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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过后,新加坡还是中企投资的好去处吗?——中企市场准入合规指南新加坡篇

来源:节选自《中国企业市场准入合规指南》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合规性审查与风险防范课题组 日期:2020.05.09 人气:846 


投资环境概况

无论世界经济形势或危机如何,新加坡政府始终采取亲商业的政策。新加坡政府已采取有力措施,包括降低企业税率、降低员工中央公积金(CPF)缴费率并控制办公室租金。鉴于其政府政策的优势,新加坡亦被评为世界上营商最简单的地方。但由于国土面积有限、自然资源匮乏,新加坡属于典型的外向驱动型经济,高度依赖国际市场。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中企不断加大在新加坡的投资,并拓展投资领域。目前新加坡以金融、航运等专业服务业和电子、石油石化等制造业为主,今后几年,新加坡政府规划大力发展数字产业等创新领域,新加坡有望发挥自身优势,协助中国企业深入拓展东南亚科技创新市场,并成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产业的试验区。[1]

新加坡政府提供广泛的税务激励支持以吸引外商投资。其中,税收激励措施着眼于推动企业巩固在新加坡的大量高增值业务,并提升企业自身在创新能力以及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水平。为完善新加坡本地营商环境,使之更有吸引力,税收激励措施作为财政政策工具,能有效突显新加坡作为全球主要营商和投资枢纽的地位。

新加坡以法治及保护知识产权而闻名。为吸引外资,新加坡政府提供极具竞争力的税率与税法,并针对石油化工、电子业和清洁能源等主要经济支柱落实全面、具战略性产业发展方针。为了保障新加坡作为创新的首选之地,新加坡政府制定出一套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定出强有力的国家监管框架。



市场准入相关法律法规


新加坡不特别设置外商投资产业限制,原则上外资和内资一视同仁,希望在新加坡开展商业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成立各种经营实体,成立公司不受最低投资金额的限制,且与本地主体使用相同的法律和法规。新加坡仅对一些受管制的行业规定,需要获得有关政府部分或机构的批准和许可,包括银行和金融行业、证券交易、电信、广播、报纸、游戏等。新加坡目前也没有外汇管制制度,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自由汇入汇出新加坡元,并可自由地在外汇市场买卖新加坡元,所有支付形式或资金转移均不受外汇监管也无需审批。


1.《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ct于1970年颁布。根据该法案于1971年1月设立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是新加坡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归财政部所属。除不发行货币外,全面行使一般中央银行的职权,包括指导金融业、监督银行的各项经营行为。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和实施金融货币政策;二,接受政府存款,代理政府发行国库券和其他政府债券,管理国库和国家外汇储备;三,依据有关法律,审批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撤并,并进行管理、监督、稽核;四,管理和干预金融市场;五,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接受其存款,并以 “最后贷款人”身份向他们融通资金;六,依据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行管理和监督;七,代理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等。新加坡的金融管理局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但不是发行的银行。[2]


2.《新加坡证券期货法》

《证券与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监管证券市场、市场中介机构和结算机构,并对于证券市场有关的投资要约、权益披露及市场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ES(即现在的新加坡交易所“SGX”)的立法管制始于1973年《证券行业法》的颁行。然而,绝大多数情况下,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当时还是自我管理的,这种情况在1985年发生了巨大的改变。1973年《证券行业法》被废止并为1986年《证券行业法》所取代。从那时起直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总体上证券监管都被加强了。此后,证券市场监管的重心几经变化,这些变化最终都体现在2001年颁行的《证券与期货法》(Chapter 289,2002年修订)中,该法于2002年分阶段开始实施。

在现在的监管体制下,监督管理证券行业的责任仍继续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来担当,但是随着《证券与期货法(2005年修改案)》的通过,金融管理局对交易所的处罚程序和规则日渐减少关注, 日常的市场监管由新加坡交易所(SGX)来负责。[3]


3.《新加坡公司法》

《新加坡公司法》(Singapore Company Act)最新修订于2018年10月,是规范公司设立、管理、行政监管及清算的法律。其中也规定了公司的收购模式和并购相关程序性要求。


4.《新加坡竞争法》

新加坡的公平竞争法法案已于2004年10月19日获新加坡国会通过。《新加坡竞争法》(Competition Act)对反竞争行为主要进行三个反面的禁止。

第一,任何新加坡境内,可能以妨碍、限制或扰乱竞争为目的或产生此类后果的协议,由《竞争法》一律禁止,但该类协议被排除或豁免的除外。即使协议是在新加坡境外订立的,或协议的任何一方在新加坡境外设立或存续,该禁止依然适用。

