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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对国际复杂形势”

来源:蓝海大湾区研究院  日期:2020.09.25 人气:108 


9月24日下午,2020年“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讲座第一场在南山区顺利举行。本次活动由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主办,深圳市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以下简称“蓝海大湾区研究院”)承办,南山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协办。活动邀请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调解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崔军律师与大家分享近期知识产权的相关热点问题。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经营者的重视。美东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该协议中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都是以竞争法的方式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在我国,商业秘密并没有专门立法。崔军律师认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将成为我国立法的助推力,协议也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即多层次、多面向地设定最低保护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频繁修订相关解释和规定,反映了我国商业秘密日渐进入“强保护”时代。


崔军律师就知识产权法近期热点问题作精彩授课



崔军律师详细讲解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7条规定,包括行为主体范围、规制行为范围、举证责任转移、临时措施、刑事调查启动条件、刑事程序与处罚、政府机构保密义务。另外,崔军律师结合《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原有规定与最高法院近期颁布的 “商业秘密司法解释”进行了对比分析,他指出,《民法典》明确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客体,这对未来商业秘密保护的单独立法具有统领意义,本次出台的商业秘密司法解释中的亮点颇多,对侵权主体、保护客体、侵权民事责任都做了细化规定,同时对商业价值、保密性措施、使用行为等也都有更完善的要求和适用范围。


202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特殊证据规则进行了整合。崔军律师有针对性地介绍了方法专利举证责任的转移、证据披露规则、证据交换与质证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等,他认为相关规定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活动现场


最后,崔军律师梳理了近期国际上标准必要专利(SEP)平行诉讼的脉络。在专利标准具有全球性、标准实施者的市场横跨多个国家,但专利又具有地域性的大背景下,SEP纠纷通常呈现多个国家平行诉讼的局面。Unwired Planet与华为,华为、中兴与Conversant等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便是各国法院因裁决全球许可费条款而产生冲突的典型案例。崔军律师总结了SEP纠纷复杂的根本原因,即各国对标准与专利间的关系处理有不同理解,“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亟待明确国家标准组织IPR政策的性质,完善管辖权建立的基础。


在互动问答环节,崔军律师继续就观众提出的问题做出精彩解答。大家表示本次活动紧扣知识产权热点法律问题,对新法律法规的分析深刻而扎实,内容详实。期待蓝海大湾区研究院未来举办更多的法律文化交流,成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人的“知识充电站”。

观众踊跃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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