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无讼阅读。原载人民法院报。作者孙佑海
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孙佑海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起草、修改、讨论、专题攻关、征求意见、审判委员会审议……过去1000多个日日夜夜里,这部司法解释“十易其稿”,开创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的两个“最”:552条,6万多字,是条文最多、内容最丰富的司法解释;17个部门、 100多名法官,是参加起草部门和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一份期盼,万千努力。
| 坚持“四个基本原则”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全面修订。
10月24日,受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委托,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专题研究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的工作。会议同意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直接转为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领导小组,并做好起草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工作。
2013年1月5日,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起草工作。会议成果体现在随之产生的一份报告中:
“在前期大量、深入调研基础上,各地各部门和专家的多数意见是,最高院于1992年7月发布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320条),至今已施行20余年。民事诉讼法两次修改,但《意见》一直没有修改过,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鉴于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变化较大,涉及条文100多处,条文顺序号也发生很大改变,建议我院尽早启动对《意见》的修订工作以满足民事审判执行工作迫切需要,回应社会各界期待。”
这个报告,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各有关领导同志的批复,标志着统一、系统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正式启动了。
这次会议还提出了起草民诉法司法解释应当遵循的四个原则。一要坚持依法原则,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原意。二要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新司法解释的起草坚持“搞批发,不搞零售”。三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原则。要突出解决新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地适用标准,突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只对民事审判执行中争议大、适用标准不一的内容进行解释,确保文件质量。四要坚持分工负责、集体决策相结合,确保小组运转高效,工作有序进行。
| 2000多条修改建议
“要尽快出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切实增强该司法解释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使司法解释接地气、真管用;要依法制定司法解释,确保新民诉法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来源于丰富多彩的民事审判实践。纵观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2013年为1400多万件,其中民事执行案件为1300万件;2014年为1500多万件,其中民事执行案件为1400万件。实践是理论和制度之母。如此多的案件,既为司法解释的起草提出了问题和需求,也为解决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办法。如果把司法解释的起草者比喻为鱼儿,那么丰富的案件就是水,鱼儿只有入了水,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
2012年底,起草组分为12个专题组,分赴全国各地中、基层法院,与一线法官座谈,听取各地意见,全面了解民诉法及1992年民诉法意见实施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分工起草了相关条文。各部门第一次提出的条文达900多条,起草组办公室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司法解释建议稿第一稿。
初稿形成后,起草工作进入了全面论证阶段。2013年8月,由原12个专题小组负责人和最初的主要执笔人共计43人组成司法解释全面论证小组,在杜万华专委的带领下,在之后的4个月里,先后召开50多次会议,对条文内容从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论证,去粗取精,形成了司法解释第二稿。
“新民诉法建立了多项新的重大诉讼制度,例如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担保物权实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等,由于事关重大、缺乏实践经验加之法律条文比较原则,为了慎重起见,需要在全面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专题攻关。”奚晓明副院长在领导小组会上如是说。
2014年3月,按照工作方案,专题攻关小组成立。由最初担任第一稿主要执笔人的12位法官牵头,会同地方法院的同志进行专题研究。截至5月,专题攻关小组对第二稿主要内容再次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司法解释第三稿。
6月起,起草组先后三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张卫平、李浩、潘剑锋、王亚新、范愉、肖建国等10多位民诉法专家,杨立新等数位实体法专家,部分律师代表以及地方法院法官共计90余人参加,对民诉新制度、重点难点和争议较大的条文进行集中研究。司法解释第四稿呼之欲出。
8月,正值盛夏。北京郊区某会议室内,杜万华带领的起草组办公室和有关业务庭骨干在此封闭研讨。从内容到形式直到语言文字表述对第四稿进行了通盘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司法解释第五稿即征求意见稿。
征求各方意见,是司法解释工作极为重要的必经环节。9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工商总局、民政部、工信部等中央国家机关分别收到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与此同时,下发至全国各高级法院征求意见。
一条条坦诚相见的意见,一份份畅所欲言的建议,似涓涓细流,从四面八方汇聚而来。
杜万华和他的团队通宵达旦,用了一周多时间,对收到的2000多条意见和建议逐一梳理和研究,并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改。增加了12个条文,修改了133个条文,删除了原有的11个条文,形成了报领导小组讨论的第六稿。
2014年11月26日,副院长奚晓明主持会议,对该司法解释稿逐条研究,提炼出争议较大的重点问题。之后,杜万华专委又带领小组办公室成员前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法工委回复的意见进行当面沟通汇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第七稿,为召开院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做了充分准备。
