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党委书记、教授林嘉
编者按:【12月7日,深圳市法学会、前海管理局、罗湖法律文化书院和我蓝海法律中心联合举办“建设前海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理论与实践”专题会。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北大、人大、清华、北师大、香港大学等著名高校的专家学者共济一堂,为前海的法治发展献计献策。为此,我蓝海法律中心将以微信形式陆续推送有关专家的发言,与广大朋友分享他们的真知灼见。以下是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嘉教授的发言整理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大家好!
非常高兴受邀出席今天的专题会议。上午参观了前海,实地进行了考察,包括观看180度的视频,冲击力还是非常大的,我对前海的未来是很期待,也很有信心。
在上午的参观过程中,我比较有感触的有两点:第一,前海整个规划设计非常好,很有前瞻性,很开放、很国际化;第二,我印象很深的就是这个法治的理念。今天通过这个专题会议跟各位领导交流,前海作为“法治示范区”这样一个概念,我觉得是过去没有的,应该也是第一次提出的。过去提的是经济特区,经济的示范区,现在我们谈法治的示范区,确实法治的理念对我有非常强烈的印象和冲击力。
我本人主要研究的是社会法治,今天讨论的问题是关于社会治理的创新发展。前海,作为一个示范区,怎么在社会治理方面做出一个示范的效应,这个是一个非常好的课题。我们知道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三中全会同样也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其中就包括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当今社会建设的一个重大的任务,重大的课题。我们知道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前三十年基本上是经济体制改革,后三十年应该更注重一种社会体制的变革和社会的建设。目前中国正处在一种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很多的社会问题正在凸显,如何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的治理转变,调整改革发展进程中存在的结构性的张力,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成为未来中国社会建设发展的关键。我们讲社会治理涉及到社会最基本的关系问题,涉及到人最基本的社会行为问题。它要规范、解决社会矛盾中的各种突出的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在思考社会治理的主题之下,我想谈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想跟大家谈谈关于良法善治、立法先行的思考。在这个问题上,我主要是想到先行先试和立法先行这两者应该怎么去看待。因为在我们前海合作区,经常听到的词一个就是“先行先试”,同时也会谈立法、示范。那么,这两者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我们讲在“先试”的前提下,法治应该摆在什么样的位置?过去三十年的改革,经常是说“摸着石头过河”。没有先例可循,没有制度,没有规定,我们就先试先做,成熟了再立法。现在搞前海这样一个法治示范区,我们是要先搞立法,还是要先做先试?我觉得,经过三十年的中国改革开放,尤其是在提出法治、依法治国这样的大背景下,还是应该首先在法治的轨道下进行规范。或者说试点,或者说进行改革,都应该树立起这种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逻辑模式。否则的话,一个法治的示范区的效力是没有办法成为未来的方向。甚至会带来社会秩序的破坏。现在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很大层面上都是缘于我们当初没有法治,我们不按照法治的模式去操作。比如我是研究劳动法的,现在在深圳、广东地区有很多的罢工现象,劳动者有很多的集体行动,为什么会有这些问题?就是当初有很多企业不遵守法律,包括地方政府允许企业不按法律操作,自己自行立规矩,降低法律的标准,比如说,裕元鞋厂这个案子就非常典型,现在劳工回过头要追索社保,追索当初违规的一些损害赔偿,现在纠正的难度要比当初依法执行的难度大得多,损害的不仅仅是经济成本,还有社会秩序上的成本。同样回过头来看,我们前海未来的发展,确实还是应该要制定一些相关的规则,先要有法律,尤其我们现在在相当领域都有立法权,在这些领域里面,我们可以有立法权的都应该有规定。然后包括政府的行为,我们依法行政,哪些行为是应该由政府做的,这些都应该有明确的法治思维去做,才能够解决未来发展方向的问题。
