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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指控和解协议受调解员迫使而签署,新加坡高等法院如何处理?

来源: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Nadja Alexander 日期:2020.04.08 人气:182 


文/Nadja Alexander

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教授以及

新加坡国际争端解决学院主任


最近,新加坡高等法院对Chan Gek Yong v Violet Netto (practising as L F Violet Netto)案的判决以及 [2018] SGHC 208 ('Violet Netto')的判决,为我们了解法院对调解以及和解协议(MSAs)的大致态度提供了线索。在2017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加坡调解法》的序言中很好地反映出了新加坡法院对调解的态度。2019年8月7日,46个国家在新加坡共同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中国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率领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签署仪式,并代表中国签署公约。


案件介绍

2012年9月,陈女士(Mdm Chan)对在她的产权交易中给予建议的律师(即Violet Netto)提起了两起民事诉讼 ,她声称律师在专业上有所疏忽以及未尽到告知她在交易中所需要注意事项的义务。四年后(2016年9月),陈女士和Violet Netto同意由新加坡调解中心(SMC)委派两名调解员共同调解。当事人在最后的调解流程(one-day mediation session)中达成了和解协议(MSA):Violet Netto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在17个月内支付给陈女士总额为150,000新元的款项,以换取陈女士中止诉讼,具体的条款已经达成协议,且各方已经签字确认。

就在签署了和解协议的一周后,陈女士改变了主意。她在庭前会议(pre-trail conference)上告知高等法院,她将继续对Violet Netto的民事诉讼,不履行她在和解协议中的义务。尽管如此,Violet Netto还是签发了支票,以履行和解协议条款中的付款义务。与此同时,Violet Netto提起了反诉,要求驳回陈女士未决的民事诉讼。


法院如何决定?

新加坡高等法院根据《新加坡法院规则》(Singapore Rules of Court)行使了撤销权,驳回了陈女士的民事诉讼。Tan Siong Thye法官认为,陈女士滥用法庭程序,尽管她已与前律师Violet Netto就解决此纠纷而达成了协议,但她仍试图继续进行诉讼。

令调解员感兴趣的是,法院对和解协议是否有效的彻底审查。Tan Siong Thye法官考虑是否有证据显示陈女士在以下情况下签署了调解协议:

(1)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 在胁迫下;

(3) 不完全理解协议条款。

Tan Siong Thye法官不仅查明和解协议是有效的,而且发现陈女士只是因为不满意分期付款的安排而食言。


调解员施加不适当的压力?


由于对分期付款的安排感到不满意而改变主意后,陈女士在法庭上辩称,她签署的和解协议是无效的,并列举了多个理由。其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理由:她感受到了来自SMC指派的调解员所施加的压力。据判决书中所述,陈女士声称调解员劝说并敦促她接受被告提出的条件,因为为期一天的调解会议即将结束。调解员进一步表示,如果调解失败,(他们)将不得不回到法庭接受审判。陈女士向法庭表示,她认为这意味着她将不得不支付更多的费用来继续(未决的诉讼)。她还表示,在签署和解协议之前,她没有时间考虑。

在考虑了所有的论据和证据之后,Tan Siong Thye法官认为“(调解员的行动)没有理由让任何人感到压力”。由于调解员只是根据事实和陈女士最终决定是否同意和解协议条款的逻辑后果而表达意见,因此,要把这些话解释为不适当的压力,需要极大的想象力。

其次,Tan Siong Thye法官认定调解员并没有向陈女士施加任何不应有的压力,但陈女士辩称,“当时已经很晚了,(因此)她没有时间考虑(和解协议的条款)。”法院的观点似乎是认为间接的时间压力不应使和解协议失效。法官认为,陈女士在签名确认前如果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考虑和解协议的条款,可以要求给予更多的时间。调解员也没有给她任何实际的压力,因为陈女士承认他们并没有强迫她违背自己的意愿签署和解协议。



我们能从本案中学习到什么?


1.表面证据确凿的和解协议是需要被遵守的。

2.对已经签署和解协议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而提起诉讼是一种程序滥用的行为。

3.在签署和解协议之前,各方需要谨慎地阅读并确保他们理解和解协议。此案中,陈女士并没有代理人。

4.当事人在调解中有委托代理人时,代理人应向他们的当事人解释和解协议条款的含义,并解释违反和解协议的后果。虽然在此案的判决书中没有直接提到,但这一点符合法院推理的要旨。

5.在签署和解协议之后,一方立场发生变化的证据(此案中为陈女士所辩称的理由)并不是被施加了不正当压力、恐吓或类似的证据。

6.对于调解员而言:“事实评估”(reality testing)是一个调解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与此同时,最优的情况是,调解员能够对各方之间的冲突动态保持敏感,并对一方可能出现的不适或不满迹象保持高度警惕。例如,就无代理人的当事人而言,调解员可考虑在和解协议中加入一项条款,即建议当事人获取专业意见,并在调解期间(可能在调解开始时,以及在签署和解协议之前)额外提醒当事人这一选择。这也有利于调解员可以思考一下自己是如何进行“事实评估”,以确保他们清晰地知道,调解员的角色是帮助各方评估达成解决方案的后果,并在调解室之外寻求另一种策略——强调选择永远是当事人自己作出。当不满意结果的调解当事人试图通过指责调解员来质疑和解协议的有效性时,调解员最好还是回到这个基础问题上,确保自己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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