根据《竞争法》,一些协议如果可以证明其具有纯粹经济利益,即协议能够增产、促销或促进技术经济进步的,可能免于禁止。这些协议还须证明既不对协议各方产生非合同目的不可或缺之约束,也不会根据协议使协议各方有可能在很大部分的商品或服务上消除竞争。

第二,《竞争法》禁止任何经营者(即任何个人、公司机构,以及个人或其他实体设立的有能力从事商事和经济活动的机构,无论他们是外国人所有还是新加坡人所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这一禁止,有两级测试。第一,须觉得是否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无论是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有支配地位(即是否有重大市场力,譬如有能力维持高于竞争水平的盈利价格,将产量或质量限制在竞争水平之下,或设立准入门槛减少竞争。)第二,如果有支配地位的,其是否在新加坡市场滥用了支配地位。

第三,有对存在实质减少竞争的合并的禁止。合并包括重组、协议安排、收购经营者,或对经营者财产的收购。合资企业的设立,使之可以持续实施所有自治经济实体的职能的,也被视为合并。[4]


投资主管部门


新加坡负责投资的主管部门是经济发展局(EDB,简称“经发局”),成立于1961年,是隶属新加坡贸工部的法定机构,也是专门负责吸引外资的机构,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种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并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其远景目标是将新加坡打造成为具有强烈吸引力的全球商业与投资枢纽。[5]


投资行业的规定

1.限制行业
(1)媒体

新加坡对外资的投入政策非常宽松,除国防相关行业及个别特殊行业外,对外资的运作基本没有限制。但是部分行业,例如广播、印刷媒体、法律和住宅产业等行业则限制外资进入。

根据广播法令,未经媒体发展管理局(“媒体局”)授予广播执照,任何人不得在或从新加坡提供任何受许可的广播服务。但是,除非媒体局另行批准,如果公司中任何外方持有或控制不少于公司或其控股公司49%的股权或表决权;或对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进项督导、控制或管理的所有或多数人由任何外方任命或习惯于按照任何外方的指示行事,则任何该等公司不得被授予或持有广播执照。

在报业和印刷法令下,仅有报业公司方可在新加坡出版报刊。在每个报业公司中,所有董事均为新加坡人,且有2个类别的股份,分别为管理股和普通股。管理股仅可向由媒体局授予书面批准的新加坡公民或公司发行或转让。

(2)法律服务

外国律师事务所允许在或从新加坡提供他们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执业领域中与外国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但是不允许雇用有新加坡执业资格的律师或通过某些类别的注册律师提供与新加坡法律相关、超出国际商业仲裁范围或有关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法律服务。

但是,一家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作为获得合格法律执业执照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允许在或从新加坡提供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执业领域中与外国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及在所有法律领域与新加坡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但是当地的诉讼和一般性执业除外,例如通过有新加坡执业资格的律师或拥有外国执业证书的外国律师提供零售转让、家事法及行政法的服务。

(3)房产

在住宅房地产法令下,未经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土地交易审批部门批准,外国人不能购买某些受限制的住宅房地产;这类受限制的住宅房地产包括空置住宅用地、有地住宅房地产、不是规划法令下经批准的公寓开发的分层有地住宅、店屋(非商业用途)、协会场所、礼拜场所及未在酒店业法令规定下登记的工人宿舍或服务公寓或寄宿公寓。

尽管如此,住宅房地产法令第31条允许住房开发商向住房管理署申请收购住宅房地产进行住房开发的资格证书。但是,住房管理署签发的资格证书将要求住房开发商在该住房开发项目内的单位竣工之日起2年内售出全部单位。


2.鼓励行业

根据新加坡政府公布的2010年长期战略发展计划,电子、石油化工、生命科学、工程、物流等9个行业被列为奖励投资领域。中国和新加坡互为重要经贸合作伙伴,近年来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迅速,合作得更广更深。中国投资者一直将新加坡视作重要的海外投资目的地之一,2017年新加坡成为中国海外并购第一大目的地,其中运输、科技、电信以及生命科学行业最受中国投资者青睐。


3.重点合作产业机遇

(1)金融服务业

为进一步提升投资吸引力,将新加坡打造成世界级的金融中心,2017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已放宽对新加坡国内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管制,首次允许外资收购新加坡的非银行金融公司,并将监管转为以风险调控为主,放宽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国内基金的限制,发展债务市场并改善公司治理。