第二,我要谈的是建立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共治型的社会治理体制。这也是一个现代社会治理应当考虑的问题。过去我们是强政府,政府可以包办很多事务。现代的社会治理不应当再是单一政府主导的一种强制型的社会治理体制。也就是说,不应该是政府自上而下的规定,各种政策都是由地方无条件的执行,这种方式应当转变。当然我们说,也不能是一种非常自由的,个体的或群体的自下而上的诱导性的制度变迁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个人或群体都会寻找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这两种方式恐怕都不是现代治理的好的模式,我提出我们应该是一种共治型的、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明确政府的职责,政府做什么事情,哪些权力是政府的,哪些权限是应该交给社会的,这些都是应该是明确的,就是说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各自关系应该理清。作为社会主体,现在我们要提倡加大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包括我们深圳,包括现在的前海,在做有益的尝试,如果这样一个经验能够成功,确实能够为我们未来、为我们整个中国的社会改革、社会制度的变化提供一个很有益的经验。因为社会治理,社会的主体这种作用的发挥,应该成为一个最主要的功能,最主要的作用。今天上午的参观,谈到一个法定机构区域治理模式,这样的一个治理模式我想确实对未来政府职能转变是一个很好的示范。当然治理不能缺少个人主体,个人主体也要改变过去对个人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个人是被管理的对象,也应该成为积极参与的主体,个人也要有权利参与到社会治理中,个人也需要去培养公民的意识,需要培养出权利的法律的意识,哪些是自己的权利,哪些是自己的义务,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我觉得在这方面应该做更多的培育。当然这里面也包括法与德的关系,以德润民,从这个层面上怎么去培养高素质的公民,这方面我认为前海可以做更多有益的尝试。
第三,我要谈在社会治理领域探索一些制度创新。社会治理涉及到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问题,作为前海,有几个很主要的概念,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深港合作,国际化。在这样一些概念之下,社会治理肯定需要寻找在前海的模式。比如说人员流动的问题,这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怎么样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市场,让人员更好地去流动?因为未来市场主体中人的要素是越来越重要,尤其我们说前海打造的是现代服务业的服务平台,这样高端的,需要专业人员去进入、去参与的平台,面对人员的流动,怎么样去鼓励人才创新?我们这种流动的方式,比如说准入。当然我们注意到,现在主要是香港地区的人员到这边来创业,或者说到这边来发展,以后会不会还有一些国际的人才也会流入进来,那么在这些方面比如说平等保护,反歧视的制度等等,我觉得都需要在这里做一些示范。关于反歧视,我觉得中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男女不平等,男女就业领域的不平等,如果在这些方面我们可以忽略性别,让人们平等地准入,我觉得在前海是完全有可能的,通过这样一种平等意识的培养,为未来中国的平等保护,反歧视等就业政策,提供榜样。所以,前海在人才方面需要有更大的作为。第二,就是关于城乡一体化的建设,也是要打破户籍的限制,让城乡居民都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平等的机会,包括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入手,建立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也是为未来中国城镇化提供一种模式。第三就是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尤其是各种NGO组织,包括一些服务行业,提供一些政府服务、提供一些慈善事业等等,这方面是大有作为。第四就是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基础性的问题,也是目前各地政府可能面临的非常头疼也是可能存在激烈冲突的问题。我希望我们现在劳动关系,可以发生一些变化,从冲突逐步走向合作模式,并不是说简单地照顾劳方的利益,或者简单地照顾资方的利益,而应该是在法治的环境下,打造一个现代劳动关系的模式。这种模式当然需要综合治理。比如说立法要守住底线,劳动基准是国家法律明定的,即使我们在前海也应该守住一个基本的底线,当然能不能有一些基准的灵活,比如说用工制度里面的工时可不可以作一些适当的调整?弹性的工时可不可以更开放?这些方面如果说行政部门有审批权或者立法权,可不可以更弹性化一些,我觉得是可以去探讨并且形成经验的。除了守住底线之外,当地政府劳动监察执法一定要严格。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开放空间,劳资合作谈判,在工资、在福利各方面,包括劳资相互之间的关系、协作,应该有更开放的态度,让劳资来协商来谈判,来处理劳资的关系,把劳资这种对立的矛盾变为更加和谐的合作关系。当然这里边还有一个相对敏感的问题,就是工会。工会的组织,工会的地位,工会的功能,怎么样去代表劳工,怎么样通过一种合法的方式选出工会的代表,代表劳工的利益,在这方面我觉得也可以作很大的尝试。这是我考虑的一些制度的创新。当然还有一些像多元纠纷解决的,刚才也有很多专家谈到了。总之,在社会治理的模式下,目标信念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信念,这也是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制度创新是社会治理的关键,和谐善治是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法治是保障。在这样一个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想前海是可以探索出对未来中国社会发展有效益的、好的模式,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