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采矿业投资合规指南[1]
一、简介
尼日利亚拥有丰富的未开发矿产资源,包括金属矿物、非金属矿物、贵金属和宝石。尼日利亚政府对本国矿产资源开发抱有浓厚的兴趣,但受制于本地企业较不发达的勘探、开采和开发技术,本地采矿相关业务并不发达。这一现象为外部投资者创设了双重影响——一方面,低下的采矿业发展水平和采矿效率值得警惕;而另一方面,它可能带来获取广阔绿地(Green Field)和棕地(Brownfield)[2]的潜在投资机会。
二、法律监管框架
(一)主要立法
- Nigerian Minerals and Mining Act 2007 (2007年《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以下简称“《2007法案》”) 
- Nigerian Minerals and Mining Regulations 2011 (2011年《尼日利亚矿物和采矿条例》) 
(二)其他立法
- Mines and Quarries (Control of Building etc.) Act,(《矿山及采矿场(建筑控制等)法》) 
- Land Use Act(《土地使用法》)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ct (《环境影响评估法》) 
- National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Regulations Enforcement Agency (Establishment) Act(《国家环境标准条例执行机构法》) 
- Companies and Allied Matter Act(《公司及相关事项法》) 
- Company Income Tax Act(《公司所得税法》) 
- Explosives Act(《爆炸物法》) 
- Labour Act (《劳动法》) 
- Foreign Exchange (Monitoring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外汇(监管及其他项目)法》) 
- Immigration Act(《移民法》) 
- Nuclear Safety and Radiation Protection Act(《核安全及辐射保护法》) 
- Water Resource Act(《水资源法》) 
(三)国际公约
-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Convention(《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三、行政监管框架
尼日利亚采矿业的主要监管机构是矿业和钢铁发展部(Minister of Mines and Steel Development),该部门履行一般监督职能,并为矿产资源发展制定战略和政策。
《2007法案》还建立了采矿地籍办公室(Mining Cadastre Office),该办公室主要对矿产产权(Mineral Titles)[3]进行管理,包括对与外部投资者就矿产产权授予和处分的相关事宜进行处理。此外,办公室对所有已授予的与采矿有关的许可证和执照的登记册进行整理维护。
尼日利亚采矿业其他重要监管部门包括:矿业监察局(Mines Inspectorate Department)和矿业环境合规部(Mines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Department),前者主要负责执行采矿和税收相关法律并确保采矿作业安全,而后者则建立尼日利亚采矿业的环境义务和最佳实践,并对企业遵守情况进行审查和监测。此外还有国家环境标准和条例执法局(National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 Enforcement Agency)等执法机构。
四、采矿权和许可制度
(一)概况
尼日利亚所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尼日利亚联邦政府所有。但是,《2007法案》允许私人实体通过采矿地籍办公室向采矿部(Mining Ministry)申请采矿权(Mining Titles)。
采矿权通过招投标程序或先到先得的方式(亦即根据就同一矿产资源地申请授予采矿权的先后顺序确定采矿权归属)。如果通过招标程序授予采矿权,采矿和钢铁发展部长将确定用于招标程序的预留区域。然而,由于尼日利亚固体矿产部门从业人员不足、发展水平不高的现实,矿产权通常以先到先得的申请方式授予。值得注意的是,《2007法案》明确禁止一切未经授权的采矿活动。未经该法案授权的采矿活动属犯罪行为。
