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新加坡作为亚太地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国际纠纷解决中心,其地位不是一天形成的,而是自上而下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果。
2019年8月7日,46个国家在新加坡出席会议,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的,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公约因在新加坡开放签署,故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新加坡内政部兼律政部长尚穆根对此认为:“公约将让新加坡在世界版图上发亮,新加坡将以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思想引导力而闻名。
下来,蓝海商事调解中心将为大家陆续介绍新加坡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回顾和了解新加坡成为国际纠纷解决中心的历史进程。今天我们首先推出新加坡的调解机制,看一下其中对我们的参考借鉴意义。
一、概述
新加坡司法界大力推动调解工作。自1994年起,法院就建立了调解机制。目前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会有机会进行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调解。
新加坡法院的调解最早由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杨邦孝引入,将西方调解方式与亚洲/新加坡文化融为一体。1994年,新加坡为了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修改了民事诉讼程序,鼓励当事人庭外和解。最高法院1999年颁布了《法庭规则》,对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建议、审前会议和解以及和解协议批准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提供了充分的ADR 介入机会。新加坡最高法院发布的主簿通令规定,案件提交新加坡调解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免交法庭费用或者退费。2017年1月9日,新加坡议会通过了《调解法》。该法允许法庭在尚未开启其他诉讼程序之前将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成法庭庭令,增强经过调解的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该法赋予了调解作为一种选择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在当事人决定行使这一权利时具有终局性和权宜之计。
二、新加坡调解机构
(一)法院附设调解
1.新加坡初级纠纷解决中心
1995年新加坡初级法院成立法院调解中心,该中心属于初级法院的一部分,由调解法官主持进行调解。1998年5月,法院调解中心更名为初级纠纷解决中心(Primary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简称PDRC),更名的原因是纠纷解决形式已不仅限于调解,还包括早期中立评估以及各种特殊形式的调解,如法院解决纠纷、专家合作调解、小型审判、调解-仲裁混合模式等。
1999年该中心又设立“多门法庭”(multi-door courthouse),协助和引导纠纷双方在法院系统内部或外部寻求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该调解中心进行的调解活动属于比较正式的调解方式,“法庭调解”充分运用公共资源寻求解决冲突的更佳方案,让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开始制度化,降低了解决冲突的费用。2015年3月5日,新加坡新设国家法院纠纷解决中心,取代之前运行 20 多年的初级纠纷解决中心。
2.小额法庭和家事法庭的调解
1985年新加坡建立小额法庭。90年代以来,新加坡法院的小额索偿法庭开始推行调解。同时,新加坡法院的家事法庭、少年法庭及赡养父母审判庭也开始推行调解。家事法庭免费提供家庭纠纷调解和咨询服务,对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离婚案件设置强制调解和心理咨询程序。
3.国家级法院纠纷解决中心
国家级法院纠纷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是新加坡自1994年启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以来,首次将所有纠纷集中在一个中心处理,并开始对部分纠纷的调解收费。国家法院纠纷解决中心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促进 ADR 的发展:
(1)“一站式”处理纠纷
国家中心采取全面的方式处理各种纠纷。不论何种诉讼,ADR都可以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在早期获得救济的机会。
国家中心集中以往法院不同部门提供的不同ADR服务,提供一个综合全面的方式解决各种纠纷,为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罪行相关的控诉、其他人际关系冲突,比如涉及防骚扰保护法的案件提供“一站式”的ADR服务。中心位于国家法院的入口处,与现有的鼓励当事人使用法院ADR的司法设施一起,向社会发出明确、强烈的信号,在解决任何纠纷时,应认真考虑将ADR作为首选方式。
(2)工作特色
国家中心一直探索新的工作亮点,如:
① 法院 ADR 的职业化
自90年代以来,新加坡法院一直提供免费的ADR服务。后来陆续有相关人士强调有必要建立一套机制,反映调解工作的真正价值。目前国家中心引进了ADR收费制,但只针对地区法院的大额的民事案件。对于大多数的案件,包括所有推事法庭的案件、机动车事故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和推事法庭的控诉,继续免收 ADR 费用。
② 义务调解员
义务调解员对于法院ADR的发展,促进公众对ADR的认知,鼓励公众使用ADR等方面一直是至关重要的。国家中心持续与义务调解员合作,发展对他们有用的学习项目,提升他们的水平,并吸收在特殊领域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突出他们特殊的兴趣或专业领域。
