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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滥用法人人格或揭开公司面纱认定标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官网  日期:2020.01.08 人气:120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2民初262号

原告:无锡雅仕维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明都大厦**门1917-2、1917-2(地铁西漳站区)。

法定代表人:林德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哲、谢益唯,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牵趣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青衣**青衣航运路亚洲物流中心—顺丰中心**

法定代表人:任晓煜,该公司董事。

被告: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

法定代表人:任晓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雅仕维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仕维公司)与被告牵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牵趣公司)、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牵趣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雅仕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哲、谢益唯,被告上海牵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香港牵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仕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香港牵趣公司立即支付雅仕维公司广告费人民币366350元;2.香港牵趣公司立即支付雅仕维公司上画费人民币198000元;3.香港牵趣公司立即支付雅仕维公司上述欠款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448658.25元(逾期付款滞纳金从付款之日起计至付清为止,暂计至2016年9月8日);4.香港牵趣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5.上海牵趣公司对上述1-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雅仕维公司、上海牵趣公司于2015年进行业务洽谈,上海牵趣公司拟委托雅仕维公司在户外广告媒体发布以其旗下网站“顺丰海淘”(现已更名“丰趣海淘”)为内容的广告。2015年9月23日,上海牵趣公司提出由香港牵趣公司与雅仕维公司签订相关广告合同及协议,并提供说明称香港牵趣公司隶属于上海牵趣公司。2015年12月28日,雅仕维公司与香港牵趣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雅仕维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10日在无锡地铁1、2号线12封灯箱及深圳地铁3、4号线12封灯箱广告媒体上发布以“顺丰海淘”为内容的广告,广告费用总额为人民币366350元,香港牵趣公司应于2015年12月23日前支付。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同日,双方签订一份广告上画协议,约定雅仕维公司在上述期间负责在上述地点灯箱广告进行上画,费用为人民币198000元,香港牵趣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前支付全部费用。但香港牵趣公司至今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香港牵趣公司与上海牵趣公司存在人员、业务及财务混同,对外以香港牵趣公司签订合同及承担债务,转移上海牵趣公司的债务风险,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上海牵趣公司作为香港牵趣公司的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香港牵趣公司时,应当对香港牵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香港牵趣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上海牵趣公司辩称:1.根据合同相对性,上海牵趣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涉案合同的协商、签订、履行等均发生在雅仕维公司与香港牵趣公司之间,与上海牵趣公司无关。上海牵趣公司与雅仕维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其也没有出具过任何承担责任的保证;2.上海牵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1)根据内地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但香港牵趣公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故不应当适用内地公司法。雅仕维公司要求上海牵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内地公司法第二十和六十三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雅仕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可以适用内地法律来确定涉港法人的股东权利义务;(3)即使适用内地公司法规定,雅仕维公司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上海牵趣公司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混同情况。综上,请求驳回雅仕维公司对上海牵趣公司的诉讼请求。