根据现行的公司法,采矿从业者需要在尼日利亚成立公司。公司可以完全由外资持有,但需从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 (Nigerian Investment Promotion Commission, NIPC)处获得营业许可,并遵守本地法律。一经成立,公司可被授予一系列采矿权许可,包括探矿许可证(Reconnaissance Permits)、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ses)、采矿租约(Mining Leases)等。实践中,除了探矿许可证外,同一经营者可以持有多个采矿权许可。但是,采矿地籍办公室有能力行使酌处权,以申请人已经持有经营其他几种矿产产权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发放勘探许可证。
(二)采矿权的种类
1.探矿许可证
探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允许在尼日利亚境内所有可用于采矿活动的土地上进行探矿活动。有关该许可证有两个值得注意的方面:(1)该许可证不包括已是现有采矿租约或用水许可证标的的土地;(2)该许可证可以同时授予多人。
2.勘探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可续期两次,每次续期可延长两年。许可证持有人可在不超过200平方公里的陆地上进行勘探,并有权对勘探许可证所涵盖的同一土地申请采矿租约等。同样地,该许可证不包括已是现有采矿租约或用水许可证标的的土地。
3.采矿租约
采矿租约赋予持有人占有和开发其许可区域矿物资源的专有权利。租约期限根据申请人提议界定,但一般不超过25年,期限届满后,租约持有人可以申请续签25年。值得注意的是,采矿租约的面积不能超过50平方公里,并且通常需要是确切的数字(根据申请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中制定的矿体来确定)。
根据《2007法案》要求,在满足所有先决条件的情况下,采矿租约应在申请后45天内向合格的申请人授予。
4.其他
小型采矿许可证(Small-scale Mining License)
采石场租赁(Quarry Lease)
用水许可证(Water Use Permit)
(三)采矿权的处分
除探矿许可证外,采矿权是可转让的,但转让须符合法律法规及采矿地籍办公室的相关要求,这为就采矿业务获得融资提供了可能。此外,如果矿产权益人持有一系列连锁采矿权,可以向矿业地籍办公室申请将这一系列采矿权整合为一个综合产权。
但是,除了为采矿业务获取融资的目的外,采矿权及采矿设施不得存在产权负担(encumbrance)[4],即土地所有人以外的人对于此土地所拥有的任何权利或利益,除非是项采矿权已得到矿业地籍办公室确认。在实践中,任何针对采矿权的上述行动(转让或产权负担)必须在行动后的 30 天内通知采矿地籍办公室。
五、环境和社会影响法规
《2007法案》禁止在以下地区进行任何探矿、勘探、开采和其他采矿作业:用作墓地的土地;用作市场的土地;祖传土地、圣地和考古遗址;石油管道许可区域50米范围内的土地或划拨或用作铁路的土地;为军事目的而划分的土地(除非经总统批准);公共水坝、建筑物或道路;受《国家博物馆委员会法》(National Commission for Museums Act)和《国家公园服务法》(National Parks Services Act)等条款约束的土地。
在申请授予采矿权之前,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提交环境保护和恢复方案(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Rehabilitation Programme),这份方案应当指明具体的开垦和恢复行动及对它们所需的费用和时限的估计。只有当这份方案得到采矿部认可后,方可授予申请人采矿权。一旦授予采矿权,租赁人或被许可人必须以熟练和安全的方式在现场勘探、开采或采石,以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采矿活动完成后,所有权人应尽一切可能恢复采矿场地,使其恢复到采矿活动开始前的自然状态。
此外,采矿权人由于其对土地的使用,通常需要与当地社区保持良好关系,因为受采矿权影响的土地的合法占用者通常可以保留放牧和耕作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会妨碍采矿活动。
六、矿产出口
获得矿产资源后,矿产产权由尼日利亚政府转移给合法获得矿产资源的人,该采矿权持有人在支付所需的特许权使用费后,有权拥有、出售或处分获得的矿产。然而矿产的出口需遵守尼日利亚出口促进委员会和矿业监察局的规定和要求。为商业目的出口矿物可能要求以下许可证:公司注册证书、税务清关证书、在尼日利亚出口委员会的注册证明、供应来源证明、对寻求出口的矿物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证明以及其他支付的许可费证明等。
七、采矿业的激励性措施
