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如何获取并准确适用外国法是一大疑难问题,这也制约了我国审判效率和审判公信力。由于查明外国法的本身困难,加上法院长期“案满为患”,法官基于司法系统内部运行机制下的自我保护的特殊国情等原因,我国法院对于外国法查明问题的总体态度是消极且被动的。随着我国法治强国的推进,外国法查明和适用难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法院系统不断加强外国法查明工作,包括推动建立外国法查明平台,建设大数据平台,建立域外法律库、专家库和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依托高等院校和地方法院,成立了4家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为查明及准确适用外国法提供便捷的渠道。但值得注意的是,仅仅个案中外国法查明难题得到解决,并不能显著提高我国涉外司法审判效率和公信力。本文认为我国应在最高人民法院统筹下建立外国法查明的案例库,发布指导性案例,并且法官可以将案例库中的外国法查明结论作为本案查明外国法的初步结论,这样能减轻法官适用外国法的压力,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和节约司法资源,从长远来说解决外国法查明难的问题。
我国如何利用已查明的外国法结论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仅仅依赖法院依职权查明和当事人主动协助查明外国法是远远不够的,外国法查明工作显然还要借助社会多方力量。外国法查明的成本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外国法查明程序自身的成本,其二是司法制度附加的成本;相比于成本,外国法查明在个案中的收益则并不明显。我们不能控制个案的收益,但可以通过降低外国法查明的成本,提高法院查明外国法的积极性和质量。在这方面,利用已查明的外国法结论是一条很好的出路。从外国法查明的主体来说,可能有当事人、法官、中外法律专家、外国法查明机构等。当事人和中外法律专家只是关心个案中的外国法查明问题,并无提高我国外国法查明整体水平的动力,相比而言,法院和外国法查明机构更希望我国能够整体性提高外国法查明的质量和效率。
一、最高人民法院
我国没有判决先例制度,专门在外国法查明领域确立判决先例制度有许多制度障碍和法律障碍。但是,我国的指导案例制度和案例库的建设,对于如何利用已查明的外国法结论有借鉴意义。
1、指导性案例制度
在现行法框架内建立完善规范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制定法的补充,增加其内容的统一性、确定性和安定性,从而保持法律适用的协调性,维护了法律规则在不同法院间、不同审判组织间尽力追求适用结果的一致性,即最好在所有的同类案件中适用标准的法律答案,亦即所谓“唯一正解”。指导性案例制度可以看作对具体案件而作出的“司法解释”,虽然指导性案例不能被法官直接适用,但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的辅助渊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核,对于逻辑合理、论证清晰的涉外国法查明案件,将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可以法院、当事人、律师提供参考,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2、建立外国法查明案例库
在最高法院的统筹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下建立一个外国法查明案件的案例库。如此一来,经过一定条件审核之后的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结案件中查明的外国法可以逐渐公开,方便检索和利用。长此以往,可以适度减轻当事人的举证压力和法官的诉累。案例库的指导作用因案而异,而且还要注意错误适用外国法的情形,其一是法院错误地适用了本国冲突规范,从而适用了本不应适用的外国法,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其二是法院对冲突规则所指引的外国准据法进行了错误的解释,扭曲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查明外国法律并不等同于提交证据,不能以证据规则来进行司法审查;况且,当事人或民间专业机构提供的法律能否得到适用,将由法官结合案情及自身的专业知识进行自由裁量。
二、外国法查明机构
外国法查明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仅为法院和仲裁机构服务,保持机构的独立性的外国法查明机构,代表性的有华政查明中心;一种是为各种需要域外法律提供外国法查明的机构,代表性的有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 以下简称“蓝海中心”) 。两类外国法查明机构都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外国法查明服务,对于已经查明的外国法结论,外国法查明机构应进行分析总结。
1、建立案例库,发布合作专报
最高人民法院若要建立全国性的外国法查明案例库,这将是一个大工程。外国法查明机构可以在现有案例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案例库,并可以适时向法院提供。对于与法院建立了合作协议的外国法查明机构,应定期发布合作专报,这也是对已查明外国法结论的汇总。
2、总结成功案例
结 语
为了提高外国法查明的效率和准确度,我国法院可以利用已经查明的外国法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应适时发布指导案例,并且建立外国法查明案例库,同时外国法查明机构也应服务现在,立足长远,对已查明的外国法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在“一带一路”倡议逐步推进的背景下,高质量的外国法查明工作将有力地提升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司法审判效率,大大加强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