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全面爆发,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血本无归还倒欠银行钱的投资者纷纷走上了维权道路。近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第一案有了新的进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对2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上诉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事件回溯:创新明星产品惨遭穿仓,谁的责任?
在中国银行的官网上,至今仍挂着一篇《中国银行“原油宝”为客户开辟投资新渠道》的稿件。该文指出,原油宝业务交易起点低,交易渠道便捷,还可进行多空双向操作,适合“刚接触原油市场的投资者”。中国银行在其官方公众行也曾发文称:“对于没有专业金融知识的投资小白,是否也有好玩有趣又可以赚钱的产品推荐呢?当然有啦!那就是原油宝!”
而当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爆发以后,投资者首先质疑的问题就是:“原油宝”目标投资者类型与产品风险不相称。澎湃新闻记者于2020年4月23日-24日面向“原油宝”投资者做了一份网络问卷调查,根据调查数据显示,92%的投资者在今年“入场”,超过半数投资者于2020年3月才开始接触“原油宝”。当问及对“原油宝”的了解程度,23%的投资者表示不知道“移仓”这一概念,65%的投资者不知道“原油宝”与期货合约相挂钩。
中国银行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20%强平线强制平仓,也是饱受质疑的一个问题。中国银行与“原油宝”投资者在协议中约定,“乙方可以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确定强制平仓最低保证金比例要求,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告知。目前强制平仓保证金最低比例要求为20%”。理论上,“原油宝”的产品设计就是当投资者的本金跌至只剩20%时,中国银行就应该强制平仓。因此,在最坏情况下,投资者也只会损失80%的本金,更不可能在赔完所有本金后还倒欠银行的钱。
责任倒追:银行与投资者的责任如何分担?
那么,这次事件的爆发,责任何在呢?
从南京中院的判决或可以了解一二。南京中院对该2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上诉案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一审法院的判决是认定中国银行承担投资者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南京中院认定,“中国银行通过《产品协议》、官方网站、手机银行APP‘帮助’栏等对‘原油宝’产品的适用对象、风险等作出了提示和说明,在销售产品前对销售对象进行了风险测评,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履行了销售产品的适当性义务”,但“中国银行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亦即,法院认为,金融机构不仅在推出理财产品时有风险提示义务,同时也需要注意、审慎判断并提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后事之师:投资理财环境乱象丛生,如何防范?
自2020年以来,在疫情影响下,互联网理财凭借高流动性、高收益型、低投资门槛和操作方便快捷等优势迅速成为全新理财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个性化的金融服务,让更多投资者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了理财质量。与此同时,投资者接触理财产品的门槛大幅下降,互联网理财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背后隐藏着诸多隐患,整个行业乱象丛生。原油宝事件就为广大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在原油宝事件中,由于原油价格大幅腰斩,国际油价暴跌,“看多”国际油价的投资者大幅激增,纷纷“跑步入场”希望“抄底”成功获得高额回报,账户原油产品因此受到了青睐。而在这批投资者中,大部分可能来源于互联网渠道,对所投资的理财产品并不具有充足的认识,隐患就可能存在于每个投资环节中。可以说,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的爆发,固然有国际市场环境与风险变化的影响,也离不开中国银行在“原油宝” 的产品设计、销售、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提示和移仓处置等环节所存在的问题。
那么,面对当前投资理财环境中的乱象,普通投资者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投资者需要“擦亮”眼睛去了解、深入分析所投资的理财产品,包括该产品的设计架构、所存在的风险以及各项费用细则等。
其次,在遇到利益受损的情况时,及时沟通解决问题,选择最合适的争议解决途径。
维权选择:成本最小化考虑
股神巴菲特曾经说过:“投资犯错不可怕,最重要的是不能连续犯错,要及时止损。”
“原油宝”事件爆发后,中国银行也与投资者积极沟通和解,并分别提供了线上和线下的赔付方案,主要条款和赔偿比例均为:1000万以下的小户有机会拿到20%的保证金,1000万以上的大户,则需自行承担全部保证金损失,至于穿仓的部分由中国银行自己承担。该赔付方案也与“原油宝”第一案的判决结果相一致。
中国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启动与客户和解工作以来,通过多种途径与绝大多数客户进行了沟通联系,与超过80%的客户完成了和解签约。以和解的形式解决纠纷,投资者能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为自己争取应得的权益。
对于未达成和解方案的,司法机关也启动了相关程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法院陆续发布了关于涉“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的公告,为投资者以诉讼渠道维权提供了指引。如江苏省高院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东省高院则指定,依法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部分法院考虑专业性和便利当事人等因素,还邀请专业的调解组织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例如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即委派蓝海中心作为相关案件的特邀调解机构开展诉前调解。
当前,国家致力于整治金融环境,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对防范金融风险给予了高度重视,投资者可以结合相关文件、材料分析自身在投资理财中所遇到的问题,采取多元化的途径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