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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查明焦点问题

来源:蓝海法律查明司法案例选(香港特别行政区卷) 蓝海法律查明部 日期:2019.06.19 人气: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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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作为“中国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中心秘书处”、“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充分发挥平台资源优势,在近百个国家与地区建立了外国法查明的专家网络,与域内外158家法律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入库的个人专家达到了1700多位。

目前,蓝海中心受理了过百宗来自全国各地企业、法院、政府部门的域外法律查明咨询,范围涵盖全球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士、墨西哥、阿根廷、哈萨克斯坦、印度、马来西亚、开曼群岛、马绍尔群岛、肯尼亚、加纳、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等;涉及的法律领域广泛多样,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海商法、仲裁法等。

本期蓝海查明课堂与大家一起关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查明的焦点问题,在充分考虑委托案件保密性要求的前提下,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查明典型案件为例,并直观地展现蓝海法律查明的运作机制,为涉外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法律查明需求指引。


焦点一  投资协定类型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例索引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6号


查明结果

分析认定香港法律下投资协定类型合同的有效性与一般合同效力的审查要素相同,本案所涉协议合法有效


查明程序

本案中,原、被告均各自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但这些法律意见书仅是就本案该如何处理发表了意见,并无香港法律关于合同规定的内容。有鉴于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委托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即蓝海中心对涉案香港相关法律进行查明,并由蓝海中心法律查明专家针对下列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香港法律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即,如何认定一份有效的合同;

二、涉案当事人签订的是《策略投资协定》,香港法律对于该类型的合同有无特别规定?

田晓玲对该法律意见书并无异议,何沛亨以该法律意见与其委托的陈德余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不一致为由申请出具该《法律意见书》的香港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因法院委托专家针对香港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出具法律意见,而双方对法律意见中该部分并无异议,法院亦予以确认;法律意见中对本案具体问题的论述不属于中院委托的范围,故法院不予同意何沛亨的申请。

法院遂采纳了上述《法律意见书》并认为,根据其委托蓝海中心聘请的香港法律查明专家的法律意见,香港法律对于《策略投资协定》并无特别规定,《策略投资协定》的有效性与一般合同效力的审查要素相同,即从合同的约束力、合法性、及执行性进行审查。涉案《策略投资协定》系田晓玲和何沛亨二人就田晓玲以港币1500万元获取项目公司上市后3000万股股份的协议,该协议具备香港普通法下合同法律约束力的要素,且不存在阻碍合同合法性和可执行性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协议约定。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予以支持。


查明亮点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随后,深圳中院委托蓝海中心对香港法律关于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查明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意见书出具主体上,前者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代理律师,后者则是独立、第三方查明机构的权威专家。从本质上说,这两种途径都属于中国相关法律下规定的,具有专业资格的“法律专家”提供法律查明的材料及意见,并且从传统来看,法律查明的专家报告更多是由律师提供的。但在本案中,相比起传统的代理律师查明相比,第三方法律查明机构在“中立性”一点上却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

一是以“独立”和“第三方”的身份为法律意见书的中立性进行背书。第三方法律查明机构和律师提供域外法律意见的最大差异就在于,第三方法律查明机构的中立性更强。为了保持专家能够客观提供意见,蓝海中心的查明规则规定,专家在接受委托之前要作利益冲突检索并作出无利益冲突声明,如有利益关系是不能接受委托的。在查明工作开展中,蓝海中心也通过规范的流程操作,最大程度上保证查明专家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技能、独立地出具查明报告。出具法律查明报告的蓝海法律查明专家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接受委托前必须声明与案涉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益冲突。

二是以法律查明报告的针对性回答为报告的中立性进行背书。查明专家发表专业意见仅基于法院提供的案件材料,专注于法院提出的查明法律问题,不对案件事实的审理进行判断和得出结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书侧重于对该案的整体审理进行发表意见;蓝海中心法律查明专家则紧扣法院委托查明问题的表述与范围,对查明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回答。作为中立客观的第三方查明机构,蓝海中心专注于对当事人或法院委托的法律问题查明,其查明的问题、范围以及需要释明的程度均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开展查明工作。为保持其中立性,蓝海专家并不对案件的具体审理问题以及审理结果发表意见或进行预判,仅对案件所涉的争议性法律问题进行说明,充分尊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权利。这是传统律师尤其是当事人代理律师所不能比拟的优势。


