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省费用:相对诉讼与仲裁,费用较低。
🔹高效便捷:程序简便,快速解决纠纷。
🔹非对抗性:维护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避免走向破裂。
以上是两个新加坡通过调解成功处理纠纷的案例。新加坡作为当前亚太地区的国际纠纷解决中心,在调解的发展与运用方面走在国际前列。
新加坡司法界大力推动调解工作。自1994年起,法院就建立了调解机制。目前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会有机会进行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调解。
新加坡法院的调解最早由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杨邦孝引入,将西方调解方式与亚洲/新加坡文化融为一体。1994年,新加坡为了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修改了民事诉讼程序,鼓励当事人庭外和解。最高法院1999年颁布了《法庭规则》,对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建议、审前会议和解以及和解协议批准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提供了充分的ADR介入机会。新加坡最高法院发布的主簿通令规定,案件提交新加坡调解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免交法庭费用或者退费。2017年1月9日,新加坡议会通过了《调解法》。该法允许法庭在尚未开启其他诉讼程序之前将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成法庭庭令,增强经过调解的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新加坡的附设ADR主要由国家法院纠纷解决中心负责,其前身是初级纠纷解决中心,一开始由调解法官主持调解,但随着纠纷解决形式多样化,已不仅限于调解,还包括早期中立评估以及各种特殊形式的调解,如专家合作调解、调解-仲裁混合模式等。
调解结果通常有三种方式:达成和解、未达成和解、延期或取消。经调解,当事人各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该和解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如果案件是法庭转交的,协议双方可以要求法庭将协议内容作为“合意判决”(consent judgment)或者请求法庭发出“庭令”(court order)。该合意判决或庭令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各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调解法官对案件的进一步处理给予当事人指导,然后将案件转交到审判法院进行审理。如当事各方还有调解意愿,案件也不再返回到纠纷解决中心,直接由审理该案的法官处理。三是延期或取消。出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各方有调解的意愿,但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成和解协议的,为使调解能够继续进行,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可延期进入审理程序。纠纷解决中心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免交法庭费用,所支出的调解费用由政府拨款解决。
2019年8月7日,46个国家的代表在新加坡出席会议,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的,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公约因在新加坡开放签署,故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中国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率领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签署仪式,并代表中国签署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将允许在国际商业纠纷中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直接诉诸缔约国一方的法院,该法院届时必须根据该缔约国的程序规则以及公约规定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公约得到中国业界及仲裁、调解、律师等行业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