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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查明

来源:蓝海法律查明部  日期:2021.11.30 人气:367 

引言

在目前的跨国商业贸易往来中,订立商业合同的双方往往会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而合同签订时,签约方通常只注意到需要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而忽视对合同内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再作专门的约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即使双方有在域外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合意,也很可能因为域外法律对仲裁协议的判定无效,而导致合同订立方设计仲裁条款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在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判断仲裁协议条款效力的域外法查明也成为了决定案件能否适用仲裁,能否在签约双方约定的仲裁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关键。


案例简述

(2019)豫01民特18号河南康辉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捷星太平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1],康辉公司和捷星公司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为:“本合同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解释。任何合同相关的疑问和争议,应由JPA(捷星太平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缩写)和HCAT(河南康辉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英文缩写)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协商。然而,在JPA和HCAT之间可能出现与本合同有关或关联,或违反的纠纷、争论和/或差异,双方不能不经过不适当的拖延而达成一致,应依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程序的规定,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进行仲裁。判定结果应当是最终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仲裁的语言应是越南语。”本案中,双方仅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适用的法律,未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作出约定。申请人康辉公司提出,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商业仲裁法》(2003年2月25日PL-UBTVQH11/2003/02号)第十条“仲裁协议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定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后当事人又无补充协定的;…”之规定,康辉公司和捷星公司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委员会,而后双方又无补充协定,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虽然双方没有协议选择确认该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但是约定了仲裁地在越南,因此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仲裁地法即越南法律。确定了对仲裁协议的判定应当适用越南法律之后,法院对越南法律中仲裁协议效力的相关条文进行了查明。


法院裁决

法院在进行查明后了解到的具体内容与申请人的主张并不一致,康辉公司引用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商业仲裁条例》(2003年2月25日PL-UBTVQH11/2003/02号)已被新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商业仲裁法》取代,业已失效。康辉公司引用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商业仲裁条例》(2003年2月25日PL-UBTVQH11/2003/02号)第十条实际应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商业仲裁条例》(03/2003/PL-UBTVQH11)第十条。越南于2010年6月17日颁布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商业仲裁法》(2010),其中第81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第81条第二款规定“自《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商业仲裁法》(2010)正式生效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商业仲裁条例》(03/2003/PL-UBTVQH11)自动失效”。此案项下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7月17日,应当适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商业仲裁法》(2010)审查此案项下仲裁条款效力。


此案应当适用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商业仲裁法》(2010)中的实际上取消了原200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商业仲裁条例》中关于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规定,并且承认了临时仲裁的合法性,仅仅要求仲裁协议签约各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即合法有效。此案项下康辉公司和捷星公司在合同中达成仲裁条款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商业仲裁法》(2010)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由此驳回了申请人康辉公司的申请,未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判决。


蓝海述评

由此案法院最终的查明结果与当事人申请时所提出的主张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了解到,在需要适用域外法进行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时,合同一方可能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而仅仅向法院有倾向性地提交不尽完整的域外法查明情况。此时法院是否能对域外法律作出全面准确的查找和释明将直接影响最终裁定的结果,只有正确地适用域外法律,才能保证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结果是公正的,从而保障涉外合同的双方能够按照合同订立时的意愿顺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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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豫01民特18号 河南康辉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捷星太平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a74040dfddc4a7ba864aae000ac87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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