12月3日,沈德咏主持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司法解释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责成专题论证小组进一步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根据会议决定形成的送审稿,就是该司法解释的第八稿。
| 首席大法官5次主持审议
一次次讨论、一次次推敲、一次次修改……司法解释在反复研讨中不断完善。
12月11日至18日,周强院长连续五次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门审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送审稿。沈德咏、江必新、景汉朝、张建南、贺荣、陶凯元、徐家新、胡云腾、刘贵祥等院领导都对起草工作多次提出要求,提出重要修改意见。经过五次审议,12月18日,会议原则通过送审稿,并责成主管院领导率业务庭室同志根据会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
| 一个标点也马虎不得
文稿的修改过程,有时到了“锱铢必较”的程度。比如,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法院送达越来越多地采用即时收悉的移动终端作为送达媒介。会上,委员们对使用“移动通讯”还是“移动通信”的表述更为准确有不同意见,双方争执不下,院领导只好要求专题论证小组成员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现场请教电信和互联网专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专家们经过反复讨论,认为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用“移动通信”一词,更能反映新技术新时代的特征。院领导最终采纳了工信部专家的意见。院领导要求文字表述一定要精益求精,一个标点符号也马虎不得,于是请国内顶尖的语言文字专家对送审稿帮助文字把关。
最后修改阶段的标准工作模式是这样的:在大屏幕前,全体工作人员全神贯注,一个人念,其他人在琢磨,有了修改意见,大家把关。意见不一致,就不停地争论,真理越辩越明,直到大家都心服口服为止。艰难困苦、玉汝于成。一定意义上说,一部民诉法司法解释,是在反复争论中形成的,是在反复“打磨”中完善的,是在“煎熬”中完成的。
| 每一条都要解决实际问题
贯彻周强院长“司法解释要接地气、切实管用”的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可谓亮点纷呈:
为确保审判公正,一是对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管辖转移作出细化规定,以减少管辖争议和异议;二是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及处理程序,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三是明确规定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确保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进行;四是细化一审普通程序相关规定,增加规定庭前准备、争议焦点归纳、法庭审理范围等内容;五是增加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转化等内容;六是明确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标准。
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司法解释规定:为依法保护起诉权,明确建立立案登记制;增加规定保护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的权利;明确规定剥夺辩论权利的情形;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为进一步保障司法公开,司法解释规定: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抓紧修改完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定可操作性规则;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切实方便当事人。
为切实保障证据裁判规则,增加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逾期举证责任及其后果作出了分情形、分层次予以处罚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即自由心证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为切实保障民事诉讼效率,一是细化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的规范,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新规定;三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四是细化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为切实保障诚实信用,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三是增加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一是单列一章专门细化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受理、审理、裁判等具体程序,为公益诉讼提供程序保障;二是明确规定对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依职权直接处理;三是对于民事诉讼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四是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如自认、撤诉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要主动审查并保护;五是增加规定当事人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制裁;六是人民法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调解协议,不予承认或者执行。
为切实保障诉讼秩序,一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调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的规定;二是修改完善了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制裁规定;三是增加规定了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的制裁;四是修改完善了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制裁规定;五是增加规定了违反限制高消费行为的制裁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2015年2月4日,这份浸透了无数人汗水、心血和智慧的司法解释终于正式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该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力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将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上,人民法院再次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