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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功远:域外法律服务的探索与尝试

来源:君泽君律师 唐功远律师团队 日期:2020.05.22 人气:78 


唐功远

蓝海中心法律专家、调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常务理事。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IBM公司大中华区原高级法律顾问和法律部经理。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中国律师也“跟出去”了。中国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内容也从单纯的中国法扩展为中国法加域外法,包括外国法和国际法以及国际惯例等内容(以下简称“域外法”),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也逐步转变为中国法律管辖之外的域外法律服务新模式(以下简称“域外法律服务”)。我们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不断调研、总结实践中的新情况,并就提供域外法律服务作了如下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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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律服务需求调研和总结



青岛海尔集团在我们的一次调研中介绍了海尔企业“走出去”的做法,将海尔“走出去”的经验概括为“走出去”、“走进去”、“走上去”。这九个字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意思是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中国企业必须“走出去”;“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要把自身资源和东道国资源进行深入整合,“走进去”东道国的主流行业,实现与东道国企业的融合;要在东道国进行研发、生产,满足并引领当地的市场需求,“走上去”东道国相关行业的前沿。海尔的经验告诉我们,企业“走出去”,从企业设立来讲,包括自有资源的跨国流动以及与东道国企业资源的整合;从企业经营来讲,包括研发、生产、销售;从企业发展来讲,包括融入当地企业、社区,引领并成为当地优秀企业。因此,任何一家中国企业“走出去”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千万家中国企业“走出去”将改变全球经济生态,由此带来的对域外法的需求将创造宏大的域外法律服务市场。中国律师提供域外法律服务将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和新挑战。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与法制日报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律商联讯合作,进行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调研历时三年多的时间,我们采取了调查问卷、面对面访谈,深入走访企业等形式,先后调研了数百家企业,采集了大量“走出去”企业的样本,收集了“走出去”企业的大量数据,并对这些样本和数据进行梳理、分析、挖掘、总结,撰写出版了系列调研报告,并发表、出版了数十篇论文,包括《一带一路沿线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问题及争议解决》、《境外投资与商贸争议解决》、《企业“走出去”与国际投资仲裁》等。在此基础上,我们总结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域外法律服务需求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依据域外法完善公司治理,目前主要是域外公司合规;二是域外公司法律事务,包括公司业务运营、政府事务等等;三是域外争议解决,包括仲裁和诉讼。我们的调研报告显示,约50%的企业在域外遭遇法律争议。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国际层面开展了几个方面的相关工作:第一、根据企业合规需求,进行域外企业合规研究,为企业提供培训。我们与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合作,撰写了《中国企业合规指引》、《中国企业出口合规指南》、《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际反腐败反贿赂合规报告》等书籍;并为多家中外企业提供相关培训;第二、积极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域外公司法律服务;第三,在仲裁和诉讼等争议解决领域,积极为中国企业提供域外法律服务,办理了或协助域外律师办理了多起重大域外案件,包括提供法律意见、为企业精准匹配境外律师,提供境外案件管理服务、与境外律所合作办理案件,等等。对此,我们将在下文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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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律服务团队建设


通过上述研究,我们认为域外法律服务面临如下挑战,主要包括:第一,域外法知识和执业技能的限制。对域外法尚未达到全面掌握和深刻理解的水平,对不同法域对执业技能的要求无法满足;第二,缺乏行业基本知识。难以结合行业背景,根据东道国法律提出精准法律意见;第三,语言障碍。用相关外国语言解决法律问题、参与争议解决存在一定困难;第四,严重缺乏域外法律实践。


针对上述挑战,我们积极采取如下措施:第一,调整团队的组成结构,调整后的律师团队60%以上的律师具有域外法学教育和工作背景,20%以上的律师同时具有域外法律职业资格;第二,改变团队的工作范围,将纯粹法律实践工作改变为半法律实务半法律研究型的工作,把团队的学习、研究和提升常态化;第三,丰富团队的执业经验,选派30%的团队成员轮换到跨国公司驻场服务,熟悉跨国公司法务做法,积累跨国公司法务经验;第四,积极参与域外法律服务实践,利用与外国法律专业人士、律师的合作机会,积极参与案件处理,丰富处理案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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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律服务模式的探索和尝试


中国企业“走出去”已经进入了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的域外法浩如烟海,企业的需求随时提出,并来自不同的法域,任何一个律师团队靠自身力量无法满足企业的域外法服务需求。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积极探索、尝试以资源整合为特点的合作模式:


第一,整合国内各方资源,尝试多方合作模式。例如,针对企业在境外的争议解决,我们与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结成紧密合作伙伴关系。蓝海中心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法律查明基地,已经建立了法律数据库,并与161家域内外法律机构和2400余位法律专家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受理的查明范围覆盖全球107个国家和地区,涉及的法律领域广泛多样,包括合同法、公司法、海商法等。蓝海中心协助我们通过域外法查明的方式高效解决企业域外争议(相关案例见附录)。与蓝海中心合作,为企业高效匹配境外专业法律资源,进行外国法的查明,提供境外案件管理,等等,共同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流程服务。