雅仕维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SOWXY005247);2.广告上画协议(合同编号:EOWXY005104),上述证据用于证明雅仕维公司与香港牵趣公司就广告发布及广告画面上画事宜达成一致,上海牵趣公司员工严晓翔以香港牵趣公司名义与雅仕维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及协议;3.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POWXY005021(A01)];4.《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POWXY005022(A01)],上述证据用于证明雅仕维公司为了履行涉案合同中深圳地铁3、4号线广告画面的发布,与媒体经营方深圳雅仕城铁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铁公司)订立合同,委托其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容、地点、媒体形式、地点进行广告发布;5.无锡地铁1、2号线12封灯箱广告媒体的上画照片;6.深圳地铁3、4号线12封灯箱广告媒体的上画照片,上述证据用于证明雅仕维公司依照涉案广告及协议约定的内容、地点、媒体形式、地点广告发布义务及画面上画义务;7.广告画面小样(涉案合同画面);8.《地铁站内广告画面发布审批单》;9.《媒体广告审批表》;10.《常规媒体广告备案表》(商业);11.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核准通知书(锡工商户外广登[2015]第12054号),上述证据用于证明雅仕维公司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内容、媒、地点及数量发布广告;12.顾星慧邮件发送截图;13.崔婉倩邮件回复截图;14.顾星慧与严晓翔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5.发布费及上画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证据用于证明雅仕维公司已经按照涉案合同及协议的约定履行广告发布及画面上画义务,并依照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香港牵趣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和涉案协议的约定履行广告费用及上画费用的支付义务;16.发布费催款函及快递单号;17.上画费催款函及快递单号;18.律师函、快递单号及签收记录;上述证据用于证明雅仕维公司积极履行债权督促义务,而两被告仍未按照涉案合同和涉案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19.香港牵趣公司注册证明书;20.上海牵趣公司营业执照;21.关于香港牵趣公司说明,上述证据用于证明两被告存在关联关系,上海牵趣公司代表香港牵趣公司协助雅仕维公司进行广告发布;22.丰趣网域名备案信息;23.丰趣海淘一周年活动说明,上述证据用于证明丰趣网的主办单位为上海牵趣公司;24.代言合同;25.严晓翔的名片;上述证据用于证明两被告存在关联关系,存在人员混同及交叉任职的情形;26.顾星慧与崔伟明的QQ聊天记录截图;27.雅仕维公司员工与崔伟明的QQ聊天记录截图(2015年10月14日至2015年11月24日);28.雅仕维公司员工与崔伟明的QQ聊天记录截图(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3月22日),上述证据用于证明两被告在公司人员、业务、地址等方面存在、地址等方面存在混同体实际为上海牵趣公司;29.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SOWXY005220);30.上述广告发布合同验收报告;31.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OWXY005220(A02)];32.增值税专用发票;33.客户贷记回单(合同编号:SOWXY005220);34.上海牵趣公司全国企业信息公示截图;35.丰趣海淘网站版权归属声明截图;36.丰趣海淘微信公众号截图;37.丰趣海淘网站联系人截图;38.上海牵趣公司简介截图,上述证据用于证明两被告在公司地址、人员等方面存在混同。

香港牵趣公司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上海牵趣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18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上述证据与上海牵趣公司无关;证据19、20无异议;证据21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2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3-2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26-33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34-36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7、38的真实性有异议。

上海牵趣公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交如下证据:1.上海牵趣公司营业执照,用于证明该公司按照内地法律成立;2.香港牵趣公司注册证明书,用于证明该公司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成立;3.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用于证明上述条例与内地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公司类别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尽相同。

雅仕维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无异议;证据3与本案无关,本案应当适用内地法律。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雅仕维公司提交的证据1-2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26-38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上海牵趣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

上海牵趣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任晓煜,注册资本人民币3101822元,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技术、物流信息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设计、制作各类广告、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第三方物流服务(不得从事运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香港牵趣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成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册登记的股东为上海牵趣公司,董事为任晓煜。

2015年9月23日,上海牵趣公司向雅仕维公司提供书面说明,称上海牵趣公司隶属于香港牵趣公司。通过对IC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丰趣网(www.fengqu.com)主办单位为上海牵趣公司,网站负责人为任晓煜。2015年12月24日,上海牵趣公司在该网站上发布了“丰趣海淘”1周年庆活动说明,称原电商网站“顺丰海淘”正式更名“丰趣海淘”,2016年1月9日为“丰趣海淘”网站上线一周年,网站拟策划“丰趣海淘1周年庆”线上营销活动。香港牵趣公司与CORNUINC签订一份代言合同,约定由CORNUINC代表钟汉良洽谈、签订本合同,香港牵趣公司聘请钟汉良为上述网站及移动客户端等代言活动之形象代言人等。

2015年12月28日,雅仕维公司与香港牵趣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合同,约定雅仕维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10日在无锡地铁1、2号线12封灯箱及深圳地铁3、4号线12封灯箱广告媒体上发布以“顺丰海淘”为内容的广告,广告费用总额为人民币366350元,香港牵趣公司应于2015年12月23日前支付;每逾期付款一天,应按当期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等。同日,双方签订一份广告上画协议,约定雅仕维公司在上述期间负责在上述地点灯箱广告进行上画,费用为人民币198000元,香港牵趣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前支付全部费用;本协议未尽事宜,均按原合同之约定执行等。严晓翔作为香港牵趣公司的联系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字。

