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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伟雄:《新加坡调解公约》更能配合亚洲国家的贸易发展和需要

来源: admin 日期:2019.11.22 人气:299 

国际争议解决及专业谈判研究院院长、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主席、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专家罗伟雄博士

罗伟雄博士生活忙碌,身兼数职,既要保持在不断变化的行业前端,又要安排繁忙的外地公干行程。作为国际争议解决及专业谈判研究院院长、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主席和香港和解中心会长,他习惯以各方均感满意的方法克服各种挑战。这位争议解决专家最近与大家分享他的动力来源、调解的好处、指出亚洲国家需要有发言权的原因,以及《新加坡调解公约》能支持全球经济发展和强化香港作为争议解决中心的角色。

罗博士第一次接触调解时,觉得这是一个神奇的概念。调解的程序和技巧都让他感到“惊讶”——原本陷入纠纷的当事人,在乐观和满意的心理状态下解决问题。而且调解的起源更令他印象深刻。罗博士说:“调解实际上源于约二千多年前的中国。”此后,虽然调解的发展和工作方式已经发生了极大变化,但调解的根源来自中国这一事实,依旧引起了他对这一专业的兴趣。

罗博士曾先后就读于香港理工大学、英国莱斯特大学、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他在高等教育体系中度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或许就是他如此热衷于让公众了解更多争议解决程序的益处和向更多学生和听众分享自己的理解的原因。

现时,他仍然享受参与调解服务。偶然回顾他最早期的点滴经历。他说:“我第一次接手的调解个案,涉及一段破坏了很久的关系。所以当我在两周内解决争议时,我感到自己真的已经帮助了他们,这种满足感是调解工作的其中一种额外收获。”

在诉讼中,律师们设定对方为敌人,挑剔错处和弱点。但在调解过程中,我们的目标是协助大家以合作的方式,找到一种真正有效的解决方案,令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在这种思维模式的推动下,调解的结果无疑会令所有相关人士都能成为嬴家。他说:“一旦他们达成和解,当事人都会对调解员说:‘谢谢’,因为他们真的如释重负,而这是最触动我的。这种感觉就像是对你努力的一种奖励,这是一种非金钱能给予的回报,但这种感觉却最能引起了我们的共鸣。”

调解的迷人之处还在于能妥善解决棘手的人事关系,特别是商事或家庭纠纷个案。罗博士在这一领域也有体验,他指出,诉讼机制通过较对抗性的手法处理个案,往往会加深双方以至对整个家庭的伤害。他回忆起某一个案例,有一家人因财务问题争吵了二十多年,在调解会议之前,彼此间都不能忍受共处一室。当整个调解过程结束后,他们找到了解决办法,终于达成了和解,他们对此感到很高兴,他们最终找回以前和睦的家庭关系。在那个时候,他们不是在谈论金钱,而是谈论亲情和重修家庭关系。对于罗博士个人而言,他认为这是其中一件值得深刻记忆的案例。

罗博士说,除了处理这些感性的个案外,将调解作为一种有效途径,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慈善组织开展排解纠纷工作,也是积极的改变世界的好方法。

香港的角色

香港的调解制度在国际享负盛名。罗博士说,香港同时存在不同类型的调解方式。他指出,“香港倡议促进性调解方式,这种方式有其优点和缺点。但这并不是香港地区唯一使用的方式。“

评估式调解为当事人或参与各方提供意见;即使最终决定是由参与各方决定,但调解员会建议更优选项。在这一过程中,评估模式的调解员会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因为获得了专家提供的意见,当事人可以较快速地决定解决方案。罗博士举例,”我有一个涉及建筑项目的调解案件,我找到一个有建筑业背景的调解员,调解员不仅可以提供法律上的意见,还以建筑界专业人员的立场就专业细节提供行业建议,快速解决争议。“

尽管这是一个较快的程序,但其中也存在一定风险。他补充:“在另一方面,这方式受到了极大的批评。首先,当事人可能受到调解员一定程度上的影响。调解员不能避免在自身专业知识上的偏见,甚至是有意无意间设定了错与对。”

这种方式最关键的弊端,则是可能出现影响当事人作出自由决定,以至最终调解结果并非完全按照当事人意愿进行的选择危机。罗博士说,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双方对调解结果进行反思,而不是在争论最热烈的时候。

罗博士说:“当当事人回想起整个过程时,他们会开始怀疑所作的承诺,并由此引发不满情绪。”他解释说:“这种调解模式有局限性,因为不仅要依赖调解员的专业操守,还要摒弃调解员的固有立场。这种模式迅速有效,但并不安全。”

鉴于这些风险,香港主要推行促进式的调解模式,使“调解员成为调解专家,精通各种技巧、调解原理,同时具备较高的理解力。”此外,罗博士指出一个重要的原因:“促进式的调解员根本不会提出建议,所以不会有偏颇的影响。”

变革进行中

当下,对于亚洲的调解发展而言,正在逐渐发生变革。许多人预料,《新加坡调解公约》将会是国际对《纽约公约》补足和优化的最佳回应。

罗博士说,过去和解协议因无法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执行而受到限制,但《新加坡调解公约》将改变这情况。他解释:“有了这份公约,就像仲裁裁决一样,来自一个地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将可在其他‘签约地’执行。”他补充:“正因为如此,在国际会有更多的纠纷双方考虑使用调解。”

