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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专家谈 ▍“做死自己”的中国光伏撞上“搞死别人”的欧盟

来源:  日期:2017.07.24 人气:91 

近期,“一带一路”法治实践与服务创新论坛暨第六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华南)在深圳博林诺富特酒店召开。与会的公司法务、企业高管与司法行政管理官员、法官、律师、学者等300余人共同探讨“一带一路”法治实践与服务创新问题,就“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法律政策风险、合规及反商业贿赂、法律服务创新及实务研讨等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颂虹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小虹作《“一带一路”争议解决实务研讨与服务创新》主题演讲,以下是演讲全文。

我们谈“一带一路”的时候,企业更多的是考虑机会,为了抓住机会又不愿过多的冒险,这就必然要考虑法律合规。今天我想跟大家分享的是,能否将法律规则变成我们的利器?我们如何利用规则,让其成为我们的保护衣、战壕和掩体,而非被动的接受规则限制。


首先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2013年我服务于一家民营光伏企业,主要负责海外项目。欧盟自2013年开始采取“双反”政策,对来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如电池片、硅片、组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该案是欧盟自成立以来最大的一次反补贴、反倾销活动,涉及金额达到每年200亿欧元,涉及就业人数约为20到40万。在当时,光伏产业在中国出口行业中极具竞争力。2012年,中国光伏产品的产能比重一度达到全球的60%以上,将近70%的光伏产品出口至欧洲,导致欧洲其他企业关门、光伏产业受损,所以出现了欧洲对我们进行“双反”的情况。“双反”建立在WTO规则之上,其中需要具备一些要素,比如说一个国家的产业由于国外产品的冲击受到了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威胁,这些在PPT上都有展示。

在PPT上,我们可以看到2008年至2017年期间的全球光伏格局。如图所示,蓝色标记代表中国制造商,其产品在2012年的欧美光伏市场占据70%的市场销售份额。在当时,光伏装机容量处于产能和需求绝对的供大于求的局面,而中国占比又达到70%以上,所以出现了中国企业的价格战,最终将这个行业做死了,既做死了人家又做死了自己。2011年太阳能面板和关键部件的价值达210亿欧元,2012年SolarWorld公司进行反倾销调查,因为他们足够有行业代表性,所以具备申诉资格。为什么我要特别提到这一点,因为SolarWorld的产能在当时达到几百个兆瓦的出货量,虽然他提出反倾销的申请,但是欧盟内也有很多企业要求停止调查。2013年6月,欧盟决定向中国输欧的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最终的反倾销税达到47.6%。这对中国光伏产业造成了很大打击。在当时,光伏产业代表着未来,中国能够在其中拥有话语权的产业不多,而在光伏产业中我们恰好有这个资格,但是最后结果却是自己把自己做死了。

自从施正荣在企业上市后成为了当年的中国首富,很多企业陆续开始把目光放在了光伏产业。2011年全球光伏产业的产能是60GW,而中国包揽了50GW。从2011年光伏企业的排名中我们可以看到,前十名中除了提起反倾销的SolarWorld公司和一家美国企业,其余都为中国企业。在当时,光伏产业是GDP产出极大的行业,带来相当高的就业率和税收。政府和银行鼓励企业积极扩张,但是当天气不好时,政府不管你,银行催收贷,使得企业处于不死不活的困难境地,在这一点上政府难辞其咎。

