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振民教授
(2014年12月7日)
编者按:12月7日,深圳市法学会、前海管理局、罗湖法律文化书院和我蓝海法律中心联合举办“建设前海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理论与实践”专题会。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北大、人大、清华、北师大、中青院、香港大学等著名高校的专家学者共济一堂,为前海的法治发展献计献策。为此,我蓝海法律中心将以微信形式陆续推送有关专家的发言,与广大朋友分享他们的真知灼见。以下是王振民教授为本次会议撰写的发言稿全文。
一、“前海合作区”的定位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我国深化内地与香港紧密合作的先导区。根据中央有关批示,推进前海合作区建设是新时期中央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战略部署,是深化粤港更紧密合作的重大举措。因此,这是一项全国性的重大历史性工程,不仅是广东省的事、深圳市的事,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是全国的大事。
国务院明确要求,前海合作区要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进一步深化粤港紧密合作,以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中国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为全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前海合作区建设始终摆在国家工作层面,是国家行为,进入国家改革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
201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公布施行,《条例》也被称为前海“基本法”,使前海这个“特区中的特区”的先行先试有法可依。
2011年10月8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对前海管理局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进行规范。
2012年6月,香港回归15周年之际,前海22条新政策获国务院批复,构建了前海的先行先试政策框架体系,也被媒体称为深港合作的“大礼包”。
2012年12月7日,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的第一站就是前海。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时强调,在开发建设前海的过程中,要敢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要落实好中央授予的先行先试的特殊政策,要“大胆往前走”;还要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建设。
2014年12月4日,也就是几天前刚刚发布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深港合作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统筹谋划,增强与香港的关联度,形成深港合作体制机制新优势,促进香港繁荣稳定,提升深港整体竞争力。
可以说,前海的定位越来越清晰,前海合作区应该是“一国两制”下中国内地与香港两个独立经济体之间共同建设的一个特区,是深圳特区的“特区”,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区”,是两个经济体在若干领域率先融合的试验区,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试验区。
在我看来,前海合作区首先是未来建立“中华经济共同体”的一个尝试。如何借鉴欧盟模式,把港澳台的经济与内地经济融为一体,四个经济体之间既相互独立,又是一个新的完整经济体,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统一的经济贸易法律制度,前海可以先行先试。
其次,前海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试验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的特色就是把两种制度的精华融合在一起,创造性地探索中国本土的科学发展之路。无论过去的社会主义或者资本主义,都各有优点,也都各有缺点。前海合作区这个“特区中的特区”不同于过去任何一个开发区乃至经济特区最大的不同在于,试图把两种制度的优势结合起来,探索一条新的现代化之路。
第三,前海还应该是个法治特区:深圳乃至全国过去30年的经济发展主要靠低廉的劳动力和土地、税收优惠吸引投资者,而不是靠我们体制机制好。香港能够吸引投资者,主要是靠健全的法治。今后深圳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不可能再靠低廉的劳动力和土地、税收优惠、领导人个人的承诺保护等吸引投资者,而必须要健全的法治、好的机制和管理。希望前海在法治建设上能不能让世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感受到下一轮改革的新气象、新特点?
第四,前海还应该是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特区,希望前海管理架构是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管理机构的设立也最小最少为最好,刚刚够用,一个不多,一人不多。而且这个管理架构高度廉洁,与腐败绝缘;这个管理架构还要高效、便民。
从管理上,我不同意由港人来管,完全移植香港法律。这样做当然最简单、最省事。但是这样做,对改进内地的制度、体制、对培养内地的管理人才没有任何示范意义。前海这15平方公里可以全盘港化,但是整个深圳能吗,广东能吗,全国能吗?显然不可能。前海还要对深圳、对广东和全国有示范意义,一定要坚持自己做,逼着自己创新,自我锻练,这样才具有广泛意义,具有推广价值。前海负有创新、先导、引领、示范的使命,要成为可以向全国推广的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
二、“一国两制”下的深港合作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提出和成功实践,标志着中国人关于国家统一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是否统一,不再看每一个地方实行的制度和体制是否完全相同,只看是否满足了几个关键条件,达到了特定标准。
根据“一国两制”,港澳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社会制度、生活方式,尤其不追求经济上的全国统一,在国际和内地经济体系中,允许香港、澳门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与中国国家经济体平起平坐。例如在经济事务方面,国家有关的经济统计数字从来不包括港澳。因此,香港尽管政治上与国家实现了统一,但经济上并没有统一,将长期保持经济上的独立状态。这种“一个国家,三个独立经济实体”的状况是长期存在的。这是“一国两制”的独创。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中央不对香港经济发展负责,也不从香港直接取得经济利益。香港经济贸易民生问题将长期是“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范畴。因此,香港经济和社会发展是港人的事情。香港在经济方面像其它国家一样,非制度性、整体性地参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这样做,对香港来说,有好的一面,也有不方便的一面。好的一面是有很多自治权,除了填海造地等极少量事务需要国家审批外,其他完全由特区自行决定,自己负责。但是,香港据此被制度性排斥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大局之外,尽管香港同胞个人可以到内地投资,但作为一个行政区域,香港并不集体参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因而也就失去很多机会和商机。
香港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组成部分,自然应该享有与其他各省区同样的经济权利。让香港制度性地参与内地的经济活动,促进香港与内地经济的制度性合作,也是香港的经济稳定和安全所必须的。
事实上,“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不仅没有规定内地与港澳的经济合作问题,甚至可以说从立法原意上讲排斥两地的经济合作。例如《香港基本法》第22条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但是,港澳回归后与内地开张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经济合作,这些都是对“一国两制”的发展和创新。前海合作区的建立和实践就是其中一部分。
在法治建设方面,前海可以利用香港法治化、国际化优势,营造对接香港、接轨国际的制度环境。例如深化粤港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开展深港法律人才培训合作;加强粤港澳商事调解组织合作;探索建立前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
面对当前的局面,前海对促进香港的繁荣稳定的意义变得更加显著,前海的建设和发展对支持香港扩大发展空间,促进香港结构优化,提升深港整体竞争力格外重要。
因此,前海不仅要服务于深圳,也要服务于香港;既要着眼世界,以国际化为目标,又要着眼于内地,把握好示范效应,为今后的推广打好基础。前海要在上面四个目标之间找到四者最大公约数,实现“四赢”。因此,既要脚踏实地,又要仰望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