焦点二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的确定及其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清偿义务


案例索引

一审: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250号


查明结果

分析认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继承人并不当然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查明程序

本案中,原告庄成起诉被告文继光、文继寿承担还款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是庄成、文伙泰、谢浪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庄成的保证条款。由于文继光、文继寿不是上述借款协议的当事人,其与本案的关联在于其是文伙泰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本案主要涉及继承法律关系在香港法律下的相关规定。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委托蓝海中心对涉案香港相关法律进行查明。蓝海中心法律查明专家于2017年2月16日出具了《香港法律查明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对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如何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在何种情况下负有清偿义务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陈述。

为更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案所涉香港继承法律查明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专门委托第三方法律专家,对蓝海中心法律查明专家出具的《香港法律查明意见书》及其出具人身份证明、案件相关材料等出具了中立第三方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肯定了蓝海中心法律查明专家为本案出具的法律查明意见。

法院遂采纳了上述的法律意见书及第三方评估报告的内容并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作为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关系适用的准据法,而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继承人并不当然对于被继承的人债务承担清偿义务。在本案现有的证据下,文继光、文继寿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文继寿、文继光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原告庄成于2016年9月13日申请追加文伙泰之妻文麦英妹、之女文继凤、文继顺为本案被告。2017年8月1日,庄成以寻求其它合法渠道解决相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撤诉。


查明亮点

法律查明报告有助于相关当事人了解诉讼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了案件处理结果的可预期性。在本案中,前海法院在蓝海法律查明报告的基础上,通过第三方评估的新模式,结合域外法律及相关案情,向当事人做出诉讼风险分析及提示,以评估的方式促进纠纷的解决,最终当事人基于对案件的自身判断,做出了撤诉的决定。

作为第三方的法律查明机构,蓝海中心一贯秉持专业性。具体来说,蓝海中心在工作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经过严格资格筛选的专家库,并对相关专家进行标签化分类管理,以实现精准匹配和满足使用方多元的需求。在该案中,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关注所委托专家是否具备作为专家的资格。蓝海中心在为委托人精确匹配法律查明专家时,主要从两方面加以考虑:一是从专家的学历、专长、从业经验、相关研究等方面所反映出来的专业素质和资格条件;2.专家的专业方向、服务收费、时间配合等方面能否满足委托人的需求。基于蓝海中心具有较为丰富的服务法院以及走出去企业的经验,在实践中能够高效、精准地实现匹配,成为委托方和需求方可靠的中介桥梁。

二是详细地了解委托方的需求。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蓝海中心会通过面谈、召开电话会等形式详细了解委托方需要查明的法律事项、应用的场景等具体情况。尤其在涉及诉讼的情况下,蓝海中心会进一步了解法院方面对于查明的要求。通过事前充分沟通,以保证法律查明的正确方向,避免走弯路和增加委托人不必要的负担。

三是严格法律查明的管理流程。蓝海中心制定有查明规则,内部通过严格的查明流程、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合同等,提高查明的工作效率。在一般的情况下,蓝海中心从正式委托到出具正式的法律查明书面报告通常需时2个月左右,组织线上法律专家查明咨询则只需2—3天。

通过上述努力,截止目前,蓝海中心出具的法律查明报告被深圳、东莞、武汉、柳州、乌鲁木齐等地的法院广泛采纳,未出现一宗因专家专业资格或程序问题而被拒绝采信的情况。同样,在为走出去企业服务方面,蓝海中心也受到了社会的高度认同,被LexisNexis和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发布的《2017-2018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发布的《中国广东企业“一带一路”走出去行动报告2018》隆重予以介绍。


焦点三  有限公司与其分行的法律关系;自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效力;对自认扣款的追索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09)东法民四初字第282号