他说:“仲裁制度在过去六十一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运作,但仍存有不少对仲裁裁决的批评。调解是一种非对抗性的方法;人们不是在相互争斗,而是在寻求合作,因此,相对比,人们将更倾向使用调解。”罗博士认为,这种方式和新的公约将更能配合亚洲国家的贸易发展和需要。

他解释说:“亚洲的调解文化可以追溯到二千多年前。而在西方,他们采纳了调解的理论或概念,并在美国、英国、欧洲或澳大利亚以系统性的形式,建立起现代调解制度的基础。”

罗博士说,亚洲的传统文化阻碍了亚洲经济和公平贸易的发展。他说:“亚洲和中国都有悠久的调解经验,但过去亚洲并没有真正参与国际性协约的制定工作。过去美国和英国制定一系列国际协约或公约时,中国、泰国、菲律宾等东方国家的参与度非常有限,基本上等同于没有参与。"

因此,过去六十一年间,亚洲国家一直无法有效参与各种公约的决策。罗博士补充,草拟《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过程中,有很多亚洲国家参与其中,将中国和亚洲声音也带入讨论过程,确保公约的调解方法和调解模式考虑中国和亚洲的文化和需要。

他说:“过去,这些国家或地区在其他公约的草拟过程中没有任何代表发表意见。由于你不在那里,你的声音没有被听到,你的声音也没有出现在会议中。所以你的需求和利益不被了解。”他补充说,这并不是“特别的偏见,他们只是不考虑你的需求。”

“所以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成立很重要,因为这一次我们把亚洲人的声音、文化和需求纳入了这份公约中,对亚洲人和中国人更显公平。”

日益受欢迎

香港是全球领先的调解中心,特别是在亚洲地区占据极为重要的位置。随着国际对专业调解的接受度和需求提高,香港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罗博士说:“调解变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人倡议使用调解。香港是中国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调解枢纽。因此,政府已将香港定位为主要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虽然,很多香港人并未察觉,但事实上香港在提供专业调解服务方面在世界上居于主导地位。”

既然香港扮演了如此重要的角色,罗博士的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推动普及教育,提高人们对调解的认知及让更多人了解香港在调解上的卓越地位。这些也是他工作中遇到的最大挑战。

他说:“因为我们的想法是崭新、有创意的。这些专业服务的发展都不容易为一般市民所理解,甚或至有专业人士仍然不明白这一点。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花大量时间来安排讲座、培训,让他们知道如何参与调解工作。”

挑战,依然存在。在过去,调解并不被视为一种专业服务。尽管调解员经过不断的培训、考核,且当中大多数调解员都是由罗博士培训的。

他说:“每年我的时间都是这样度过的,三分之一时间在香港,超过四成时间在中国大陆,其余的时间都在世界各地公干。正因为如此,时间对我来说是最大的限制。”

他解释说:“平均而言,我每年会参与超过五十五场讲座,而我亦是教授、评审及培训师。”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他亦会参与亚洲其他地区的机构及政府机构间合作项目。在如此繁忙的日程外,罗博士亦花费不少时间进行调解推广和宣传香港在调解领域的主导优势等一系列工作。

保持关系

虽然调解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但将调解用作一种工具进行使用时,还需考虑许多因素。

当谈到调解的“该做、不该做”事情上,罗博士给予大家坦率的忠告。他说,对于参与调解的各方来说,重要的是有策略地考虑一些问题,“要非常清楚自己的利益和风险,及了解自身的优势和弱势,在调解过程中,确保获取充分的信息和掌握真实的情况才作出决定。”

他补充说:“最重要的是不要只从输赢的角度来作考虑, 因为这种心态只会导致大家成为输家。在进入谈判阶段时,只从单方面思考是不会达成和解的。只有了解对方的利益,你才能引导他们,或鼓励他们接受你的方案。”

他解释说:“实际上,我们会建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仅要考虑自己的利益和需要,而且还要考虑风险,然后再考虑对方的利益、需要及风险。因为在调解谈判过程中,你必须说服对方接受你的提议。”

他补充说:“如果你只关注自己的利益,那么调解工作必然不能成功完成,因为任何成功的谈判都不会只满足其中一方的利益。因此,你必须保持开放的思想,考虑使用调解方法的优点和处理风格,还必须考虑涉及的风险。”

正是这种思维方式,使调解成为解决商业争议和家庭纠纷的宝贵工具。关键是调解有能力维持关系,积极地建立成果,并在争议得到解决后继续合作。

罗博士说:“你可以在调解中保持良好关系,而大多数情况下双方都很在意这点。在调解的过程中,你可以自由选择所有的事情,所以不要有赢得所有事情的心态。找一位懂调解的律师,因为诉讼律师和懂得调解的律师两类群体间存在很大区别。诉讼是与对方争论,而非建立一种关系。如果你放弃赢的心态,才可以真正思考如何实现最佳利益”。

来源:《香港律师》2019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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