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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专家谈 ▍唐功远:"一带一路"下争议解决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创新

来源: admin 日期:2017.07.19 人气:129 

2017625日,“一带一路”法治实践与服务创新论坛暨第六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华南)在深圳博林诺富特酒店召开。与会的公司法务、企业高管与司法行政管理官员、法官、律师、学者等300余人共同探讨“一带一路”法治实践与服务创新问题,就“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法律政策风险、合规及反商业贿赂、法律服务创新及实务研讨等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蓝海法律专家《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主笔人唐功远先生作《"一带一路"下争议解决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创新》主题演讲,以下是演讲全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法律界的同仁大家早上好!首先我要感谢肖璟翊理事长的介绍,也感谢主办方让我今天有这样一个机会跟大家一起来讨论这样的话题。

“一带一路”现在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今天我们的话题是“一带一路”争议解决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创新。这个话题大家是不是觉得有点大?为什么有点大呢?法制日报社、律商联讯和我们一起做了连续两年的《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之后,我们自然而然就走到了这样一个话题,因为在我们在调研当中发现:中国企业走出去,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5个国家,会产生的一系列法律纠纷,中国企业走到“一带一路”国家投资经商的规模迅速扩大,从而产生的争议也自然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这样的争议,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所以我们设计了这样的主题研讨,这个主题也得到了法制日报社的支持,这个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的话题已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讨论,而且得到了一定的认可和支持,所以今天我就将报告的内容呈现给大家。

我主要介绍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是“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的必要性,第二是“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的设计与架构,第三是“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的分阶段构建。

“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一)为“一带一路”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我们中国企业走出去,走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活动,建立工业园,承包工程项目,进行贸易,遇到了各种各样的纠纷,在一带一路走出去的调研报告当中, 详细介绍了我们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遇到了哪些纠纷。这些纠纷告诉我们,我们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和贸易,需要我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要建立一个能够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广为接受的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今天来讨论的是怎样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这也是我们走向一带一路国家要面临,要讨论的争议解决机制的顶层设计以及所面临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迫切必要性。

(二)满足包括广大中资些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强烈需求

我们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去投资、经商,所面临的争议首先是国际性的争议,这是一个特点,因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了,产生的争议就是国际性的。第二,争议是复杂多样的,因为在一带一路65个国家中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是多法域地区。我们现在提出要解决在一带一路国家遇到的争议,首先就是要满足包括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在一带一路国家进行投资时应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满足这样的需求。中国企业走到一带一路国家,是从走向东南亚国家开始,再走向英美国家,走向欧洲国家的发展过程。近几年我们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走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面临着对于一带一路国家的司法体制,法律体系不熟悉,没有经验的问题;也面临所投资的一带一路国家政府的更替,还包括恐怖主义活动等等一系列问题的发生,也面临着这些国家政府的保护主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办?我们中国的企业在走到一带一路国家的过程中,我们要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提升中国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话语权

中国政府一直在强调我们在国际治理当中的话语权,我们如何在争议解决当中来提升中国的话语权,我们如何参与到制度创建当中去,这也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的设计架构

刚才我是比较概括的介绍中国企业走到一带一路国家去投资经商时,我们建立争议解决机制的必要性。我们在连续两年的《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调研报告》中,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法律方面的纠纷到底有多少?在前两年的报告当中,今年的报告通过160多家有效的回访问卷得出的结论是,有31%的受访公司回应:在国外投资经商的过程中遇到了诉讼、仲裁这样的一些法律程序。在去年的报告当中,在120多个受访公司中有近50%的公司反馈:在国外遇到了诉讼、仲裁这样的法律事件。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的统计,到2016年投资者依照国际投资协定起诉东道国的已知仲裁案累计达到767件;根据ICSID(世界银行下属东道国与投资者争议解决机制)的统计,2016年ICSID新受理的投资仲裁案件总数量为48起,从被起诉东道国的分布上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占比超过一半。从我们自己做的调研报告当中资料显示,包括联合国的资料显示,我们都可以看到的是,现在投资和与投资相关的争议,或经济贸易当中产生的争议数量越来越多。

非常荣幸的是今天有最高法院,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有司法厅,有律协,各方面领导来参加,所以我们提出的设计架构也真正是发起一次头脑风暴,供大家一起讨论。简单的说是“一中心三机构”的设想:

