意见;

(二)对当事人面临的境外诉讼、仲裁或东道国审查等事项中所涉的适用法律、相关程序、可能面临的风险、应对建议、引发的费用估算等出具中立评估意见;

(三)对立法、规则、制度设计或者治理,包括制度设计、实施效果或影响等出具法律、经济、行业或者社会层面的项目评估;

(四)对特定市场的市场结构或市场行为的结合法律、经济或者行业的项目评估。

第三条 法律查明与中立评估

当事人的争议事项涉及域外法律的,蓝海中心可依据当事人申请,在按照本中心《法律查明规则》提供法律查明报告或专家咨询的基础上,结合该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中立评估。

前款情形下的中立评估,原则上由出具法律查明报告或咨询意见的同一法律专家担任评估员,但当事人对于评估员另有选择的除外。

第四条 调解优先

评估员鼓励当事人在中立评估的任何阶段,优先采用调解方式来解决中立评估事项所涉的纠纷。

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先行调解的,评估员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本中心,正在进行的中立评估程序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愿中止进行;调解不成的,评估员可以继续中立评估程序。

第五条 评估意见的性质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评估意见是提供给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参考的、非约束性的专家意见。

对于本规则第二条第(一)项作出的中立评估,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中立评估意见的,可以由蓝海中心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并视情形需要申请司法确认。

除非当事人有另外约定或争议解决机关或机构另有指令,中立评估不影响诉讼、仲裁、调解程序的启动或进行,不构成上述程序的中止事由。

第二章  中立评估员和评估原则

第六条 中立评估员的条件

蓝海中心聘任的评估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人诚信、客观公正,有良好的执业口碑;

(二)从事审判、仲裁、律师、立法等法律实践工作十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保障履职的时间和精力投入;

(四)自愿接受本中心的名册管理和有关中立评估的培训。

评估员每届任职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评估员名册

蓝海中心建立评估员名册。评估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情况的,蓝海中心有权将其除名,且无需说明理由。

在册评估员不符合特定评估需要的,蓝海中心可以从名册外聘请临时评估员,但人选应当经过申请人/委托人同意。

第八条 中立性原则(一)

评估员以中立第三方身份从事评估工作,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与被评估事项及涉当事人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九条 中立性原则(二)

评估员和本中心不得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有任何代表一方当事人的身份。

第十条 中立性原则(三)

对于本规则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中立评估,参与中立评估的各方当事人不得在因中立评估产生或与中立评估有关的争议所涉的任何程序中有以下任一行为:

(一)聘请或任命评估员为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顾问等;

(二)聘请评估员担任该案的调解员、仲裁员,但当事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自愿原则

评估应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评估员的评估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保密原则(一)

中立评估不公开进行。非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中立评估的任何阶段,不得采用音频或视频进行记录。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在中立评估过程中表达和披露的所有信息(包括为中立评估目的准备、提供、交换的所有材料以及评估结论),均应当予以保密,并且不得在任何其他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供或使用。

第十三条 保密原则(二)

对于本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中立评估,参加中立评估程序的人员限于该案评估员、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蓝海中心委派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参加中立评估程序,但获得各方当事人和评估员同意的情况除外。

第三章  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或委托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中立评估,可以由法院、仲裁机构、接受投诉的机构委托,也可以由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

(二)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中立评估,由面临境外诉讼、仲裁或东道国审查等的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或相关主管单位、行业组织等提出申请;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中立评估,由与立法、规则、制度的制定、实施等相关的单位委托。

(四)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中立评估,由相关企业、行业组织、主管部门等委托。

申请书/委托书可参考本规则附件一的格式样本。

第十五条 交费

对于本规则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中立评估,蓝海中心在收到申请书/委托书后,应当依照其《中立评估收费办法》发出《交费通知书》;在收到相关费用之次日,蓝海中心应当向申请人/委托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对于本规则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中立评估,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蓝海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中立评估协议

在中立评估开始之前,蓝海中心与当事人签署中立评估协议(可参考附件二格式样本)

第十七条 确定评估员

蓝海中心应当在收到费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推荐评估员。

当事人有权了解推荐中立评估员的背景、专业以及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评估员的利益冲突披露

在评估的过程中,评估员应当及时向本中心、相关当事人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或阻碍其履行评估员职责的情形。

蓝海中心在评估员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发现评估员与本案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立即通知各方当事人并在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更换评估员。

第十九条 对评估员的异议

当事人对蓝海中心推荐的评估员人选持有异议的,可以用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异议的理由。

