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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司法拍卖制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李贤华 田颖 日期:2018.11.29 人气:36 

在法院判决的执行中,司法拍卖是重要环节。由于很多国家和地区司法拍卖历史较长,在理论研究、制度设计和司法救济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下面作以介绍。


拍卖方式选择

司法拍卖的方式,主要有强制拍卖与管理、拍卖与变卖并举、网络拍卖等方式。

强制拍卖与管理。在德国,对于不动产,采取通过登记债权上的担保抵押权、强制拍卖和强制管理等强制执行措施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日本,根据其民事执行法规定,对不动产也可以采取强制拍卖或者强制管理两种形式进行。

拍卖与变卖并举。在法国和意大利,既可以司法拍卖,也可以自主拍卖变卖。意大利变卖与拍卖的不同点是,在信息传播与买受人的范围上更小一些,变卖需要由经纪人去寻找买家,必要时,法官需要听取估价师意见,以便能够确定变卖的最低价格。

网络拍卖。在美国,网络拍卖已经通过法院判例得到确认。2007年,在处理一起非破产的网络拍卖争议案件中,对于网络拍卖是否有效的问题,美国地方法院认为,网络拍卖符合公开拍卖的要求,符合商业合理性要求,网络拍卖行为的法律效果得到支持。


办理扣押登记

司法拍卖的前提是对执行物的控制,即对执行物的扣押和登记。各国执行法对扣押和登记作了详细规定。

规定催告期。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于不动产,执行申请人要向执行法院申请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的催告令,催告令送达被执行人满30日后,再可申请扣押不动产。

纳入管理。在日本,执行申请人依据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向执行法院申请拍卖债务人的不动产。执行法院要先将该不动产纳入管理范围,再在作出司法拍卖决定后发出通知,对不动产进行登记。

查封登记。德国《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规定,对于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根据相关人的申请,执行法院制作扣押令,并对查封、冻结的资产进行登记。

规定后悔期。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于经查封后的财物,不得立即进行变卖,需要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才能提出分配或者变卖被查封财物的申请,但是对于那些容易腐败的物品则不受限制。规定这个期限的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机会。


拍卖价格敲定

为了避免债务人的财产在拍卖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各国法院对价格的确定十分慎重,规定了多项措施予以保障。

开展价格调查。日本《民事执行法》规定,对于不动产的拍卖,执行官必须进行现场调查,以获得对不动产的形状、占有关系及其他现状等资料。执行官可以询问相关当事人以及在必要时不经当事人同意而进入屋内调查。调查工作完成后,由执行法院选任评价人,对不动产进行评价,然后根据评价人的评价,确定最低的出售价格。

邀请专家评估。在德国,对于那些动产中的贵重物品,执行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命令鉴定人进行评价。被执行财物为农作物的,当价值超过一定额度时,需要有一名农业鉴定人在场。

秘鲁对于被执行财物,也要经过专家评估作价。

规定保底价。在意大利,对于被执行财物如果是有交易所或者市场可以确定的,就不能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法律规定的基础价格是拍卖前一天的市场最低价。但是,法律也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法官还可以批准“在无需确定最低价的情况下将物品卖给最佳出价人”。

规定直接卖出。在德国,执行法院可以按照市场行情直接确定某些动产的价格,如意向买受人出价高于定价的50%,且出价的时间在法院确定价格7日之内就可以卖出。对于金银物品,不得在金银的实际价额以下拍卖。如果没有达到拍定的出价时,执行员可以按达到金银实际购买时的价格,自由地出卖,但不得在通常卖价的半额之下出卖。


竞价开拍实务

竞价开拍是司法拍卖的关键环节,各国法院对开拍中的公告、当事人权限、秩序等方面作了规定。

公告内容要详细。对于拍卖公告的内容,各国执行法有严格的要求。秘鲁法律对拍卖公告规定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及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姓名;拍卖财产的描述和性质介绍;对该财产施加的义务;作价及底价;拍卖地点、日期、时间;负责实施拍卖官员的姓名;为参加拍卖而应交存的金额比例;法官、秘书的签字等等。

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在法国的司法拍卖中,当事人享有很大的程序选择自由,申请人可以选择竞价方式,在程序合法的条件下决定法院发布拍卖公告的次数、决定拍卖公告的范围。

竞价监督。在秘鲁,对于不动产的拍卖由公务人员主持,而动产则由公共拍卖人主持。

日本法律规定,拍卖由执行官主持。先是竞买者将各自出价写在应价单上,投入指定的报价箱中,再在公告确定的日期,由执行官在公证监督下揭晓每个竞买人的出价,根据出价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拍定人。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出价相同,则继续在此范围内进行阶梯增价拍卖,直到决出最高出价者中标。

维护现场秩序。在日本的司法拍卖中,执行官要负责维持拍卖现场秩序,并根据法律可以对诸如作出妨碍他人进行购买、以不当削减价格为目的而联合妨碍公正出售的行为人作出禁止入场的限制。


有效拍卖判定

在司法拍卖中,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导致拍卖的有效性难以判定。为此,各国法院根据过去的经验总结出一些判定司法拍卖有效性的方法,并制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规定有效次数。在德国,拍卖中若最高出价低于保底价的三分之二,则判定此次拍卖不成立。若拍卖所得价款不能足额清偿所有债务,利益相关人可请求法院暂停拍卖。执行法院依具体案情决定暂停的期间及二次拍卖的时间。二次拍卖的最高出价仍需达到保底价。若执行当事人对拍卖有异议,需在两周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规定听审程序。德国《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设置了拍定听审程序。拍卖结束后,要听取竞买人对拍卖结果发表的意见,以作为执行法院对拍卖作出裁定的依据。若执行法院的裁定书中没有充分采纳竞买人的意见,相关竞买人享有上诉的权利。

规定付款期限。法国法律规定,若拍定人不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则可进行二次拍卖,原拍定人要承担第一次拍卖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而且若第二次拍卖出价低于第一次拍卖出价,原拍定人还要支付两者的差额。

规定加价复拍。在法国,在不动产拍卖结束后10日内,其他人可以提出增加原拍定价格十分之一的新报价,以此价为新底价进行重新拍卖,以取得应拍人身份并承担相应责任。再次拍卖若没有其他竞价者,申请人则拍定该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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