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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打通离岸基金“回家”路,有限合伙基金如何迁册?

来源:蓝海法律查明部  日期:2021.11.02 人气:135 

香港打通离岸基金“回家”路,有限合伙基金如何迁册?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解读

立法背景

税基侵蚀和利润移转(BEPS)问题长久以来受到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及主权国家的关注。截至目前,OECD已经在全球140个国家引入了BEPS项目计划[1],旨在打击跨国企业(MNEs)的避税行为,这标志着税务监管在全球范围内的收紧。在OECD的压力下,开曼群岛分别于2018年和2020年颁布了《经济实质法》和《私募基金法》,正式迈入基金注册制监管时代[2],使这一原本轻盈的离岸基金法域的合规负担变得日益沉重[3]。同时,在2020年2月,开曼群岛被列入欧盟的非合作管辖区的税务不合作国家名单,这意味着开曼群岛未来或将遭受欧盟的相关制裁措施[4]。随之而来地,越来越多采取离岸架构的基金管理者开始重新审视基金在岸运营的可行性。


香港特区政府采取了进取的姿态来回应这一趋势。2020年,港府出台《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章),建立了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为进一步提升香港在基金注册和管理方面的竞争力,承接好离岸基金的在地注册和转移工作,港府又于今年引入《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建立了一套新的基金迁册机制,令外地基金管理者在尽可能便利地将基金迁回香港的同时,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持基金在法律身份和债权债务上的连续性,从而减少相关活动对基金运营造成的扰乱。该项《条例》草案于2021年7月2日正式刊宪,并定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申请资格

申请注册成为香港LPF的外地基金应符合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7条列明的资格规定,具体而言:


(1) 基金应当根据不违反《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协议设立,且该基金不得为实现非法目的而设立;


(2) 基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及至少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该普通合伙人应当属于下列自然人或法人之一: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非香港公司;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基金;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


(3) 基金的每一位有限责任合伙人均应当属于下列自然人或法人之一:自然人(不论其是以个人身份或以受托人、代表身份行事);法人、合伙或不属于法人的其他实体(不论其是否以自身身份或以受托人、代表身份行事);


(4) 基金的名称应当符合《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8、第9之规定,例如应当载明有限合伙基金字样、名称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引致误解等;


(5) 基金在香港设有办事处,该办事处应当能够接收通讯及通知;


(6) 基金的合伙人不得全部属于同一公司集团中的法人团体(然而,该等基金的合伙人可在申请时作出陈述,声明已知悉公司注册处处长在注册证明书发出之后的两年内,若该基金的所有合伙人均来自同一公司集团中的法团,处长可以据此对其作除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该等基金可被视为符合相关资格)。


申请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地基金,应当遵循《条例》第82B条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注册。其中包括以下要点:

1. 申请主体及对象


迁册申请应当由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提出,而该合伙人须属于该申请中被指名为香港LPF的普通合伙人建议人选(建议普通合伙人)。申请应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出。


2. 申请方式


申请应当以指明的格式及方式作出(详见下文),由香港律师行或律师代表呈交。  


3. 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应当载明基金的原名称及原设立地;


(2) 申请材料应当包含有关下列事实的陈述:已就注册申请征得同意、批准或豁免(如果该基金所订立的合约或所作的承诺如此要求);已就在原注册地撤销注册征得同意、批准或豁免(如果该基金所订立的合约或所作的承诺如此要求);在原注册地撤销注册不受该地法律禁止、亦不受合伙人之间业已订立之任何协议的限制;建议合伙人已知悉若该基金未能于注册之日后的60日内在原注册地撤销注册,公司注册处处长可对该基金作除名处理;


(3) 申请材料还应当包含《条例》附表一所列之材料,例如原合伙的全名、主要营业地点或商业登记证号码等。


基金迁册的法律效力


1. 原合伙关系的延续


如果外地基金获准注册为香港LPF,则其原合伙并不因该注册行为而解散,而是以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形式继续存在,并受《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规管。


2. 合伙法律身份、权利义务的延续


如果外地基金获准注册为香港LPF,原基金的法律身份、权利义务(包括法律程序)由迁册后的基金概括继承,具体而言:该注册行为并不导致新的法律实体产生;注册并不损害或影响原合伙的持续性;注册并不影响该基金原先订立的合约、通过的决议或其他作出的法律行为;注册并不影响该基金原先取得、产生或招致的任何职能、财产、权利、特权、义务或法律责任;注册并不影响该基金原先主动或被动开展、继续进行之法律程序的主体适格性。


获准注册后的要求


1. 在原注册地撤销注册


获准注册为香港LPF的基金应当在注册之日后的60日内在其原设立地撤销注册,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以依当事人之申请,在适当的条件下对上述期限作出延长。否则,处长可以对违反要求的基金作出除册处理。


2. 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


如果原合伙基金在获准注册前并未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则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应在注册之日后1个月内申请商业登记证;如果原合伙基金在获准注册前已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则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应在注册之日后的1个月内将该项注册的相关内容通知税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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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义

有限合伙基金的迁册机制是香港发展基金业“三步走”战略的最后一环。在此前,香港先于2018年和2020年分别引入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后又于2021年4月通过了《税务修订草案》,为本港营运的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建立了税收宽免安排。在打造了符合国际潮流且高效便捷的基金制度后,外地基金迁册来港的制度落地无疑将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有限合伙基金运营地的竞争力。这一系列制度安排为中国内地的基金管理者提供了更加多元的选择方案[5]——较轻便的合规要求、自由且透明的市场环境及相较BVI、开曼群岛来说更为内地投资者所谙熟的商业要素,令香港成为内地离岸基金运营的一个颇具吸引力的选项。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在立法会上就恢复《条例草案》二读辩论时指出,《条例草案》有助于加强香港在基金成立和管理方面的竞争优势,带动对法律、会计、基金管理等专业服务的需求,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此外,由于私募基金和创投基金是银行或首次公开招股市场(IPO)之外的另一大企业融资渠道,能为创新及科技领域的初创企业引入大量资本,本港及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初创企业也会因为有机会成为基金投资对象而受惠,有利于区内创科行业的发展。[6]

[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Base_erosion_and_profit_shifting_(OECD_project)

[2] 缪毅,应对开曼私募基金法的三种另类模式 https://www.allbrightlaw.com/SH/CN/10475/e43b5a715be26931.aspx

[3] 姚平平,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三读通过,私募基金落户香港或将成为趋势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20/07-13/1627431244.html

[4] 德勤事务所,《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以建立新的注册制度, 让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组成https://www2.deloitte.com/content/dam/Deloitte/cn/Documents/tax/deloitte-cn-tax-introduction-of-new-lpf-in-hk-zh-200402.pdf

[5] 刘海燕,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三步曲——离岸基金在岸化的理想方案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21/05-25/1415295454.html

[6] 香港立法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有限合夥基金及商業登記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https://www.ird.gov.hk/chi/ppr/archives/21093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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