二审: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4)东中法民四终字第37号


查明结果

分析认定香港的有限公司分行属于分支机构,责任由主体公司承担,法律未禁止有限公司以分行名义对外经营


查明程序

本案二审期间,三个上诉人曾向法院提交由其自行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证明书。出于对查明报告中立性与完整度的要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委托蓝海中心对涉案香港相关法律进行查明。2016年2月1日,蓝海法律查明专家完成了《法律意见报告》,并于2016年2月23日提交给法院。

根据2016年6月1日做出的(2014)东中法民四终字第37号判决书(东莞A织造厂),法院采纳了上述《法律意见报告》并在判决书中予以引用,分析认定香港的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行,其性质属于分支机构,责任由主体公司承担,香港法律未禁止有限公司以分行名义对外经营;多间有限公司参与履行合同的不同环节,不一定所有参与公司均需共同承担责任,实际的责任和关系要看合同的设定等内容。


查明亮点

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通知(法[办]发[1988]6号)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上述五种途径中,实践中最为常用的是“法律专家”途径,但专家又可区分为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在本案当中,先是由上诉人自己提交了一份香港《法律意见证明书》,之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蓝海中心专家库内的香港法律专家出具法律查明报告。内部专家模式对解决域外法查明来说,无疑是很好的尝试,当事人对专家的信赖度高,成本也相对比较低,对解决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能够起到作用,尤其在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内部专家有关法律查明的意见同样可能被采纳。但比较难解决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专家资源的有限性与查明需求的多样性之间存在矛盾;二是专家的中立性容易受到质疑。而外部专家则可以避免上述的问题,尤其是平台化建设的外部专家库,通过量化优势来实现更高比率的匹配,作为独立第三方也可以更为超脱、中立地出具意见,而不受特定案件背景或倾向的影响。

蓝海中心通过平台化建设的外部专家库,搭建了一个聚合世界各国各地区法律专家的专家库,目前已入库专家达到1700多位。相比起当事人代理律师提供域外法律意见,第三方平台更突显中立性;相比起更“官方”的中央机关和使领馆查明,平台以灵敏的反应、快速的匹配和规范的运作更具优势。本案中,蓝海中心具有独立第三方身份,其通过专家库内的美国法律专家为案件提供专业意见,从而避免因专家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而导致查明报告的中立性被质疑,出具的法律查明报告最终被审理法院所采纳和适用。而且,在未被披露详细案情的前提下,根据法院出具的委托函所提出的查明问题,蓝海中心专家出具了22页的专家意见书详细论述了单个问题下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并附上各部相关完整的法律源文本,以论证查明内容的完整度和清晰度。


焦点四  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担保责任的承担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6)粤0391民初905号


查明结果

分析认定担保合同有效,普通法下“共同及个别”的保证责任类似于我国法律概念中的“连带清偿责任”


查明程序

汇融担保于2015年12月7日委托蓝海中心进行相关香港法律的查明,并于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由蓝海中心香港法律查明专家于2016年1月19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审理过程中,应法院要求,汇融担保于2017年10月24日再次委托蓝海中心对香港法下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相关规定进行补充查明,并向法院提交了由同一查明专家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汇融担保、胜立塑胶对两份法律意见书中所查明的香港法律均无异议。被告人胜天实业未出庭。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为涉港保证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担保及赔偿书》中约定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担保及赔偿书》的审理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债权转让涉及债务担保人为胜天实业,其是否应承担债权转让后的担保责任,也应当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审理法院采纳了蓝海中心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参考这两份香港意见书对案件所涉的香港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依法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担保进行实体审理,最终作出如下认定:《担保及赔偿书》合法有效;胜天实业承诺的担保责任应为普通法下“共同及个别”的保证责任,由担保人单独承担整体责任,类似于我国法律概念中的“连带清偿责任”;星展银行和汇融担保之间的债权转让有效,债务担保人应当向债权的受让方履行《担保及赔偿书》约定的保证义务。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汇融担保的请求,判决被告胜天实业公司支付相应欠款。