在这里结合中国的大背景,讲一讲“一带一路”如何服务光伏产业。当我们面临产能过剩、结构性过剩的难题时,就要考虑怎么将产品输出出去?SolarWorld公司在当时的全球产量是1GW,电池产能为800MW,在欧盟算是大的,凭借他这点的市场份额挑起了一个价值120亿欧元的反倾销案。而一旦反倾销调查成立,中国企业就将面临着3500亿产值的损失和不良贷款。 面对欧盟的“双反”,中国企业如何进行选择?是继续直接出口,还是寻找海外代工?还有就是海外设厂一条路。很多企业在海外设厂,但基本选择东南亚或者其他国家。而我当时则提出在欧洲设厂,这也印证了我之前提出的利用WTO规则的观点。当你在欧洲设厂时,你作为欧洲的生产商,产能完全可以跟SolarWorld公司抗衡。就好像股权一样,当你达到一个足够的比例时,你就拥有了足够大的话语权、否决权。当时,我们提出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的说法,认为中国企业应该抱团取暖而非单打独斗,应在欧盟建立GW级光伏产业园,建立互为上下游的产业链。因为最大的多晶硅的生产商之一就在德国,而光伏关键制造设备都由海外进口,所以我们具备了在当地设厂的技术条件。

当我们考察了欧盟一些国家后不久,正好国家提出“一带一路”战略,恰巧战略的范围涵盖了我们考察的国家。在欧洲,最大的光伏市场原本是德国、意大利、西班牙,但金融海啸后,西班牙和意大利市场萎缩,唯有德国市场还坚挺,于是,我们就在罗马尼亚、波兰和接近德国的地方进行考察,其中重点考察罗马尼亚和波兰。在进行商业考察时,需要GDP的基本数据、人工成本等,综合比较,波兰较为合适。此外,还要考察交通环境。光伏产品产出后,如客户位于德国或德国周边地区,如何运输是一个必答题,若国内生产再出口海外,则需要面临更高额的物流成本。此外,我们还要考察交通是否便利,包括航空等运输方式,因为有部分材料需要空运。

虽然我国鼓励出口欧盟和应对双反,但因民营企业间各算各的帐,各打各的算盘,多种原因致使该计划最终未能付诸实践。我非常遗憾这个计划没有推动下去。但我不后悔进行了尝试。在当时,反倾销的金额每年达到210亿欧元,而建立一个产业园不到10亿欧元,以10亿欧元就可以撬动200亿欧元反倾销纠纷的盘子,我们却放弃了这个利用游戏规则争取主动的机会。2013年,欧盟裁定反倾销后,有的企业选择在海外建厂,大搞价格承诺。我当时就猜测,中国企业会趁机钻空子,果然,假的原产地证书、虚报数量,各种各样的合同双轨制被欧盟先后查出。我们当时预计会发生的事情,果然都先后发生了。今年,SolarWorld公司破产了,害人最终也把自己害了。SolarWorld公司破产后,也许会导致进一步政策或反华情绪增加,这一点,企业需要多加小心。

“一带一路”带来了众多机遇和项目,我们怎样让“一带一路”成为你业务和利润的增长点,更如何能利用现有的游戏规则成为你的战壕和掩体?我们不仅要熟悉规则,更要做到利用规则。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风土人情等等真正了解多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相当一部分成员国是WTO缔约方,既有的争议解决框架是否可以利用起来?还有一些国家没有签订区域贸易协定,我们能否利用在国际舞台上的身份和关系,创新解决方案?考虑到“一带一路”战略自身的特殊性,以及沿线国组成的复杂性,并且借鉴、吸收既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可取之处,未来是否建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而相应地采取双边或者多边形式的、以仲裁的手段作为主要方式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家发改委最近成立的数字丝绸之路办公室,承担着完成网络丝绸之路的建设任务,其具体工作的开展和执行。网丝办各项工作,均会由其自身组建的“产业联盟”秘书处全权办理,加上为此成立的数丝研究院,这为我们企业和各服务机构在“一带一路”实践中提供了一个平台。




西小虹:蓝海法律专家,曾任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顾问、中电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化工集团总法律顾问并兼任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总法律顾问;香港机场管理局中国业务总经理(中国业务拓展主管);杜邦纺织与室内饰材(香港)有限公司(并入全球最大私人公司科氏工业集团后更名为“英威达国际有限公司”)亚太区合并收购总监;杜邦公司亚太区资深法律顾问;香港林大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及国际商业顾问;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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