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缅甸公司法于1914 年制定,虽经1955 年、1959 年、1989 年和1991 年等历次部分修订,施⾏已逾百年 。制定新公司法符合时代需求。经多年参议⼴征意见,缅甸联邦议会于2017 年11 月23 日通过新缅甸公司法(下称“新法”),并由总统于2017 年12 月6 日签署。新法第1 条(b)项规定,本法⽣效日将由联邦总统以通知⽅式明确。新法对银⾏业(⽆论是外资银⾏分⾏、代表处、或本地缅资银⾏)均有重⼤影响。对此,本文进行了详细分析。
⼀、外资银行参股并购
现⾏政策下,市场上已取得分⾏牌照的13 家外资银⾏的营业范围与本地缅资银⾏泾渭分明,外资银⾏分⾏原则上仅能对外资公司、缅资或外资⾦融机构提供批发银⾏业务(wholesale banking)。缅资银⾏的业务则不受限制。
新法第1 条明确规定,“外资公司”系指在联邦境内成立的,由任何境外法⼈团体或其他外国⼈(或⼆者的组合)直接或间接对其拥有超过35%权益的公司。换⽽⾔之,外资直接或间接拥有不超过35%权益的公司,可享受缅资公司的待遇。就银⾏业⽽⾔,外国银⾏通过参股缅资银⾏35%以下,有望不受限制地在缅经营银⾏业务。该等新规供了外资银⾏参股和部分收购本地银⾏的法律基础。
作为另⼀部规制银⾏业的重要法律,2016 年颁布的《⾦融机构法》的第48 条第a 项第3 款规定,经缅甸中央银⾏事先书面同意,外国银⾏可收购缅甸银⾏的全部或实质部分业务。缅甸投资委员会2017 年第15 号通知同时也规定“银⾏、保险和⾦融服务由主管机关另⾏决定”。以上规定,保留了缅甸中央银⾏对银⾏业市场准⼊的决策权。值得⼀提的是,新法允许同⼀公司内部可存在不同种类的股份(享受不同权利之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等,为外资参股和并购银⾏提供了多种股权设计⽅案的可能。
⼆、外资银行取得不动产担保权利
根据新法第228 条,公司可设定担保(含不动产担保)。担保权⼈⾏使其权利,不视为违反1987 年“不动产移转限制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并且明确登记机关有义务受理登记。依据1987 年的“限制不动产转让法”,外国⼈及外国公司不得享受超过1 年以上的不动产利益(含用益物权和担保利益)。也就是说,外国银⾏的缅甸分⾏在新法颁布后可能得以直接享受担保利益,⽆需再通过 引⼊“担保代理”(Security Agent) 的⽅式取得不动产担保。该等重⼤变迁有待实务进⼀步验证。
三、外资分行的市场地位及其不利影响
如上所述,外资直接或间接拥有不超过35%权益之公司,不再视为外资公司。那么是否可能导致目前已取得分⾏牌照的外资银⾏因其业务范围的限制⽽在客户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虽然这⼀点尚待中央银⾏进⼀步厘清,但通过观察中央银⾏的近期政策⾛向,例如将开放外资银⾏分⾏向缅资企业提供出⼝贸易融资服务,似乎中央银⾏拟从宽认定外资银⾏分⾏的营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