第二、利用域外法律资源,延伸域外法律服务。我们积极拜访域外商会、律所、争议解决机构等,拓展域外资源,加强域内外合作。经验告诉我们,中国律师尝试直接提供域外法律服务难以成功,其本身就面临法律风险。因此,我们必须尝试域外法律服务新模式。首先,大部分域外法律服务需要当地的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企业需要当地律师主要原因也在这里。如何帮助企业精准匹配域外律师是关键?例如,一个电子材料生产企业在域外被诉材料制作方法侵权,企业找我们寻求帮助,我们为其介绍了当地最有名的律师事务所,但后来企业并没有委托这家律师。这样的事情在不久的后来又发生了一次。这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专利侵权案件专业性很强,仅仅给企业介绍知名律所,不一定能达到精准匹配律师的效果。从此以后,我们在匹配域外律师时,尝试进行精准匹配。例如,在我们接受一个新的产品责任案件域外律师匹配委托时,我们研究了当地数十家律所的资料,着重分析其与案件相关的专业特长、专业经验、胜诉比例,并据此选择代理律师。在此基础上,从中选择邀请三家律所提供代理方案,与委托方一起远程在线面试律师,作出最佳选择。简言之,将匹配律师做实,实现从匹配律所到匹配律师的模式转换。这种新的匹配律师模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次,提供域外案件管理服务。为当事人匹配好案件代理律师,实际上仅仅是案件处理工作的开始。域外案件的处理与国内案件处理存在诸多差异,由于相关经验的缺乏,当事人一般在选定了代理人后将案件完全交由域外代理律师处理,而忽视了对案件的管理。事实上,当事人对代理律师的配合和对案件处理的管理时非常重要的。例如,普通法语境下,处理一个诉讼案件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诉前对案件的审查、分析,包括调查事实、分清责任等,制作案件概要、完成初步分析;2)证据开示和诉状,包括审查、分析主要的关联证据和诉状;3)证人证词和作证(包括证人和对方专家证人),包括确定重要文件、制作问题单、分析证词和证据;4)请求裁定(即决审判);5)调解和仲裁,包括制作案件概览、初步意见和立场、初步时间表等;6)整体审判图表,包括整体分析和证明;7)开庭;8)判决。在这些阶段的多数中域外律师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和支持,而在这些阶段中中国律师对当事人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需要中国律师指导和帮助作出判断。基于上述认识,我们主动向当事人提出愿意参与上述诉讼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案件管理服务,与当事人一起或代表当事人配合域外律师处理案件,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再次,参与案件处理。如上所述,除了代理当事人开庭外的各个诉讼阶段,都需要当事人和中国律师的参与和支持,我们积极把握与域外律师的合作机会,积极参与案件处理,丰富处理案件的经验。在一些案件中,代表企业坚持案件主导权,切实从案件实际需要出发,引导域外律师提供对口服务。


第三、拓宽域外法律服务范围,深耕国际商事仲裁。经过几年的努力,我们拓宽了域外法律服务的范围,服务内容包括了从企业“走出去”前的项目尽调、合作伙伴、公司治理策划,到“走出去”后的合规经营、风险管控、争议解决等多个领域。在拓宽服务领域的同时,我们注重在国际仲裁领域的深耕细作。国际商事仲裁基于合同关系和当事人的选择,受法域因素影响较小,相对于其他法律服务领域,中国律师的开拓空间较大。因此,我们注重在这个领域的深耕细作,我们先后为当事人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ICC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马来西亚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的仲裁案件担任代理律师或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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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律服务的几点体会


经过数年的探索和尝试,我们体会到,要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域外法律服务,应做好如下几点:


第一、域外法律服务团队建设是基础。如前所述,我们多数团队成员具有域外学习和工作的经历,部分团队成员具有域外律师执业资格,为我们提供域外法律服务奠定了基础。法律服务实践性强,仅有域外法学教育背景市不够的,必须给律师提供实践机会,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积极“跟出去”,即,企业“走出去”,中国律师“跟出去”。企业作为委托人,在聘用律师上具有话语权,“走出去”的企业应给予中国律师参与域外项目、提供域外法律服务的实践机会,中国律师可以在“干中学”。


第二、域外法律服务资源整合是关键。目前我国域外法律服务资源比较分散,我们注重法域内外法律服务资源的整合,形成域外法律服务网络。例如,我们积极与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合作,蓝海充分发挥平台优势,我们服务提高了效率,企业获得了域外专家、律师以及各种法律资源,实现了域外法律服务各方合作共赢。


第三、域外法律服务品牌是通道。中国律师在域外法律服务市场占比很低,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中国律师缺乏优秀品牌是重要原因。我们注重设立专业化服务团队,提升在域外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力。在部分专业领域深耕细作,包括业务的拓展和维持、对专业领域人才的招揽和培养以及对客户的高标准服务,树立域外法律服务专业化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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