从取得采矿权至矿场运营过程中,所有权人往往需要进口相关的机器和设备,尼日利亚对这些设备及其配件通常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免税机械必须仅用于采矿活动,并且在进口之前必须获得矿业监察局的批准。
目前,尼日利亚进行外汇管制。《外汇(监管及其他项目)法》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外汇市场输入其运营资金,从而可以便利地将其利润输出到其国家。《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Investment Promotion Commission Act)明确保护外国投资、投资回报和投资利润汇回请求权(right to repatriate)。《2007法案》也强调了对资金自由转移的保护。
根据《2007法案》和《公司所得税法》,采矿业投资者享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激励措施和减免。包括资本免税额、合格工厂和机械的投资免税额、批准的工厂、机械和设备的关税和进口关税豁免、运营开始后最初 3 年的免税期(可通过续约延长至 5 年)等。免税期到期后,投资者需缴纳的税种包括:30% 的公司所得税、2% 的高等教育税、5% 的增值税、10% 的资本利得税、股息和租金预扣税。另外还有 3-5% 的特许权使用费(Royalties),以及就各种许可证申请支付的必要费用。
此外,在尼日利亚出口促进委员会(NEPC)提供的一项出口扩张补助金计划(EEG)中,其签发的出口信用证书(ECC)可用于支付增值税等联邦政府税款,及支付预提税、公司所得税以及在申请人履行必要义务的情况下购买政府债券和偿还政府信贷额度等。
八、机制缺陷和挑战
尼日利亚现行采矿法律制度并未明确本地社区的地表权利与经营者获得的采矿权之间关系和权利冲突的解决办法。这一机制原本是期望通过立法使得本地社区承认政府有权在不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就其土地授予探矿许可证。实际上,投资者往往还是需要在进行任何探矿或勘探之前向本地社区支付费用,且通常需要持续支付费用至社区给予完成探矿许可证申请所需的书面同意之后。政府对土地的法定权利与传统土地权属制度所生的传统土地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得交易成本增加。
为此,建议投资者尽量减少申请探矿许可证和勘探许可证的次数。根据实践经验,当要重新申请探矿许可证时,可以同时申请勘探许可证。这样可以将本地社区的同意从两次缩减为一次,从而降低成本。此外在申请许可之前,需要与东道社区协商以征得他们的同意,这最好由与社区保持良好关系的称职中介机构进行协商或调解。
此外,本地政府的官僚主义和行政效率低下使合规制度变得混乱。各个机构提出了多重许可要求,导致采矿经营者承担了重复性义务。例如,在获得批准的工厂、机械和设备的关税和进口关税豁免之前,投资者需要通过冗长的程序才能获得进口机械的批准。为此,建议投资者将这些进口关税纳入其财务规划,而不是假定政府的承诺会得到兑现。此外,尼日利亚的行政系统存在较严重的腐败问题,公职人员可能利用一切机会向采矿经营者勒索钱财,这些现象在申请许可、出口的全过程都可能会出现。
[1] 本文由尼日利亚Kusamotu & Kusamotu律师事务所撰写并向蓝海中心独家供稿,由蓝海中心法律部整理编译
[2] “绿地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由零开始开设公司、新建营运设施,包括厂房、办公室、物资分配枢纽等,也就是从无到有。这种形式下开展的绿地项目,营运格式全由外资决定。与之对比的则是“棕地投资”,也就是外资通过收购或租用当地已有的设施开展营运,而不是新建设施。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70925/00202_020.html
[3] 见高点法律网注释:“(Title)通常指一個人對財產、尤其是土地等不動產所擁有的組成所有權(ownership)的各項權利,有時也被用來指所有權本身。但在嚴格意義上,title並非所有權,而是所有權的證據和基礎,是構成所有權的全部要素的集合。這些要素在普通法上分為三項:1佔有(possession); 2佔有權(right of possession);3單純所有權(right of property)。其中後兩項被認為在實質上是相同的。因此,title強調的是建立在佔有基礎上的、或基於佔有而享有的對土地的支配權,是對土地的權利與對土地的佔有的統一,而非任何形式的地產權(estate)。”
http://lawyer.get.com.tw/dic/DictionaryDetail.aspx?iDT=79835
[4] 产权负担(encumbrance),又称钉契,意指土地所有人以外的人对该土地所拥有之任何权利或利益,常见的产权负担包括按揭、地役权和财产税留置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