2015年12月21日,雅仕维公司与雅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合同,约定雅仕维公司委托雅铁公司在深圳地铁龙华线(十二封灯箱60块套装),发布日期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10日,广告内容为顺丰海淘,广告费用为123088元等。同日,雅仕维公司与雅铁公司签订了另一份广告发布合同,约定雅仕维公司委托雅铁公司在深圳地铁龙岗线(十二封灯箱60块套装),发布日期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10日,广告内容为顺丰海淘,广告费用为123088元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雅仕维公司依约办理了相应的广告审批手续,在无锡地铁1、2号线及深圳地铁3、4号沿线站台发布了上述灯箱广告。

2016年6月3日、6月22日,雅仕维公司向香港牵趣公司发送付款告知函,要求香港牵趣公司支付所欠款项。7月20日,雅仕维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向香港牵趣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香港牵趣公司支付所欠的广告费、上画费及滞纳金。在这期间,雅仕维公司员工顾星慧分别向香港牵趣公司员工严晓翔、崔婉倩进行了微信及电子邮件方式的联系,催讨上述广告费用。其中,严晓翔的名片显示其为上海牵趣公司媒介策划高级经理。

另查明,雅仕维公司与香港牵趣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过广告发布合同,任晓煜以香港牵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合同签字。雅仕维公司、香港牵趣公司、上海漫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酷公司)还于2015年签订过补充协议,约定各方确认雅仕维公司已按约完成所有广告发布义务,合同付款义务由香港牵趣公司转至漫酷公司,漫酷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将原合同金额支付给雅仕维公司,雅仕维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给漫酷公司,若漫酷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则该笔金额仍由香港牵趣公司接替支付给雅仕维公司等。雅仕维公司在诉讼中确认,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完毕。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一、雅仕维公司诉称的上海牵趣公司滥用香港牵趣公司法人人格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二、香港牵趣公司是否结欠雅仕维公司涉案广告费用;三、上海牵趣公司是否滥用香港牵趣公司的法人人格。

本院认为:

一、雅仕维公司诉称的上海牵趣公司滥用香港牵趣公司法人人格争议的审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理由如下:

本案为涉港商事纠纷,首先应当明确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雅仕维公司与香港牵趣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广告上画协议未约定法律适用问题,上述合同在内地签订并履行,故涉案广告合同的审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关于上海牵趣公司是否滥用香港牵趣公司法人人格的争议,实质上属于香港牵趣公司是否具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认定,故对于该争议的审理,应当适用香港牵趣公司登记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二、香港牵趣公司结欠雅仕维公司涉案广告费用。理由如下:

雅仕维公司与香港牵趣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及上画协议后,按约履行广告发布义务。根据雅仕维公司提交的证据,其在约定的时间及地点发布了灯箱广告,广告内容涉及“丰趣海淘”,与上述合同及协议约定的广告内容一致。同时,雅仕维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显示,其多次向香港牵趣公司催讨广告发布费用及上画费用,香港牵趣公司工作人员也多次确认结欠上述款项。因此,雅仕维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其从签约、履行及催款的全过程,足以认定香港牵趣公司结欠雅仕维公司涉案广告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香港牵趣公司依法应当向雅仕维公司支付涉案广告费、上画费。同时,涉案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了香港牵趣公司未按期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并约定了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涉案广告上画协议亦约定未尽事宜,均按广告发布合同的约定执行,故雅仕维公司有权要求香港牵趣公司按约支付诉称的逾期付款滞纳金。

