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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婷:查明机构视角下的域外法查明

来源:蓝海中心  日期:2023.11.27 人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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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全国首家地方国际商事法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在该法庭成立三周年之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7至18日举办“以高质量涉外法治建设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暨地方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研讨会”。蓝海中心理事韩婷应邀参加会议并作与谈发言。为促进交流研讨,特将发言进行整理推送。



各位领导、专家,大家上午好!


感谢主办方提供宝贵的学习机会,来探讨“域外法查明”这个话题。


今天的汇报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法律查明发展趋势的观察,二是蓝海法律查明的实践探索。


法律查明发展趋势的观察


1.完善法律查明机制对构建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宏观层面,我们国家在域外法适用的立法体系上整体呈现出开放包容的特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战略,在这个战略下我们启动了“一带一路”倡议[2]、自贸区[3]、构建一流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4]、构建以RCEP为重点的区域开放布局[5]等举措,这些无一不在显示我们对外开放的信心和胸怀。


在这一系列国家战略举措走深走实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审判中是不是能够准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查找和释明域外法、准确地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相关倡议的各方参与者对我国投资环境、贸易环境以及司法环境的信心和评价。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于法律查明机制的建设工作愈来愈重视。


2021年初中共中央颁布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6]专门提到要“建立健全域外法律查明机制”。2019年底,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联合国内比较活跃的五家查明机构共建了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7],蓝海中心非常荣幸作为大湾区代表位列其中,我们也是四个高校之外唯一入选的实务型法人机构。这个平台虽然以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为载体,但是面向全社会开放,接受委托查明的案件也不限于诉讼案件,网站上有各查明机构的介绍和联系方式,便于有需求的当事人寻找查明服务资源。


去年1月,最高院出台《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8],支持前海法院申请授权试点探索域外法适用机制,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域外法解决合同纠纷,或者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事规则化解纠纷。这为域外法的适用提供了更宽广的可能。


一个多月前的9月27日,最高院在发布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的记者会上披露[9],即将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针对域外法查明的对象、查明责任、查明途径、查明的具体程序做出系统的规定。


上个月底,10月23日,最高院印发《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10],要求最大程度准确查明域外法律。合理认定域外法律查明内容和查明不能情形,避免在人民法院有义务查明域外法律情形下,仅以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域外法律,或者在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域外法律的情形下,仅因遗漏查明事项或当事人对提供的域外法律存在争议,认定域外法律无法查明。


2.完善法律查明机制对于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保障涉外民商事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微观层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存在较为广泛的域外法查明需求。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13年至2022年6月,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8.4万件。[11]


前年,蓝海中心承接了最高院民四庭布置的“域外法查明和适用机制研究”课题。据各地法院反馈统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达到111个,查明需求最频繁的前五个国家和地区依次为:中国香港特区、英国、墨西哥、巴拿马、美国。对于域外法查明需求所涉案件类型多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以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船舶抵押权纠纷等为主。


根据我们的观察,涉及的查明事项除实体问题外,还有不少是程序法问题:管辖权问题,典型的如“不方便法院原则”[12]的适用;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及行为能力的问题,典型的如境外清盘人、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行使诉讼权利;还有目前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司法协助的问题,典型的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法律互惠的认定[13]等。大湾区规划纲要的背景下,目前已有内地和香港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4]《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15]。在实际申请执行的时,需要证明判决不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16],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会涉及到域外法查明。譬如,当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被挑战时,就会涉及向内地法院提交香港法查明报告来证明相关的程序符合仲裁地法的要求。


此外,法律查明越来越成为了涉外争议解决策略中的重要环节。一个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会引发不同的走向。举个简单的例子,涉港的借贷纠纷,内地规定的利率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7]的四倍[18]。香港地区规定的是年利率36%以下为合法,年利率36%-48%推定为敲诈,年利率48%以上为犯罪。但年利率48%以下,法院可以公平考量与该协议有关的所有情况后,如信纳该利率并非不合理亦非不公平,则可宣布不属于敲诈。[19]此外两地诉讼时效也有较大差异,借贷纠纷内地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20],而香港地区是六年[21]。这也就意味着,此类案件适用内地法或者香港法会产生很不一样的裁判结果。


蓝海法律查明的实践探索


早在2011年,深圳通过《前海条例》率先在全国对域外法查明机制作出立法规定[22]。而蓝海中心就是依据《前海条例》成立的全国首家以查明域外法为核心业务、独立运行的法人机构。


十年来,蓝海中心广泛接受有法律查明需求的企业、个人、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和咨询,由专门团队跟进查明服务,及时沟通查明需求,按照查明规则匹配专家,管理案件时间进度,在推动提升法律查明服务质效上取得了长足进步。


去年4月,“创新设立法律查明机构蓝海中心”被国家发改委列做“深圳以先行示范标准探索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路径”的经验之一。[23]