蓝海中心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重新任命评估员。

第二十条 评估员的增加与替换

评估员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委托人另有要求或评估事项有特定需要的除外。

中立评估因评估员的辞任或替换而暂停的,接任的评估员应当在已完成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履行评估职责,除非其认为全部或部分工作有必要重新进行。

出现前款情形的,原评估员停止工作至新评估员正式接任的期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第二十一条 评估员应当遵守的事项

接受任命的评估员视为接受本规则、中立评估协议和本中心制定的《中立评估员行为守则》(附件三)

第二十二条 评估方式

对于本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中立评估,当事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评估方式:

(一)书面评估:评估员基于案件陈述以及提交的文件,形成书面的中立评估报告,无需举行听证会或评估会议;

(二)会议评估:组织召开评估会议。

对于本规则第二条第(二)、第(三)项、第(四)项的中立评估,原则上采用书面评估的方式,但委托人另有要求或评估员认为适宜采取其他形式的除外。

采用书面评估的,评估员可以针对申请人/委托人提供的案情陈述或其他文本资料进行书面询问。

第二十三条 评估前准备

对于本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评估,在任命评估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评估员和/或本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参加的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应当就以下程序性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

(一)申请/委托评估的范围;

(二)争议焦点、各方确认的事实;

(三)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确定的评估方式;

(四)召开评估会议的,确定评估会议的时间及安排;

(五)有助于本中心组织中立评估的其他程序性事项。

预备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也可以采用电话、邮件、微信、视频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提交案情陈述和证明材料

在预备会议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各方当事人应当向蓝海中心、经办的评估员、其他各方当事人提供《案情陈述》以及支持该陈述的所有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案情陈述》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争议性质和请求基础;

(二)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以及各方当事人对上述问题的主张;

(三)已经寻求的救济手段,索偿或反索偿的金额以及目前所处的阶段等。

(四)对评估工作可能有影响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不适用证据规则

中立评估不适用证据规则,对证人不进行正式的询问和反诘。

当事人可以采用邮件、传真、微信或其他电子方式提交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评估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确定召开评估会议的,蓝海中心在收到最后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案情陈述》及证明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估会议。

评估会议原则上应当由各方当事人亲自参加,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授权代表参加。

对于本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评估,应当由具有和解决定权并且熟悉案情的人出席评估活动。

第二十七条 评估会议流程

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确定召开评估会议的,评估员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当事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提出主张或提出抗辩,描述主要证据的情况。在适当情况下,评估员可以帮助当事人确定无争议事实。

(二)评估员根据委托范围可以对以下情况作出评估:

1.确定当事人所陈述的论点与证明材料的相对优势与弱势,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适当情况下估计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以及赔偿数量的范围;

3.帮助当事人估算可能引发的争议解决成本。

(三)案件管理方案与和解建议。在评估程序进行中,经当事人同意,评估员可以协助拟定案件管理方案,或提出当事人和解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现场调查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评估员可以进行现场调查。该调查应视为评估会议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技术问题的专家意见

经当事人同意,评估员可以就评估涉及的技术问题寻求专家意见;由此引发的实际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不同意就评估涉及的技术问题寻求专家意见的,评估员可以仅就已经掌握的信息和证据进行评估,并应附随未能寻求专家意见的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 中立评估意见的作出期限

采用会议评估方式的,评估员应当在最后一次评估会议或现场调查结束,或寻求专家意见反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评估意见送达本中心。

采用书面评估方式的,评估员应当在收到最后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案情陈述》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意见送达本中心。

第三十一条 中立评估意见的要求

评估员应当基于中立评估取得的现有材料作出评估意见。除非当事人有另外约定,评估意见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对评估结论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评估的提前终止

在评估过程中,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正在进行的评估工作。

提前终止中立评估的,蓝海中心在扣除已经发生的评估费用后,将剩余费用退还给当事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立评估的法律责任

中立评估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仅限于申请/委托的范围,目的是促进纠纷解决或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评估员、蓝海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对以下事项承担责任:

(一)各方当事人在中立评估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

(二)所提供的中立评估服务、出具的评估意见及相应的理由;

(三)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四)当事人依据中立评估意见作出的商业决策、纠纷解决策略及其产生的后果。

第三十四条 中立评估的语言

中立评估原则上用中文进行。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中立评估的语言也可以采用英文,但相关的翻译费用应当由委托人负担。

第三十五条 规则的解释权

蓝海中心保留本规则的解释、修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生效

本规则自2021325日起试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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