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查明 > 研究文章 > 正文

邓峰:公司法修订的三个层面问题

来源: 邓峰 日期:2020.01.10 人气:315 

今天很高兴回到母校,我们直奔主题,我今天讲三个层面的问题。


一、第一个问题是我们如何理解当下公司法的修订背景

我觉得需要深刻地理解中国公司法整个40年的改革的历程。

第一个是中国从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始,不断创造各类新型的组织。我们整个中国改革就是一个新的突破性不断涌现的过程。所以我们公司法商事主体的创造,在其中扮演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这是我们理解当下公司法的修订的背景。

第二个是在我们现在特定法律体系之下,现在的法律体系的修改太慢。93年的公司法本来是为了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而出台的,到了05年的时候,我们在这个基础上没有进行特别大的修改,形成了今天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从05年到现在已经过了将近15年,和任何一个国家公司法的修订速度来讲都是非常缓慢的。所以我们应当把握机会进行一个比较大的修改。

第三个是当下我们的改革处在一个关键的时刻。其中一个方面是我们的国际化不断突出,应该考虑到在中国的企业既要走出去又能够让别人走进来的新的环境走向。

基于这三个大的背景,公司法的修订任务应该是非常艰巨的。

而我们目前的所有的理论探讨准备,包括近几年我们看到的文章都太琐碎,太技术化,不足以支撑符合我们改革进程,符合我们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以及国际化的道路的规则的供给,这是我要讲很很重大的一个问题。我提交给会议的文章,其实是我连续两年在财经杂志上发表的一个文章,我希望有更多的企业家站出来,而不只是限于法学界的讨论。实际上可以看到我们在整个的改革的过程当中,法律的人都是在后面做解释,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应该有前瞻性和国际性。


二、公司法应该把它放到整个经济发展,国家发展的大背景之下

公司法不是简单地保护某一个主体,而首先应当是服务于我们的整个改革的历程,我们任何体制在改革的历程当中都可以被变更,都可以被修改,只要能够满足我们经济发展和社会增长以及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所以首先我们应该站在这样一个高度,以公司制度推动经济发展作为第一个标准。第二个标准是保护公司作为社会的合作机制,这是它的第二层的价值。在这两层价值和标准之后,才是具体保护哪一方的主体问题。如果按照LLSV的研究可以看到英美法的公司法,可以在债权人保护上也是最好的,在股东保护上也是最好的,在任何一个价值上都可以实现最好,这些价值之间本身不存在着二选一的冲突问题。觉得二选一或者三选一或者四选一就存在冲突,是因为没有站在一个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公司法的修改。


三、现在的公司法修订面临着巨大的现实制度的挑战

第一个挑战就是内外资企业的合并。

表面上看只是一个制度的废除,但其中所带来的巨大的转轨成本,以及这两类企业,我们借鉴美国法上的说法,在美国公司法理论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叫做member manager corporation,成员管理,实际上是以合同为基础的,而我们的公司法是manager manager corporation。所以这是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公司,不能说简单把某个法废掉然后回到我内资公司就可以解决了的问题。所以对于里面的机制如何确立,至少可以说新的公司法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有一类的公司治理是以沟通为基础的,有一类的公司治理是以章程为基础的。

我们面临到的第二个挑战就是像华为等中国企业日益出现,中国的企业在不断地走出去,就存在着一个国际间的冲突问题以及合规的问题。所以不是让我们考虑如何迁就现实,在现实生活当中为中国的公司治理不完善,为公司的两权分离不充分,为股东过度控制而辩护。我们应该有一个前瞻性,通过法律的规则去变法,去推动社会的进步。

第三个挑战就是我认为我们资本市场要有一个重启,势必要重新考虑资本工具的充分利用与否。

我觉得这是我们面临的三个最重大的挑战,但是我们目前所出现的局面是,当我们日益精细化地解释规则作业的时候,当我们日益法典化的时候,在法典化的过程当中,比如民法总则当中的法人制度,不过是把我们现在很不完善的公司制度做了一个提炼,又成了我们的上位法,它进一步制约着我们推动改革。

所以我想呼吁,我们应该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在历史关键时刻,甚至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存亡之秋,拿出我们这一代人应有的勇气和视野,去面临挑战。我就讲这么多,谢谢。

本文网址:http://www.bcisz.org/html/falvxinxihua/938.html
联系我们

电话:+86-755-82804677

传真:+86-755-82804651

邮箱:info@bcisz.org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第21层2112号房

订阅号:【bciszcn】 请关注【蓝海现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