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0日,以“‘一带一路’之东盟投资:法律政策与争议解决”为主题的第二届“前海法智论坛”在深圳麒麟山庄顺利召开,主办方邀请了来自中国大陆、东盟、香港的高校和企业各界嘉宾共议东盟投资,谋划发展共赢。泰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诺鹏·波提轰席亚空(Hon. Nopporn Bhotirungsiyakorn)出席会议,并就“一带一路”的法律合作发表演讲。以下内容节选自诺鹏·波提轰席亚空(Hon. Nopporn Bhotirungsiyakorn)演讲,并经过重新整理。
我们在谈论“一带一路”发展的时候,我注意到早在1500年前就有连接东方与西方的古代丝绸之路。
这条海上丝绸之路穿梭于东西方,不仅能够运送丝绸,同时也运送了一些香料、调味料以及木材、珠宝和其他各种不同的商品,甚至包括最新的科技成果。古代的丝绸之路不仅给双方带来了稳定和繁荣,更重要的是提倡了包容性,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也给两地人民的生活带来了福祉。
2013年的现代丝绸之路(“一带一路”倡议)的正式提出,能够更好的推动中国以及在“一带一路”沿线的东南亚、南亚、非洲、欧洲国家之间的合作。同时能够更好的推动该地区的贸易发展,也能够更好的建立稳定的政治外交联系。
“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GDP总量占世界的55%,人口总数占世界人口的70%,能源资源占75%。这项倡议使商品贸易顺利进行,畅通无阻。大大增加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总量,并推动其达到一个新基准线。然而,随着国际贸易以及国际投资的不断攀升,与之相反的是跨国争议日益频发,这些争议复杂又有风险。
国际贸易及投资的主要障碍之一,是各国不同的法律系统,给外国投资者增加了额外负担。国际贸易中另一个主要的障碍是缺少法院选择条款。在大多数跨国争议案件中,因缺少法院选择条款,双方会提起自己国家具有管辖权的正当合法诉求,这不可避免的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为了更好的推动跨界贸易的顺利发展,我们需要对商事法律制度进行融合,为跨境贸易提供高效的支持工具,更好的控制国际商事解决争议的成本和风险。
1、求同存异
首先,我认为各个国家的司法部门应当更多的求同存异,基于共通之处寻求统一的司法争议解决机制。这要求各国法官进一步的加强多边合作交流,充分了解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这样才能推动建立统一的跨国商事裁判法律准则。
2、协调统一法律的适用
其次,各国在法律适用方面应该协调统一,除特例外,每个成员国必须尊重另一成员国适用的法律条款。这样,我们就可以在豁免条款或者其基础之上进一步实现法律的协调统一,推动跨国贸易呈指数增长。
3、统一程序执行外国裁决
最后,各国应该协调建立统一的程序执行外国裁决并且通过消除现存的复杂和困难来精简程序。如果仲裁可以做到统一程序,为什么法院系统不可以呢?
最后,法院和司法体制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也正因为有了一个稳定高效的法律制度,才能保证跨境交易和商事交易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我认为,有效的协调、融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商事法律制度是推动沿线国家商贸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条件,更可有利的推动在“一带一路”大框架下有效的解决跨境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