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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的法律著作,可以作为外国法查明依据吗?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19.08.15 人气:185 

在涉外案件中,经常有律师或当事人出于各种因素,计划将带有外国法律专家个人法律意见的出版著作,直接作为外国法查明依据。同时也有律师认为,英美法系国家除了已有的法律法规,相关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印象强于法律著作,且法律著作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不能作为外国法查明依据。那么如果在中国法院的诉讼程序过程中,是否能以英美法律专家的著作作为外国法查明依据呢?以下案例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供读者交流讨论。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奥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陆公司)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12)津高民四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413号民事裁定,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案查明焦点

针对船东在英国普通法下是否就滞期费享有留置权的问题,二审法院法官从公共网站获取了英国法律专家JohnFWilson教授撰写的《海上货物运输》(英文名为《CARRIAGEOFGOODSBYSEA》,Longman出版社出版,ISBN编号978-1-4082-1893-8)第七版著作。依该著作第303页记载,船东只能在三种情形下行使普通法上的留置权,即:

1、偿付因货物导致的共同海损分摊;

2、偿付船东因保护货物而引致的费用;

3、偿付在货物交付时到期的运费。

该著作明确阐明,在普通法下,针对依运输合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诸如空舱费、滞期费、滞留损失,均不享有留置权。

此外,二审法院就该问题另从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查阅了英国法律专家StephenGirvin所著《海上货物运输》(英文名为《CARRIAGEOFGOODSBYSEA》,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ISBN编号978-0-19-876458-8)以及AlanAbrahamMocatta爵士、MichaelJ.Mustill爵士和StewartC.Boyd修订的《Scrutton论租约与提单》(英文名为《ScruttonOnCharterpartiesandBillsofLading》,SweetMaxwell出版社出版,ISBN编号0-421-29710-7)两本法律著作。StephenGirvin所著《海上货物运输》第350页27.05小节记载,在普通法下,船东只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享有留置权,即:

1、偿付因货物导致的共同海损分摊;

2、船东保护货物引致的费用;

3、偿付在货物交付时到期的运费。

而《Scrutton论租约与提单》第386页第183节则记载:普通法下的留置权包括1、运费;2、共同海损分摊;3船东或船长保护、保存货物引致的费用。该书第391页第189节记载,普通法下对一系列费用不存在留置权,其中包括滞期费。

就上述二审另查明的英国法内容,赛奥尔公司认为,法院上述查明方法不足以查明英国法下涉案留置权是否成立,理由在于:

1、英国法查明不应依据书籍,而应依据判例。

2、中国法律规定了外国法查明的途径,不能通过查阅法律著作进行摘录得出结论。港陆公司认为,法院查阅上述著作的形式合法,亦认可法院根据上述著作归纳的英国法下船东享有货物留置权的情形。本院二审认为,上述著作系来源于公共网站及高校图书馆,就本案争议的留置权问题,上述著作均直接确定了英国普通法下船东对货物行使留置权的适用情形,可以作为英国法的相关内容,审查留置权是否成立。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在英国法下,《海上货物运输法》以及相关著作、判例均应适用。赛奥尔公司虽于一审期间提交了从网络下载的相关英国判例的复印件,但该判例仅表明在船东与租船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船东可就滞期费享有留置权,而不能证明在英国法下船东就滞期费必然享有留置权。港陆公司虽提供了有关英国法的相关证据,但不足以查明本案应适用的英国法,故而本院在当事人所提供材料的基础上,对英国法下船东享有留置权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查明。综合本院调取的JohnFWilson教授最新版《海上货物运输》及其他英国法律专家StephenGirvin、AlanAbrahamMocatta爵士、MichaelJ.Mustill爵士以及StewartC.Boyd在相关法律著作中阐述的法律意见,能够认定在英国普通法下,船东对滞期费请求不能行使留置权,除非当事人对此有其他约定。

再审法院认定,在原审中,赛奥尔公司和港陆公司均提交了各自查明英国法的相关证据,但双方均对对方提交的查明英国法的相关证据表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规定,查明适用外国法律的途径包括: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因此,原审调取了JohnFWilson教授最新版《海上货物运输》及其他英国法律专家StephenGirvin、AlanAbrahamMocatta爵士、MichaelJ.Mustill爵士以及StewartC.Boyd在相关法律著作中阐述的法律意见,对船东享有留置权的英国法律规定进行查明,认定在英国普通法下,船东对滞期费请求不能行使留置权,除非当事人对此有其他约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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