1 一中心:“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管理委员会

这个中心是由我们国家的有关部门组成,包括政协,最高法院,亚投行等,来成立“一带一路”争议解决协调中心。在这个中心之下设立三个机构,但这并不是一个领导关系,而是协调关系,一个是国际商事法庭,一个是国际仲裁中心,一个是国际调解中心。简单说就是“一中心三机构”的架构。

“一带一路”争议解决协调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要筹备搭建三机构,负责对外协调联络和推广,建立由中国来主导、中国来发起的“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主要是起到这样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要协调现有的国内资源,在国际范围内整合各方面资源,促进三个机构的设立。协调中心是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只是来协调、支持,同时来保证三个机构的独立运作和公信力。

2 三个机构:国际商事法庭、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调解中心

目前在国际范围内,在英国、新加坡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例如,新加坡的国际商事法庭是2015年1月成立的,隶属于新加坡的高级法院。这个国际商事法庭在2015年的5月开始受理了第一个案件,这个案件的标的额是8亿900万美元,当事人双方是澳大利亚的公司和印度尼西亚的公司,双方之间就煤炭的开采和销售的合同产生的争议。新加坡这个国家商事法院,法官包含了新加坡籍的法官和外国法官,同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还允许经登记注册的外国律师代理出庭,法院判决会在签署了互惠执行协议或《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国家承认和执行。这是新加坡的做法。我国最高法院已经形成了与外国司法机关国际交流合作,同时我们通过签订互惠协议,促进法律文件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对于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调解中心,依据《华盛顿公约》成立的国际争议投资解决中心ICSID的体制大家都比较熟悉了;现在又成立了一带一路的商事调解中心,已经在中国、意大利、法国、德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有120名资深调解员参加到中心的工作中来,进行线上和线下的调解。ICSID的机构设置和仲裁实践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这样的尝试,为我们设立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调解中心提供了经验。

对案件的管辖和法律基础是什么?我们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最新的数据到2016年的12月12日,中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BIT),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50个左右。BIT里面对于投资争议的解决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与各个国家规定的不完全一样,但是大致说来,这种争议的解决是比较多样化的,比如说:就投资征收国有化的补偿数额所产生的争议,你可以到ICSID去仲裁,也可以以设立临时仲裁庭的方式来进行仲裁,而且也可以到法院去提起诉讼来解决,BIT提供的解决路径是比较多样化的。严格来说,我们认为这种临时仲裁庭的方式实际上有点接近现在的临时仲裁,区别于常设机构的机构仲裁,这是目前有的法律基础,主要是BIT里面的相关规定。如果要设立国际仲裁中心,法律基础怎么来配套?我们下面再继续讨论。

“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的分阶段构建

1 第一个阶段,要整合现有资源,成立“一中心三机构”

先设立国事商事法院、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调解中心。也就是通过先把机构建立起来然后再继续往前推广。

2 第二阶段,推广“一中心三机构”

在推广上首先考虑区域问题,在自贸区和一带一路国家设立的工业园等等区域来进行推广。在行业上看,因为现在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进行经贸活动,除了直接投资之外,很大一部分业务是对外的工程承包,这个业务量是占了相当大的比例,首先是可以在工程承包这个领域进行推广,然后再推广到其他领域。

3 第三个阶段,逐步完善配套机制

配套机制包括法律配套、人员配套、管理机构配套。关于三个机构的受案范围,最急迫的是要解决“一带一路”国家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这是一中心三机构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然后是沿线国家在金融领域和海事领域以及其他商事领域的争议。“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的三个阶段构建,受案的范围、管辖的依据,对于仲裁和调解来说主要是当事人可以选择,因为目前主要依据双边投资协定,建议在亚投行的框架下,考虑到它的国际化的因素,来形成多国之间的一些法律文件,奠定它的法律基础。关于《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也为法院选择和判决执行的基础。关于法律方面的配套,我们现在要设立“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所需要的多边、双边条约和司法协助协定要尽快签订或完善;适应国际商事法院、国际仲裁中心、国际调解中心运作需要,应对现有的BIT进行梳理,根据发展的需要来签订新的BIT。设立了一中心三机构之后,就可以聘请“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具有高超民商事、国际贸易、投资等方面经验的法律专家、法官及仲裁员来形成专家库,要熟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的法官,仲裁人和调解人同样必须是专业人员。

我想给大家介绍的就这么多,简单说,“一中心三机构”是我们根据目前一带一路多元争议解决的需要提出的建议,这个建议要达成的话,需要大家来广泛讨论和支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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