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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浪潮下,互联网企业如何做好马来西亚反垄断合规?

来源:蓝海法律查明部  日期:2021.08.11 人气:273 

数字经济时代,全球互联网企业高速发展,大型平台为维护自身市场份额,或通过兼并收购手段扩大商业版图,或独家垄断知识产权构建竞争壁垒,这种可能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的经营策略,引起了各国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仅在今年7月和8月,全球各地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巨头就采取了多项反垄断行动:


-7月13日,法国反垄断部门对谷歌法国罚款5亿欧元(约合38.03亿人民币),原因是该公司未能遵循指令与出版商协商达成在其平台上使用新闻内容的公平协议。


-7月24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告,因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的交易“应报未报”对腾讯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


-8月4日,谷歌在美国马萨诸塞州一起反垄断诉讼中被指控与Facebook达成互惠交易,使Facebook在决定广告位置的虚拟拍卖占据优势,该交易排挤了其他广告主,并限制了网络内容发布商的收入。


可以预见,未来互联网企业仍会面临来自各地反垄断执法部门的严厉监管。


东南亚市场作为近几年中国企业出海的热土,国内互联网巨头在东南亚游戏、社交、音视频、电商、金融科技等方面均有布局,国内企业出海前,必须做好前期法律调研,特别是竞争法领域的合规,以避免受到当地监管部门的惩罚。


马来西亚作为东南亚六国在线服务消费者增长率居于前列的国家,成为国内众多企业的投资目标国,为实现投资合规,本文将从反垄断执法机构、垄断协议的认定与排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监管、对垄断行为的处罚等四个方面对马来西亚现行反垄断法律规定作简要梳理,以期为国内互联网企业投资马来西亚提供些参考。


1. 反垄断执法机构


马来西亚的竞争法相关管理机构是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yCC),2010年颁布的《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法案》赋予该委员会以广泛的调查和执行权力。[1]竞争委员会不仅能就竞争事务向司法部部长或任何公共或监管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还负责向公众普及竞争法的相关知识。


2. 垄断协议的认定与排除


2010年《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法案》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马来西亚境内的任何商业活动(任何本地或外国实体的商业活动),以及在马来西亚境外对马来西亚市场的竞争产生影响的活动。[2]


该法第1章禁止事项中规定:严禁企业之间签订任何横向或纵向协议,只要该协议的目的或效果是显著排除、妨害相关市场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法具体明确了某些特定的横向协议类型(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生产或供应、操纵投标)是反竞争的。如果其他协议具有显著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效果,则也可能违反该法。但在以下例外情况,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将不会认定协议具有重大影响:

协议各方是同一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且合并市场份额为20%或更少;

协议各方不是竞争对手,而且所有各方在任何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都低于25%。


作为反竞争协议的一方,企业有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和相关的经济处罚。但是,在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形下,各方都可以避免承担责任:

该协议具有重大的技术、效率或社会效益,如果没有该协议就无法产生相应的效益;

协议的不利影响小于所能产生的效益;

该协议没有完全消除竞争。


上述三项条件也是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所确定的垄断协议的豁免申请的标准。


2019年4月,《MyCC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指南》(MyCC IP Guidelines)公布,为竞争委员会根据该法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争问题提供指导。它明确了知识产权所有者和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可被视为纵向协议,并承认这种安排也可能对横向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2010年《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法案》第一章的禁止条款、例外或辩护和豁免条款也都适用于知识产权协议。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监管


2010年《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法案》另一监管重点是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该法第10(2)条中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不能决定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占据支配地位。如果一个企业在商品或服务市场拥有调整价格、影响生产或交易条件的重大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没有受到来自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的有效制约,那么这个企业就会被认定为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


对于拥有市场支配的地位的企业,实施下列行为将可能违反2010年《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法案》:

对任何供应商或客户施加不公平的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限制或控制生产、市场渠道或市场准入、技术发展或投资;

抵制交易;

歧视性定价;

搭售;

掠夺性定价;

购买竞争者所需的稀缺资源或中间产品。


4. 对垄断行为的处罚


在马来西亚,违反竞争法可能受到民事或刑事处罚。2010年《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法案》授权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最高可达企业在违反行为发生期间全球营业额的10%。


但是对于主动向竞争委员会报告其参与反竞争的协议并配合调查的企业,即便最后被认定为违反了竞争法,也可以获得宽恕并减轻处罚,最高可以减免适用罚款的100%。除主动报告和配合调查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向竞争委员会提出停止侵权行为的自愿承诺,来获得宽恕和处罚的减免。企业可就竞争委员会的决定向反垄断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该法庭的决定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


—注释—

[1] GlobalComplianceNews,Antitrust and Competition Laws in Malaysia https://www.globalcompliancenews.com/antitrust-and-competition-laws-in-malaysia/

[2] PraticalLaw Doing Business In Malaysia Over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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