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也拉开了帷幕。蓝海中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中的一员,在这个特别的日子,结合一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调解实践,和大家分享知识产权保护心得。
案件源起:批量诉讼维权
原告是一家韩国卡通、动画创作公司,设计制作的系列动画片先后成功引入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该系列动画片中的动画形象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调查发现,A个体工商户未经其允许在店铺中售卖与其公司所创动画形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呈现高度一致性的玩具商品,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由法院委派蓝海中心进行调解。
接到本案以后,调解员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了解到位于南山区的A个体工商户专门从事玩具的批发零售。原告起诉A个体工商户的原因,还源于另外四个案件。
2020年12月,原告对一家位于龙华区的另一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B个体工商户”)提起了四起侵害著作权纠纷的诉讼(以下简称“X系列案”)。诉讼中,B个体工商户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供了相应订单情况的公证书。法院经审查认为,B个体工商户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故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维权合理费用,鉴于原告为涉案作品在深圳提起了批量性诉讼,所提交的交通费、住宿费票据无法体现与X系列案直接相关的具体金额,法院也未予支持,仅支持赔偿原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30元。
在X系列案中,B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订单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系购买自A个体工商户在某平台经营的网络店铺,因此原告转而起诉A个体工商户,遂引发本次诉讼。
巧妙解纷:梳理案情,充分沟通
通过对知识产权裁判典型案例以及X系列案判决书的检索和分析,调解员初步判断,在A个体工商户被起诉的案件中:首先需要了解A个体工商户是否同时具有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其次要了解A个体工商户所售卖的侵权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或其他抗辩理由。如判断A个体工商户存在相应的侵权行为,则需综合考虑A个体工商户的过错程度、侵权范围、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本案所付出的合理开支,促成一个合理的调解方案。
经过一番努力,调解员联系上了A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小王,并在沟通中了解到一个情况:原告曾经在2020年11月起诉过A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Y系列案),且法院已经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赔偿,并且A个体工商户已经主动履行。小王向调解员提供了法院判决书,并提出疑问:原告可以针对他的销售行为反复起诉吗?
调解员仔细对比了Y系列案判决书与X系列案判决书的查明事实,发现Y系列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同样购买自A个体工商户在某平台上的网络店铺,购买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X系列案中B个体工商户从A个体工商户网店购买侵权产品的时间系2019年6月1日。由于侵权平台相同、销售行为发生时间接近,且在Y系列案中,法院已经针对A个体工商户的时间在后的销售行为作出生效判决。因此,调解员初步认为,A个体工商户抗辩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有一定合理性,随即与原告沟通撤诉。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和反复解释,被告认识到自己未经许可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本属不当,一定改正;原告最终也认可对被告是连续起诉,同意撤回本案起诉。
解纷心得
近年来,深圳知识产权司法维权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日益重要。蓝海中心作为深圳两级法院特邀调解组织,不断参与其中。蓝海中心结合调解实践,与大家分享知识产权案件调解解纷的几点心得:
一是做好背景调查。审视一宗知识产权纠纷,无论是纠纷主体还是纠纷事实本身,都可能存在纠纷解决的突破口,需要案件处置人员的精准溯源。通过溯源,发现纠纷解决的切入点。
二是勤于同类检索。一切实践经验皆可为我所用。特别是同类型案件的判决处理结果,可以为正在调解的案件提供合理的预期选择,提高调解成功率。
三是擅于设计解决方案。调解工作的本质是为当事人服务,是调解员以居中者的身份为纠纷双方促成更经济更合理的解纷方案。蓝海中心调解员在处理调解案件时,始终注重换位思考,不断寻求最佳方案,努力趋同,这是纠纷得以最终调解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