三、上海牵趣公司并未滥用香港牵趣公司的法人人格。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法的查明向华东政法大学出具了专家意见咨询函,华东政法大学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供了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辉的专家意见。该意见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等制定法包含了一些授权法院揭开或无视公司面纱的条文,但与本案争议内容无直接关系,实务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越来越限制揭开公司面纱,立法没有对于一人公司揭开面纱的特别规定,迄今也无这方面的案例,总体而言,判例法的裁判重点在于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逃避债务、欺诈、隐瞒等非法目的,而不在于财产混同。意见还援引了GoodProfitDevelopmentLTDvLeungHoi(1993)、HKSARvLeungYatMing(1999)、LeeSowKengvKellyMcKenzieLTD(2004)、BakriBunkerTradingCoLtdvTheNeptune(1986)、ChinaOceanShippingCovMitransShippingCoLtd(1995)、WinlandEnterprisesGroupIncvWexPharmaceuticalInc(2012)等六个法院判例说明上述裁判重点,分别为:1.公司的股东同时兼任董事并不能作为揭开公司面纱的充分理由,但是如果公司的设立是为了逃避债务或欺诈,则法院会揭开公司面纱;2.公司的设立是为了掩盖欺诈目的,所以法院揭开了公司面纱;3.为了逃避对原告的债务,破产公司的几个股东成立新的公司,转移资产到新的公司,法院判决揭开公司面纱,被告股东承担责任;4.法院拒绝了揭开公司面纱的请求,认为必须证明有欺诈存在,一家公司只有一艘船的这种有限责任的安排本身并不能证明有欺诈;5.法院认为设置子公司使其独立承担债务是合法的,不能因为当事人使用了公司集团结构而揭开公司面纱;6.原告试图请求法院揭开被告的公司面纱,理由是欺诈、隐瞒以及子公司是母公司集团的傀儡,但法院拒绝了原告主张,法官认为公司集团是一种商业现实,应该关注的问题是子公司是否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或从事母公司的实质业务,创造子公司作为傀儡本身并不违法,关键是是否有非法目的,例如欺诈、隐瞒。

雅仕维公司、上海牵趣公司对上述专家意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香港牵趣公司未对此发表意见。雅仕维公司认为上海牵趣公司利用无任何资产的香港牵趣公司签订合同,至今未归还涉案款项,所以应当揭开公司面纱,由上海牵趣公司承担责任;上海牵趣公司认为上海牵趣公司并非基于非法目的成立香港牵趣公司,香港牵趣公司在与雅仕维公司业务往来也积极履行合同,援引的判例中有设立子公司承担债务是合法的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上述专家意见对于滥用法人人格或揭开公司面纱的观点是明确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判例法中,原告必须证明被告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在于欺诈、隐瞒、逃避债务的,被告才能承担责任。本案中,只有查实上海牵趣公司存在利用香港牵趣公司进行商业欺诈、逃避债务的,才能认定上海牵趣公司有诉称的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判令上海牵趣公司对香港牵趣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雅仕维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上海牵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香港牵趣公司的董事均为任晓煜。代表香港牵趣公司与雅仕维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严晓翔的名片印制的所在公司为上海牵趣公司,并写明其职务为媒介策划高级经理,本院有理由相信其同时亦为上海牵趣公司工作。同时,上海牵趣公司负责丰趣网的在线运营,香港牵趣公司负责与广告商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进行广告宣传,双方均是从事丰趣网电子商务的推广、运营,仅是各有分工而已。因此,可以认定两公司在人员、业务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重合之处,但上述事实均不足以认定上海牵趣公司有利用香港牵趣公司与雅仕维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来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相反,雅仕维公司的举证证明了香港牵趣公司按约履行了此前双方广告合同中支付广告费用的义务,这说明了上海牵趣公司作为香港牵趣公司的股东,安排香港牵趣公司作为签约主体并无恶意不履行债务的企图。专家意见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例认定设立子公司使其承担债务本身是合法的,不能因为当事人在公司集团结构上的安排而揭开公司面纱。因此,根据本案事实及所查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可以认定上海牵趣公司并未滥用香港牵趣公司的法人人格。同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框架下,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的问题实质就是财产混同问题。事实方面,本案并无证据证明香港牵趣公司与上海牵趣公司构成财产混同;法律方面,香港牵趣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于上海牵趣公司的认定并不导致上海牵趣公司承担诉称责任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雅仕维公司对于香港牵趣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雅仕维公司对于上海牵趣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牵趣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无锡雅仕维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366350元、上画费198000元,合计564350元;

二、牵趣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雅仕维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款项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以56435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三、驳回无锡雅仕维地铁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7元,由牵趣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雅仕维地铁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牵趣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支付给无锡雅仕维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无锡雅仕维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上海牵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牵趣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陆 超

审判员 苏 强

审判员 酆 芳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宋婉龄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第一款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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