查明亮点

本案中,汇融担保在起诉前已经提前查明好香港法律,为起诉做准备。随着案件正式审理的进程,因法院认为第一份《法律意见书》未查明香港法下担保责任承担的方式,遂要求汇融担保再次进行补充查明。蓝海中心在接到汇融担保的第二次委托后,联系上出具第一份《法律意见书》的香港法专家,由该专家针对法院提出的新查明问题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实践中,需要查明的域外法律问题往往会随着案件的进展不断改变、增加或细化。尤其是当委托人是案件一方当事人时,如进行法律查明之时尚未正式进入诉讼阶段,或者查明需求未与法院进行沟通,容易出现查明结果和法院实际审理需要了解的内容不完全一致的状况。有鉴于此,蓝海中心作为专业的法律查明机构,为委托人提供了补充查明的途径,要求查明专家出具补充查明报告,以最大限度地配合法院审理的需求。如法院要求,还可以提供补充说明、当面说明(专家出庭当面质证)的服务,帮助查明报告使用方更好地理解查明报告内容。


焦点五  法律查明专家出庭当面说明


查明程序

本案是一起涉港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一家香港证券公司和一作为担保人的内地居民。因该香港证券公司的债务人未偿还应付钱款,其起诉被告内地居民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审理法院确认本案适用香港,当事人的一方聘请蓝海中心进行香港法查明。香港法律查明报告提交法院后,经当事人申请,该香港法律专家到庭向合议庭说明相关香港法律的规定及其在本案的理解与适用,并详细回应了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查明亮点

本案于2018年6月24日在深圳法院“万场直播 当庭宣判”活动暨法院开放日前海法院专场进行直播庭审,超过三百名法律人士在会场同步观看庭审现场。

本次对涉港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并请香港法律专家出庭说明香港法律,是前海法院与蓝海中心作为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与查明基地携手向全社会展示深圳在域外法律查明方面的实践案例。庭审活动获得了广泛的好评,有人大代表在旁听公开庭审后表示,对于内地法院香港法适用的公开、透明及程序规范有了深刻的认识,对于法院及专业法律查明服务机构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作出的积极努力表示赞许。


焦点六  借款合同关系和借贷利息规定;质押和担保责任的规定


案例索引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64号


查明结果

法院在案涉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问题上引用法律查明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但认定质押担保合同关系的准据法为中国内地法律


查明程序

本案主要涉及的查明法律内容是香港法下的借贷关系和利息规定、担保规定查明。

永丰国际于2014年11月将本案诉诸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但由于法律适用问题尚未下达判决。2016年1月,永丰国际委托委托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的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对本案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查明。蓝海中心接受委托后,根据委托要求聘请香港大律师负责完成香港法律查明报告。2016年3月29日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为:

一、在《贷款合同》下,假设永丰国际能够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2010年12月31日豪杰公司及刘某甲等人有违约行为,受到损失,永丰国际是可以倚赖《贷款合同》、《补充承诺书》及《补充承诺协议》要求豪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的;

二、永丰国际和豪杰公司在《补充承诺书》及《补充承诺协议》对贷款年利率为20%的利息没有违反《放债人条例》第24条对过高利率的禁止,因此,对该贷款年利率的约定是允许的;

三、根据现有证据而言,五份股权质押协议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刘某甲和赵某某的担保责任是有效的。但现阶段不清楚赵某某有否提出受到刘某甲“不当影响”的抗辩理由;

四、永丰国际要提出其从事的是属于《香港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的放债人业务作为抗辩理由并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当法庭认为原告永丰国际确实从事《香港放债人条例》下的“经营放债人业务”的基础上,对放债人牌照的要求才有可能成为相关的法律限制。