(2)新兴科技产业

新加坡是东南亚乃至亚太地区最具创新力的经济体之一,位居全球十大创新国家之列,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等新兴科技产业领域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为了保护科技创新,新加坡政府订立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此外,新加坡政府还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加大在新加坡研发力度、优化企业创新能力,推出“生产力及创新优惠计划”大力支持当地新兴科技产业发展。[6]


4.投资方式的规定

新加坡对外资进入新加坡的方式无限制。除银行、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需向主管部门报备外,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的股权比例等无限制性措施。

(1)直接投资

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外国自然人依照法律,可申请设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外国居民或公司要在新加坡开设公司,首先必须任命1名在当地居住的董事,或向新加坡人力部申领有关工作证。世界银行《2017年营商环境报告》把新加坡评为开办企业最容易的国家之一(190个经济体中排第6位),过程只需2.5天及完成3个步骤:

在网上透过电子申请系统Bizfile向会计及企业管理局注册。会计及企业管理局将发出公司注册通知及注册号码。Bizfile为公司注册提供一站式营商便利服务,包括:

预留域名:每个获批公司名称可以15新加坡元(11美元)的申请费预留域名;

就商品及服务税向新加坡税务局注册;

启动海关账户及申请企业银行账户;

以300新加坡元(216美元)购买公司注册资料简报;

以40至70新加坡元(29至50美元)订制公司印章,一般需时1至3天;

到保险代理公司购买雇员赔偿保险。这是《工伤赔偿法》的强制规定;

所有公司必须根据《新加坡会计准则》拟备财务报表。

(2)跨国并购

外资进入新加坡的方式无限制。除银行、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需向主管部门报备外,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的股权比例等无限制性措施。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活动: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独资经营。

在新加坡法律下,没有禁止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开展建筑项目的特别法规。但是,在建筑物管制法令下,未分别持有一般承建商许可证或特殊承建商许可证的人不得在新加坡开展一般或特殊建筑施工。在新加坡的建筑公司中,虽然对外国股权没有限制,但是一般承建商许可证或特殊承建商许可证的一个条件是申请许可证的公司必须在新加坡成立。

(3)股权并购

兼并和收购所有在新加坡成立、注册或开展业务的公司必须遵守合同法、公司法令及其附属法规的原则。此外,上市公司、商业信托及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还必须遵守证券和期货法令及新加坡收购和兼并守则的相关规则,及其上市的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如新交所。当进行兼并和收购交易时,也应考虑竞争法令。该法令禁止意图或实际在新加坡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协议、构成在新加坡任何市场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导致或预期可能导致大幅度减少新加坡任何商品或服务市场竞争的并购。

通常,关于收购兼并的主要手续及操作流程,并没有固定的格式与要求。但是,在公司法令下进行的兼并和收购,如安排或合并方案应按照公司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此外,守则也规定了涉及上市公司、商业信托和REITs的收购的某些程序。[7]

(4)BOT/PPP

新加坡没有特别的法律管制BOT和PPP的运作方式。但是,凡参与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的建设项目,承包商必须与新加坡建设局承包商注册系统(Contractors Registration System, CRS)注册。新加坡不普遍使用BOT方式,但是PPP方式在新加坡大型基建项目之中有增长的趋势。[8]

(5)建议

第一,中国企业在与新加坡企业进行合作谈判和合同签署的过程中,要提升对书面合同的重视程度,不要弄虚作假;针对“土地政策、环保政策等与中国不同”的风险,建议中国企业在到新加坡投资之前需要做细致的前期调研,全面了解新加坡土地、环保等相关方面法律和制度规定,最好聘请当地的专业律师和财务顾问,做到心中有数,做出合法合规的正确决策。

第二,应对投资成本攀升风险。首先,针对“劳动力成本”风险,中国企业在新加坡经营对此必须有明确认识,在新加坡投资最好选择劳动密集型以外的其他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项目;其次,针对“物价成本”风险,新加坡的高物价水平极有可能增加中国企业的投资固定成本,需提前了解,通过财务管理谨慎防范;最后,针对“能源成本”风险,中国企业赴新投资需要密切关注国际能源供给状况,做好紧急情况的预案。

第三,应对金融市场风险。宏观层面,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投资保护机制是对企业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我国应积极与新加坡进一步巩固发展良好的投资关系,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打下良好的基础;微观层面,在进行投资前企业应做好内功,打造一支投资团队,以准确判断全球宏观经济形势,把控风险,保证在投资项目报价时,充分考虑利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获得优质项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9]


