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6年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在对A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股东甲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遂要求股东甲履行出资缴纳义务,并要求股东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多次沟通无果,A公司管理人将两名股东起诉到了法院。案件被法院委派至蓝海中心进行调解。
一般情况下,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权利处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以及管理人各方利益,和解方案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现实中很难调解。
本案中,在调解员和管理人多番努力下,通过和解实现了一个各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我们复盘本案调解过程,以便对后续案件提供一些方法论指导。
股东验资后疑似抽逃出资,管理人起诉追索
经管理人核查A公司工商登记内档及外档资料,A公司曾历经增资及多次股权转让:
2002年,股东甲与好友L共同投资成立了A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A公司对上述认缴出资办理了实收资本的工商登记手续。管理人在核查该次出资的具体情况时,根据验资报告记载查询了当时所使用的验资账户的流水,发现该账号在汇入两笔金额分别为35万元和15万元的款项后的一周内,即转出了50万元。由于时间久远,管理人无法调取当时的交易信息,但是管理人对该次出资的具体情况产生了怀疑。
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后, 2013年,A公司股东变更为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注册资本也由50万元变更至1000万元,A公司也对本次增资办理了实收资本的工商登记手续。经管理人调取当时验资账户流水,显示三名股东在向该验资账户分别汇入350万元、510万元以及90万元后,又于当日将上述资金合计950万元转出,该验资账户也随即销户。随后管理人就该笔款项的交易往来进行调查,但未收到收款方的回复。
基于上述情形,结合审计结果,管理人认为,股东乙和股东丙在A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共计投入了9746981.98元,包含了该两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股东甲认缴的出资350万元并未投入至A公司实际经营中,也未归还给A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等规定,股东甲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管理人起诉股东甲要求其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责任,同时要求股东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互谅共赢,寻找解决问题最优解
调解员阅卷发现,原告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理论上属于较难调解的情形,但实际上却存在可以促成达成和解的因素。在和管理人沟通情况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清算程序中公司查无资产,但仅一家债权人向法院申报了债权,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清晰简单,且金额不大。另外,为尽快解决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多次表示愿意与二名被告平等协商和解解决,二名被告也承认对公司出资情况存在瑕疵,并愿意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但由于经济情况等原因,希望能沟通更合适的和解方案。
调解员认为管理人和股东之间有很好的互谅基础,且都愿意尽快了结A公司的清算事宜,努力沟通双方协商解决。管理人最终对两被告的经济情况表示了充分的理解,同意大幅度核减管理人报酬,两被告也表示全额偿还债权,不影响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各方达成和解,对包括债权、审计费用、已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后续预计产生的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均进行了约定,并依约履行,随后向法院申请撤诉。自此,本案纠纷全部了结,A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也随后宣告终结。
股东出资既是义务,也是责任
资本是公司独立开展经营、承担责任的前提与基础,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履约能力、偿债能力及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通常,股东向公司的投资在公司成立后即变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互独立。若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抽逃,无疑会对公司自身及公司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股东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均可能构成抽逃出资。
因此,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相关规定,公司、公司股东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债权人一旦发现股东存有上述损害公司利益、抽逃出资行为的线索,也可将股东一并起诉对公司债务一并承担责任。
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追缴,管理人也可以由公司名义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本案即是这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调解难度大,但如果认真梳理案件,也能发现一些可能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的利益共同点。
本案中,公司股东和管理人都有一定的商事思维,能理智区分不同债务,股东全额偿还破产债权,管理人尽量核减管理费,双方各自让渡利益,促成了案件最终和解,实现困局最优解,是基于商业判断处理纠纷的典型案例。
调解员以后遇到此类纠纷,尽可能梳理双方的利益共同点,让破产和解不仅是“看上去很美”,通过和解协商处理商业纠纷,在企业的经营或主体退出过程中,都能“和和美美”为各方实现利益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