由于本案为原告永丰国际提交适用香港法的法律意见书,一审法院首先对于本案是否适用香港法进行了论述,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关系部分应当适用香港法,因本案当事人原告永丰国际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被告豪杰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应按照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从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定上来看,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前还是施行后,法律均赋予了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选择准据法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对处理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且在本案诉讼中仍坚持选择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经审查,该合同未存在违反内地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故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为本案贷款合同关系的准据法。双方在其后签订的《补充承诺书》及《补充承诺协议》中虽未约定法律适用,但由于该补充承诺书及补充承诺协议均系对贷款合同的补充及变更,应当与《贷款合同》采取相同的准据法以便于纠纷的解决。但是,就借款所涉及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在五份《股权质押合同》中均达成了协议受中国法律及法规管辖的约定,故上述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关系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一审法院随后在“关于《贷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豪杰公司、鼎麒公司、鼎旺锦公司、天汇通利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两个案件争议焦点上引用了蓝海中心法律查明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但是由于一审法院认为质押担保合同关系应当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因此不适用香港法。


查明亮点

本案是由原告永丰国际委托蓝海中心进行查明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但是以往当事人常常找不到适格权威的法律查明专家或者由于程序上无法保证中立性而使得无法查明外国法或者外国法查明的结果得不到法院认可。蓝海中心虽然通过程序上的设计,将委托人和专家进行物理“隔离”,通过转递委托人需求和匹配适格权威的专家,保证专家的法律查明报告在程序上和专业性上更可能被法院采信。但是也需要注意,蓝海中心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需求进行外国法查明的。因此委托人希望查明的法律是否为法院希望了解的法律问题对于审判庭最终是否会采纳出具的法律查明报告十分关键。同时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考虑,当一方当事人委托对外国法进行查明的时候,应征求审判庭和对方当事人对于法律查明问题的意见,从而提高法律查明报告的被采信的可能。

本案的一审法院是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位于我国西部,路途遥远,曾经如果要查明几万公里外的香港法律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本案虽然在2014年底就开始审理,但是由于香港法适用问题,迟迟未能下达判决。在委托蓝海中心进行法律查明后的两个月后便取得了关于本案相关的香港法律查明报告,从而推动了审理的进程,大大提高了效率,也尊重了当事人约定适用香港法的意思自治。这充分体现了 “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设立的初衷——服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案件的公正解决。


焦点七  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公司法律地位及对撤销期间的行为之影响


案件索引

一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涉外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四申字第55号民事裁定


查明结果

分析认定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后应视同该公司从未撤销过


查明程序

在再审阶段,案件经伟美公司申请,由法院委托蓝海中心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上述三个问题的法律规定,创新公司也同意由法院委托蓝海中心进行上述法律查明工作。法院遂委托蓝海中心进行上述法律查明工作。

蓝海中心由其专家库内的香港法律专家出具法律查明报告,载明:一、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后应视同该公司从未撤销过;二、在普通法下,除了当事人亲自行事以外,能代表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的是事务律师或者大律师,但是,自公司解散那一刻开始,公司对律师的授权应该失效或自动被撤销,因此,在香港公司撤销期间直至恢复注册时,该律师代表公司所作的行为无效;三、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后,并没有相关追认行为的规定,公司在撤销到恢复注册期间,公司的状态犹如睡眠中的状态,直到法院的命令宣布公司撤销无效以后,公司才恢复活动的状态。

伟美公司与创新公司对该法律查明报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蓝海中心香港法律查明专家出具的法律查明报告的第一项内容,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后应视同该公司从未撤销过,法院认定伟美公司在重新录入公司登记册后,依法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应当属于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上述法律查明报告的第二项内容,伟美公司恢复注册后视同该公司从未撤销过,且伟美公司自撤销注册到恢复注册期间,犹如睡眠中的状态,故伟美公司在撤销注册期间,其律师代表公司所作的诉讼行为,是否对伟美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应当根据伟美公司恢复注册后的意思表示确定。鉴于报告指出香港法律中没有对公司恢复注册后相关追认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伟美公司的代理人所作的与本案诉讼有关的行为合法有效。最终判决维持原判,不予支持创新公司的再审请求。


查明亮点

本案中,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影响二审判决能否恢复的重大因素,更是再审程序启动的直接原因。在双方当事人对案涉香港法律提出不同意见时,再审法院没有“轻易地”认定属于不能查明的状况,而是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选择了一个中立性的第三方域外法律查明机构进行查明,并最终采纳该法律查明报告,体现出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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