5.其它市场准入与审查标准

(1) 环境保护

新加坡政府对环境问题的立法注重源头管理,要求所有建设工程、制造业和其他工程的开展需要依法取得许可以确保其符合环境法。其目的在于从相关活动开展的那一刻起阻止任何新的活动的污染。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新加坡政府以此为宗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坡环境法立法的重要目的在于确保环境得到长期保护。这些法律不断地根据经营活动方式和保护环境的方式和方法的演变而被审阅和修订。目前采取的方式是为了确保在建造规划的阶段,建造规划在起草时纳入具体的建筑工程和相关建筑服务,例如固体废物、污水、地表排水系统和污染控制系统以符合操作规范和相关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这确保了环境问题的全面源头管理。

任何企业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和管理法》等法规和规定,都视为犯罪。环保部门有权根据违法的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处以2万新元至10万新元的罚款,逮捕责任人并处以1年以内监禁,或逮捕责任人并提起诉讼。

根据新加坡政府的要求,企业在新加坡开展投资项目,业主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公司进行污染控制研究分析(Pollution Control Studies,PCS),相当于国内的环评。PCS主要是对工厂产生的三废、噪声、危险化学品等情况,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

开展PCS前期,业主需向咨询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咨询公司完成分析报告后,由业主提交新加坡国家环境局(NEA)审批,审批周期约为2-3个月,审批过程中,NEA可能提出问题要求进行解释和澄清;评估费用通常为2万新币。[10]

(2) 反商业贿赂

新加坡1960年颁布的《防止贪污法令》是其最主要的反腐法律,该法是专门 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了调查机构、犯罪构成以及针对贿赂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腐败形式多样化的情况下,对该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防止贪污法令》中的某些条款还具有域外效力,适用于在新加坡境外实施的行为,只要该等行为涉及在新加坡境内开展的业务,或居住在新加坡境内的个人。此外,《刑法》(Penal Code)(第224章)也对反商业贿赂进行了补充。[11]

根据新加坡法律,被指控者必须说清楚与其收人不相符的那部分资金和财产的来源,否则这部分资金和财产就可被当作犯罪收益。即使并未经要求给予报酬,贪污罪名也可成立。例如,即使某人只是以贿赂为意图提出给予报酬以换取某种利益,也可被认定为实施了《防止贪污法令》下的罪行。严厉的惩腐手段使官员们望而生畏。《防止贪污法令》下的贪污的惩处措施,是不超过10万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若罪行涉及与新加坡政府或公共机构的合同或合同意向,惩处措施是不超过10万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7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总之,新加坡对商业贿赂实施零容忍,是希望通过维持公平透明的商业环境,持续吸引本国和外国投资。因此,《防止贪污法令》下对贪污罪行的宽泛定义及贪污调查局的广泛调查权,是与新加坡建设贸易和金融服务首选目的地的宏大经济目标相辅相成的。因此,有意在新加坡开展商业活动的商业机构,必须了解反贿赂法令的立法背景,制定相应的内部合规政策。[12]

注 释


[1] 安永:《“一带一路”拓展宏图,海外投资稳步前行》,载《中国走出去》系列报告,2018-5-23。

[2]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https://sso.agc.gov.sg/Act/MASA1970,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9日。

[3] 新加坡文献馆:《新加坡公司融资与证券监管》,载https://www.sginsight.com/xjp/index.php?id=2454,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9日。

[4] 东盟法律:《竞争法》,http://www.aseanlaw.com.cn/info/7ec65cd58cb8473f894d221ff27ef5d6,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9日。

[5]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新加坡代表处,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4009/2018/1020/1075427/content_107542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0日。

[6]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新加坡代表处,《新加坡投资概况》,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4009/2007/0514/507498/content_50749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0日。

[7] 香港贸发局:《Singapore:Market Profile》, http://developed-markets-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Asia-Pacific/Singapore-Market-Profile/mp/en/1/1X4JBMQG/1X0AA7C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0日。

[8]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新加坡(2017)》。

[9] 呙小明、黄森:《“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对新加坡直接投资的现状与风险分析》,《对外经贸》2018年07期。

[10]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新加坡代表处:《中资企业在新加坡经营指南(2016)》。

[11] 王胜伟:《新加坡反腐经验及对中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借鉴研究》,《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13年6月第3期。

[12] 张文广:《新加坡法治反腐的有益做法及其启示》,《前进》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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