到目前为止,蓝海已经办理的案件涉及全球192个国家和地区。查明的内容方面,除了成文法的规定与判例的裁判要旨以外,法律在当地实践中的执行情况怎么样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如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域外法查明制度,让法官无所畏惧无所顾虑的适用域外法解决跨境民商事纠纷。就这个问题有很多讨论,蓝海也一直在进行探索和努力。


第一,查明专家资源储备与资质的把握方面。蓝海目前已经入库的个人查明专家是2400余位,均作了标签化的处理,方便进行精准匹配。在过去一年中,新入库的专家主要来自非洲、拉美、中亚等国家地区。正在查明的案件所涉及到的地区包括了安哥拉、贝宁、喀麦隆、加蓬、巴勒斯坦、巴林、塞内加尔等相对冷门的国家地区。下一步,蓝海中心将根据实践需求,遴选适格专家,进一步扩充平台专家资源。


第二,查明内容的精准度把握方面。根据不同案件的需要,蓝海中心会与查明专家通力配合,尽力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回应,包括:域外法的具体内容及域外法院通常如何适用该法律;该司法辖区的法律渊源及效力层级;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域外法院如何来作出判决的规则;解释在域外法中可能存在与法院地国不同含义的特定法律用语等。


第三,探索域外法查明报告可复用场景。为进一步协助法院提高诉讼效力、减轻当事人诉累,并增强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性,蓝海中心归纳总结近年来高频次查明问题、查明法律,并追踪研究其后续复用的可行性。在蓝海中心接受的域外法查明委托中,对于海事领域国际公约在特定司法辖区的适用情况、中国香港及台湾地区婚姻家事领域的财产所有制等高频问题已出具的域外法查明报告在确认相关法规现行效力的前提下,被多家法院认可并复用,简化了查明程序,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总而言之,域外法查明作为一个新兴的细分服务门类,还存在许多挑战。我们也相信,伴随学术界、实务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法律查明将在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也期待与各位专家在未来有进一步交流和合作的机会。我的汇报就到这里,谢谢。


注释: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s://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_5234876.htm

[2] 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实践,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s://www.gov.cn/govweb/zhengce/202310/content_6907994.htm

[3] 自贸区十年构建开放新格局,新华网,http://www.gd.xinhuanet.com/20230927/2e5bf914a50540f7a136a3ca1fa6c2cc/c.html

[4] 加强合作构建一流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司法部,http://www.moj.gov.cn/pub/sfbgw/gwxw/xwyw/202309/t20230906_485738.html

[5] 构建以RCEP为重点的区域开放布局,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s://www.gov.cn/xinwen/2022-11/14/content_5726849.htm

[6]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2021-01/10/content_5578659.htm?eqid=9b4bce70000472a2000000026476f599

[7] 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查明平台,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

[8] 《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43321.html

[9]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发布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国际商事法庭,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149/156/2402.html

[10] 《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5622.html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27948895a20b4e054ee58650875205.html

[12] 该原则允许法院在某些情况下认定自己不是最适合审理某案件的法院,因此可以将案件移交到更合适的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13]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国际商事法庭,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409/2172.html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108.html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267b8619e66e28a8073c8a18c0e195.html?sw=%E8%AE%A4%E5%8F%AF%E5%92%8C%E6%89%A7%E8%A1%8C

[16] 《仲裁执行安排》第七条,“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一)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属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该项仲裁协议依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时,依仲裁裁决地的法律是无效的;

……

(四)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在有关当事人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

(五)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仲裁地的法院或者按仲裁地的法律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

有关法院认定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婚姻判决安排》第九条,“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审查核实后,不予认可和执行:

(一)根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的;

(二)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三)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请求方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

(四)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就同一争议所作出的判决的。……”

[17] 2023年11月公布的LPR为3.45%,中国人民银行,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3876551/5139163/index.html

[18]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19] 香港《放债人条例》第24条。

“(1)任何人(不论是否放债人)以超过年息百分之四十八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或要约贷出款项,即属犯罪。(由2022年第208号法律公告修订)”

“(3)关于任何贷款的还款协议或关于任何贷款利息的付息协议,如其所订的实际利率超逾年息百分之三十六,则为本条的施行,单凭该事实即可推定该宗交易属敲诈性;但除非该利率超逾第24(1)条所指明的利率,否则法庭在顾及与该协议有关的所有情况后,如信纳该利率并非不合理亦非不公平,则可宣布为本条的施行该协议并不属敲诈性。  (由2022年第208号法律公告修订)”

[20] 《民法典》第188条。

[21] 香港《时效条例》第4条。“(1)以下诉讼,于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起计满6年后,不得提出 ——

(a)    基于简单合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

[22]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五十二条,http://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zzwj/content/mpost_4426871.html

[2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众号,一图读懂 | 深圳以先行示范标准探索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路径,https://mp.weixin.qq.com/s/pcVLb0fGdb1Xwn5kk874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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