③ 与ADR相关机构合作,提高公众对ADR的了解和使用
国家中心与相关机构合作,推广在新加坡法院甚至整个社会使用ADR。如义务调解项目是与新加坡调解中心共同发起和改进的。还有基本正义项目,是由国家法院、律师公会和社区正义中心合办,该项目由一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强调在启动司法程序前,通过使用ADR友好地解决纠纷。
4.电子调解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化,新加坡初级法院自2000年开始采用电子调解。争议类型包括消费者争议、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争议等。电子调解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同意采用电子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无需当面协商,所有因电子商务发生的争议均可在专业人士协助下,进行网上调解。电子调解所有交流和函件均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必要时,调解员可安排当事人面谈,或者提交书面文件及证据。调解达成协议后,也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该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电子调解快速且费用低廉,且所有争议均保密,商界人士和消费者均可从中获益。
(二)新加坡民间ADR制度
新加坡政府在积极推动调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鼓励纠纷方在诉讼之前先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1.新加坡调解中心(SMC)
该中心是2017年《调解法》规定的四家指定调解服务提供商之一,这意味着由该中心管理的调解协议可转变为可立即执行的法庭命令。
中心自1997年成立以来,已调解超过4,400宗案件,涉及金额超过100亿元,调解成功率大概是70%,且有九成是在一天内结案。在SMC调解的案件中,建筑纠纷约占40%,其他类型的案例包括银行、合同、公司、就业、信息技术、保险、合伙、航运和租赁纠纷。
SMC亦是新加坡调解培训的先驱,专门为法官、律师及其他调解相关人士提供调解培训。除新加坡外,SMC经验丰富的培训人员还在东盟国家、亚洲其他地区、中东、南太平洋地区和欧洲进行培训。SMC还在成立亚洲调解协会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是总部设在荷兰的国际调解研究所的创始成员之一。
2.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组织,实行公司制运营,提供国际调解服务的机构,于2014年11月由新加坡首席大法官Sundaresh Menon 先生及新加坡律政部部长K Shanmugam SC先生共同宣布成立,也是新加坡《调解法》规定的四家指定调解服务提供商之一。
SIMC的调解工作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涵盖普通法和民法传统,成立五年多来,调解案件85宗,案件总标的超过130亿人民币,和解成功率高达80%。
3.新加坡金融业纠纷解决中心(金融纠纷中心)
2005 年8 月31 日, 由新加坡金融部门发起的金融纠纷中心(FIDReC)是将新加坡银行协会的消费者调解单元(CMU)和保险纠纷解决组织有限责任公司(IDRO)的纠纷调处工作进行高效整合,为解决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提供了独立、公正、可负担的一站式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三、调解员
1.调解员名册制度
新加坡调解中心有自己的调解员名册,调解员来自不同专业和领域,包括国会议员、前高等法院法官、资深律师、建筑师、医生、工程师、IT 专家、项目经理、心理医生和大学教授等。这些调解员均训练有素、经验丰富。此外,还专门设立了调解国际纠纷的国际调解员名册,由国际知名人士进行中立调解。如纠纷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解决,调解中心通常指定两名调解员,共同调解纠纷,一位为了解争议所涉专业知识的业内人士,另一位则是熟悉法律问题的律师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涉及英语、普通话、中国方言、泰米尔语和马来语,因此指定调解员时,还考虑其语言能力。
2. 调解员培训及认证制度
大多数调解员由各自的专业或行业组织中的同事或者同行提名。获得提名者在参与新加坡调解中心的培训后接受评估,评估合格者被任命为调解员。为保证调解员的素质,新加坡调解中心设立了定期培训计划和调解员认证制度,对调解员的委派期限为一年,期满之后重新任命。调解中心还专门设立了首席调解员制度,确保对其他调解员的辅助和提高。首席调解员至少需要连续8年参加专业培训,每年至少调解5个案件。
结语
由新加坡的调解发展进程可以看出,他们的调解经历了从一个法院鼓励、立法引导到社会广泛接受的过程,调解机构从单一的法院附设到独立非营利的公司化运营机构并存,调解费用从免费演变到对特定纠纷职业化收费。这一过程也就是新加坡逐步成为亚太地区国际纠纷解决中心的发展历史一部分。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充分考虑“一带一路”建设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纠纷类型的复杂性以及各国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异性,积极培育并完善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争端解决服务保障机制,切实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通过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19年7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其中第49条提出要“建设集国际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于一体的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蓝海商事调解中心是以国际化、域外法律查明为特色的商事调解机构,以平台化形式运作,整合域内外调解组织及独立调解员资源,推动涉外商事调解的顺利开展和后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