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商事调解 > 调解研究文章 > 正文

解析商事调解的经验和优势

来源:蓝海中心  日期:2020.03.19 人气:725 
商事调解优势

🔹节省费用:相对诉讼与仲裁,费用较低。

🔹高效便捷:程序简便,快速解决纠纷。

🔹非对抗性:维护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避免走向破裂。

案例一


某新加坡房地产开发合资企业的纠纷,涉及巨额标的。在合资企业的营业期限内,投资双方的立场发生了分歧,合资企业陷入了僵局。遗憾的是,合资企业协议中的僵局条款不起作用,因此,各方不得不在新加坡法院提起诉讼,以退出合资企业。其中一方当事人在高等法院起诉另一方,要求对方调整合资协议。

调查阶段(Discovery Stage)后,高等法院将此案件转介至调解。鉴于此纠纷案件的高风险性及涉及的金额巨大,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立场十分坚定。负责这次调解的调解员是一名退休法官,他在过程中扮演了一个积极有力的角色,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项商业协议。

此案的调解员凭借多年的实务经验,经过多角度全方面的沟通,提炼出双方当事人纠纷背后的真正目的与目标,减少了因双方各自立场差异而产生的对立性,以求双方共同的商业立场及目标达成一致性,成功调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包括可见的法律费用和不可见的管理时间成本,很有可能陷入互相争斗的局面或陷入僵局,承受不确定的结果风险,而这正是任何一方都不希望发生的。相反,由专业的调解员引导双方,使双方坐下来一起商议制定出一个彼此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除了获得了一项双赢的解决方案之外,由于在诉讼的早期阶段就通过调解将纠纷解决,当事各方节省了大量的成本。

案例二


同样是关于一宗合资企业的纠纷,起因是一家芬兰企业和一家印度企业之间的一项复杂投资协议。合资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是一个多层次的条款,规定了双方在仲裁前先进行调解。在合资企业存续的四年间,双方已经发生了几起纠纷。双方关系非常紧张,导致了印度企业提起了刑事诉讼以及在印度国家公司法法庭(National Company Law Tribunal)指控合资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涉嫌违反董事职责以及出现其它不当行为。各方显然不能再继续合作,大家均迫切希望迅速且毫无痛苦地结束这些纠纷。

当事双方认真参与调解,而不是将调解简单视为进入仲裁前必须经历的程序。在调解的背景下,双方还对已提起的其它诉讼进行处置或中止(如果双方选择仲裁解决纠纷,这是不可能实现的)。事实证明,以正确的心态和对商业交易的承诺进行调解,是一种可以令当事各方满意地结束争议的迅速及高效的方法。

小结


发生商事纠纷后,恰当选择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各方可以达成商业解决方案。在一个积极的且具有商业思维的调解员的指导下,各方可以专注于他们的最终目标,创造性地解决纠纷,而不损害各自的商业利益。重要的是,当事人可以避免旷日持久和代价高昂的诉讼,以及当事方之间关系的彻底破裂。




新加坡调解机制的经验借鉴


以上是两个新加坡通过调解成功处理纠纷的案例。新加坡作为当前亚太地区的国际纠纷解决中心,在调解的发展与运用方面走在国际前列。

新加坡司法界大力推动调解工作。自1994年起,法院就建立了调解机制。目前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会有机会进行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调解。

新加坡法院的调解最早由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杨邦孝引入,将西方调解方式与亚洲/新加坡文化融为一体。1994年,新加坡为了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修改了民事诉讼程序,鼓励当事人庭外和解。最高法院1999年颁布了《法庭规则》,对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建议、审前会议和解以及和解协议批准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提供了充分的ADR介入机会。新加坡最高法院发布的主簿通令规定,案件提交新加坡调解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免交法庭费用或者退费。2017年1月9日,新加坡议会通过了《调解法》。该法允许法庭在尚未开启其他诉讼程序之前将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成法庭庭令,增强经过调解的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新加坡的附设ADR主要由国家法院纠纷解决中心负责,其前身是初级纠纷解决中心,一开始由调解法官主持调解,但随着纠纷解决形式多样化,已不仅限于调解,还包括早期中立评估以及各种特殊形式的调解,如专家合作调解、调解-仲裁混合模式等。

调解结果通常有三种方式:达成和解、未达成和解、延期或取消。经调解,当事人各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该和解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如果案件是法庭转交的,协议双方可以要求法庭将协议内容作为“合意判决”(consent judgment)或者请求法庭发出“庭令”(court order)。该合意判决或庭令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各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调解法官对案件的进一步处理给予当事人指导,然后将案件转交到审判法院进行审理。如当事各方还有调解意愿,案件也不再返回到纠纷解决中心,直接由审理该案的法官处理。三是延期或取消。出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各方有调解的意愿,但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成和解协议的,为使调解能够继续进行,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可延期进入审理程序。纠纷解决中心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免交法庭费用,所支出的调解费用由政府拨款解决。

2019年8月7日,46个国家的代表在新加坡出席会议,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的,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公约因在新加坡开放签署,故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中国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率领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签署仪式,并代表中国签署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将允许在国际商业纠纷中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直接诉诸缔约国一方的法院,该法院届时必须根据该缔约国的程序规则以及公约规定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公约得到中国业界及仲裁、调解、律师等行业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


本文网址:http://www.bcisz.org/html/sstjyjwz/1091.html
联系我们

电话:+86-755-82804677

传真:+86-755-82804651

邮箱:info@bcisz.org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第21层2112号房

订阅号:【bciszcn】 请关注【蓝海现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