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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法律查明平台:运行思路与实践探索

来源:  日期:2015.01.21 人气:460 

肖璟翊  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执行理事长

(1月19日,受中国政法大学之邀,蓝海法律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女士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的揭牌仪式,并在随后召开的“外国法查明高端论坛”上作了发言。以下是肖璟翊女士的发言全文)

最高法院副院长贺荣大法官(居中)、中政大校长黄进教授(图右)与蓝海法律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女士(图左)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好!非常荣幸受邀参加今天的活动,见证最高法院民四庭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查明中心揭牌成立这一富有历史意义的大事。在座的嘉宾都是涉外法律专家,在此我非常愿意跟大家汇报一下我们依托专家资源所作的工作——在深圳搭建蓝海法律查明平台。

作为改革开放先行者的深圳,涉外经济交往十分频繁。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的国际化水平,特别是为促进前海开展深港之间的合作,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前海条例》)中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鼓励深港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前海合作区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此项任务由深圳市司法局、前海局和深圳市法学会共同推动。以此为使命,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于2014年3月成立。蓝海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司法局,注册地在前海,属于国家社会管理转型时期鼓励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深圳市有关单位的领导下,蓝海中心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探索任务:

首先,深圳前海被中央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蓝海法律查明平台依照《前海条例》建立,是前海法治示范区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服务模式应具有一定可推广性,服务对象包括了需要学习借鉴域外法律经验的政府部门、跨境投资企业、诉讼或仲裁当事人等;

其次,查明域外法律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解决,蓝海法律查明平台探索的是市场化的路径;

第三,凸显深港法律合作,以查明香港法为主要特色,同时为香港方提供内地法律的查明服务;为适应深圳国际化城市的定位,随着业务的发展,中心的查明范围也逐步延伸至香港以外的其他域外法律。

自成立之后,蓝海中心充分发挥机构机制灵活敏锐、人员专业化程度高、熟悉内地与香港两地法律等优势,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反复与合作机构论证磋商,形成了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查明规则》。在论证过程中,我们有幸得到最高法院民四庭的大力支持,也获得来自内地和香港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热情鼓励和专业意见。借此机会,我对各位领导和专家的鼎力支持表示深深的感谢!可以说,蓝海法律查明平台不仅仅是“深圳本地产”,而且是汇聚了内地与香港、最高层与最基层法律智慧的“中国造”。下面,我就这一平台的特点介绍如下:

一、以市场化模式广聚专家资源

根据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对于法律查明的途径,目前仍然沿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通知(法[办]发[1988]6号)。根据当中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于通过中央机关、使领馆的途径查明耗时太长,在涉港案件中也缺少一些对应的设置(如第2、3、4项,在涉港案件中均无用武之地),所以在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聘请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为了提高查明的质量,便利当事人解决纠纷,有关部门也在探索一些解决的办法,例如聘请有域外法律背景的专家担任仲裁员或人民陪审员。这种模式对当事人来说成本较低,对于解决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也有好处。但实事求是地讲,此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尤其表现为专家资源的有限性与查明需求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受员额的限制,仲裁员或人民陪审员不可能数量很多,受聘的专家只能是少数,而知晓各方面法律的“全能专家”几乎是不可求的。但随着法律精细化的发展,需要查明的法律却是多种多样。因此,蓝海中心希望提供的解决思路就是,以市场化模式广聚专家资源。具言之,操作路径是这样安排的:在接受委托后,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蓝海中心只收取少量委托费,但对于提供法律查明服务的专家的服务费用则按照当地的市场收费标准或行业惯例来收取,由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主体支付。

二、平台式服务

在设计路径上,蓝海中心主要采用的平台思路,即蓝海中心广泛与内地、香港及其他法域的法律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建立联系,借由他们的力量来提供和联系法律专家资源。

刚刚黄进校长在发言中指出,要将司法查明中心打造成为开放、交流、合作、共赢的平台,对此我深为赞同,在实践中蓝海中心也正是这样做的。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蓝海法律查明平台分别与内地和香港的众多著名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广邀专家共同参与。在此,我也非常喜悦地报告大家,蓝海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查明中心的合作也正在安排落实当中。

得地缘之便,蓝海中心也尝试与香港法律界建立直接的联系渠道。例如,2014年8月13日,蓝海中心与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简称CAAO)签定了合作协议。CAAO是按照香港法律在港登记注册的非牟利专业团体,旗下的会员均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任为中国委托公证人的香港资深律师,共有会员律师达300多名,法律服务专业水准代表了香港当地的较高水平。

借助上述平台,蓝海中心能够比较快速有效地实现资源匹配,大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寻找成本,有利于提高专家意见的质量和可适用性。

三、效率与规范并行

针对当前法律查明工作程序不够规范、效率比较低下等问题,蓝海法律查明平台设计了比较细致的程序规则,以提高查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对委托申请、转递材料、提供答复、费用交纳或退还等各程序都规定时间限制,促进查明工作高效进行;

2、考虑委托方的实际需要,对查明报告的形式、内容、提供文本、使用语言、专家的资格证明等提出要求;

3、为了避免时间拖延、成本过高,设计了以视频、电话等便捷方式向委托方解读报告的环节,以及补充说明、当面说明等救济程序。

从目前实践来看,蓝海法律查明平台运转良好,反应灵敏,匹配迅速,当事人也表示满意。作为法律查明服务的先行者和开拓者,蓝海法律查明平台得到了各界的关爱和支持,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例如香港文汇网、《香港商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等媒体均作了相关报道,香港律政司也对蓝海法律查明平台的运作情况表示了特别的关注。当然,作为一个新的机构,我们也面临不少挑战,例如,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专家库和查明案例库的建设;怎样在利用平台资源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运转效率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来要加大投入,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以上就是我对蓝海法律查明平台的简要介绍,希望我们在基层先行先试的探索实践能够抛砖引玉。在此,我衷心祝愿司法查明中心发展壮大,发挥其在涉外工作中的智库作用,也期待着蓝海中心与司法查明中心在将来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扩大平台效用,携手为社会提供优质良好的法律查明服务,为推动涉外审判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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