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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璟翊:域外法查明是“小切口、大格局”的机制

来源:蓝海中心  日期:2021.11.03 人气:79 

导语:10月3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秘书处联合主办的“涉外法治背景下外国法查明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博士应邀出席,并围绕“域外法查明的实践现状和发展趋势”主题作了发言,以下是整理稿分享,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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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代,“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2021年初中共中央颁布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还专门提到要“建立健全域外法律查明机制”。因此,“域外法查明”可以说是一个“小切口、大格局”的机制。


大家知道,深圳通过《前海条例》率先在全国对域外法查明机制作出立法规定,而蓝海中心就是依据《前海条例》成立的全国首家以查明域外法为核心业务、独立运行的法人机构。下面,我结合会议主题以及蓝海中心的探索,就域外法查明的实践现状及发展趋势谈谈自己的观察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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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现状


(一)全国的基本概况


我有一组数据,可以帮助大家了解全国法律查明的基本概貌:


1.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总体情况

根据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生效后(2011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含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总数为45281宗,其中港澳案件十年间的平均占比达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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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查明涉及的地域

去年和今年,蓝海中心分别承接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布置的“涉外送达机制研究”和“域外法查明和适用机制研究”两个课题。据各地法院反馈统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达到111个,查明需求最频繁的前五个国家和地区依次为:中国香港特区、英国、墨西哥、巴拿马、美国。


3. 查明的案件类型及问题类型

对于域外法查明需求所涉案件类型多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以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船舶抵押权纠纷等为主。涉及的查明事项除实体问题外,还有不少是有关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行为能力方面的。


4. 采用的查明途径

从裁判文书网大家可以看到,目前各地法院采用的查明途径是多种多样的。而在此当中,域外法查明机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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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联合国内比较活跃的五家查明机构共建了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蓝海中心非常荣幸作为大湾区代表位列其中,我们也是四个高校之外唯一入选的、实务型的服务机构。这个平台虽然以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为载体,但是面向全社会开放,接受委托查明的案件也不限于诉讼案件,网站上有各查明机构的介绍和联系方式,便于有需求的当事人寻找查明服务资源。


(二)深圳的先行探索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推广借鉴深圳经济特区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的通知》,其中就包括了“法律查明”的创新。


我们做的“法律查明”不是法律百度,比起“找法”,我们更重于“释明”。在方法论上,我们的做法也有别于其他一些查明机构,主要依托当地专家、获取一手资料,以保证查明结果的实时性和权威性。


法律查明为谁查?按照主管单位深圳市司法局的部署,法律查明要实现“四为”:为企业跨境商贸投资服务,为法院、仲裁、律师解决纠纷服务,为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服务,为政府行政改革服务。


法律查明查哪里?蓝海中心立足深圳,服务全国。截止目前,我们接受来自全国的查明和咨询达到427宗,这既有来自各地法院的委托,但更大部分是来自于企业走出去的咨询。经过几年发展,我们成功查明的案例覆盖了144个国家和地区。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向,那就是反向查明,越来越多的外国机构找到蓝海中心查明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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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查明查什么?据统计,我们经手处理的案件涉及19个领域,主要集中在民商领域,例如合同法、公司法、劳工法、税法、知识产权等,细分门类很多,例如游戏出海、比特币、食品安全标准等等。


蓝海法律查明有两大可靠的支撑:一个是法律库,一个是专家库。


在法律库方面,在前海管理局、深圳市司法局支持下,我们历经三年,承建了全国首个有关“一带一路”的大型中文法律数据库,整理、翻译“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商贸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案例。本项目最大的特色就是原创率接近90%,换句话说,这个库不是把现有的出版物进行汇编,而是与当地法律专家合作,通过权威出处收集原文资料,组织专业翻译。


在专家库方面,经过7年深耕,蓝海中心建立了由2400多位的域内外专家组成的“法律查明专家库”。我们对专家作了非常细的分类,这样当案件委托过来的时候,就可以快速、精准地实现匹配。


通过上面“解剖麻雀”,大家可以看到,深圳在法律查明方面有四新:


一是域外法查明的应用是“四为”,突破了传统上只应用于司法审判的局限;


二是基于中立性、专业性的考虑,支持成立蓝海中心独立运行,并鼓励向品牌化、规模化发展;


三是查明服务采用了平台化模式,搭建供需双方的桥梁;


四是通过法律库和专家库建设夯实法律查明的基础。


此外,深圳还注意制度赋能,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为“法律查明”提供制度保障。关注大湾区的朋友可能留意到,2020年8月,《前海条例》修订通过,当中第57条对“涉外性”作了变通性规定,为相关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域外法律提供了更大的制度空间,而作为制度配套的法律查明机制也有了更广阔的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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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发展趋势


“域外法查明”未来的发展趋势怎么样呢?下面,我谈一下自己粗浅的思考:


趋势一:在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大背景下,域外法查明需求仍然长期存在。


在本质上,域外法查明机制解决的是法律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去年,我们蓝海中心对107家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状况进行调研。他们反映的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找法难”。为什么“难”呢?原因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 当前世界环境出现复杂变化,加上疫情的影响,法律变动非常快。今年,联合国贸发会《世界投资报告2021》公布了一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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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7个经济体总共推出了152项影响外国投资的政策措施,与2019年相比增加了约42%。其中,新增的监管或限制性措施数量增加了一倍多,达到50项。


2. 某些投资目标国与中国过往的交道不多,而当地的政府公开又做得不太好,从而产生了“找法”的困难。


3. 某些国家或地区采用案例法,许多法律规定不是通过成文法条来规定,而是通过案例来体现法律规则。


4. 法律本身怎么理解、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怎么样,往往需要专业人士的辅助。


趋势二:从最高法院到地方各级法院,域外法查明工作越来越受到司法机关重视。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10月25日“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上指出的那样,“中国法院不断拓宽域外法查明渠道,打造完善域外法查明平台,积极探索域外法查明途径,在域外法的准确查明和适用方面积累了有效经验。”


在司法态度方面,“尽最大努力查明”的理念逐步形成。在此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是恒光公司与超级汽车公司等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在该案当中,一审法院以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均未引用香港成文法且双方提供的《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案例不相同、结论不一致为由,认定无法查明香港法律,从而按照查明不能的规则适用了中国法。但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尽管双方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在观点上不一致,但“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正常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法院对如何适用香港法律作出评判,不能据此认定不能查明可适用于本案的香港法律”。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允许恒光公司与超级汽车公司进一步补充了所提交的《法律意见》,并由法律查明专家出庭接受询问,为法官“尽最大努力查明”树立了典范。


趋势三:域外法查明服务成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标配”。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以及帮助中国企业走出去,现在许多自贸区、自贸港以及对外开放型的城市都将“域外法查明服务”作为推动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基础配套。像我们蓝海中心,就受四川、海南、青岛、厦门等地的邀请,参与当地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趋势四:域外法查明途径将不断畅通和完善。


目前的查明途径除了沿用了传统上的当事人提供、条约途径、使领馆途径、中外法律专家途径外,还包括“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以及其他的合理途径。在10月25日“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上,最高法院还提出了“加强司法机关信息共享”的倡议,建议“各国司法机关探索包括法律和案例在内的信息在线交换机制”。可以预见,法律查明的途径将不断畅通和完善。


趋势五:作为法律服务的细分门类,域外法查明服务将逐步向精细化、专业化发展。


2019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将域外法查明服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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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怎样提升法律查明的专业服务水准”,就是摆在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面前的考题。像蓝海中心就经常思考,如何深入了解法官以及各查明委托方的实际需要;如何贴近实务,帮助解决“法律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何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查明的效率和精准度;如何通过专家的多元化来解决查明的多元需求等等。

今天,我很高兴有机会跟各位老师、各位同行交流法律查明的心得。我也相信,法律查明这项“小而美”的事业会越来越兴旺,在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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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璟翊

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执行理事长、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深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深圳市先行示范区(法治组)专家”,同时兼任中华司法研究会会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亚太仲裁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等。曾荣获法治日报社评选的“‘一带一路’十佳法律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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