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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占举:域外法查明与适用在前海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0.01.20 人气:207 

域外法查明与适用在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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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法官

马占举,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曾先后获评深圳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市优秀法官,多次荣立个人三等功。曾牵头完成多项司法改革调研工作,其中涉港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转交送达机制、新型审判团队工作机制、保理合同案件裁判研究等专题,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其审理的国投保理诉天谷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入选“广东自贸区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2014年,被告香港六某公司向原告香港东亚银行递交融资租赁申请,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随后东亚银行履行了融资租赁协议项下购买指定租赁设备等的全部义务,六某公司支付了前六期租金,从第七期开始未再支付租金。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了纠纷,原告香港东亚银行诉至前海法院。

按照原、被告融资租赁协议的约定,如果发生纠纷要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解决。在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萧温梁律师行庄善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但被告对该《法律意见书》提出了异议。前海法院遂组织双方听证,固定需要查明的香港法律内容,并委托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原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进行法律查明。随后,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聘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麦业成大律师出具了关于委托查明内容的《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前海法院认为,法律查明的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麦业成大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专业性、客观性和全面性等要求,法院应予以采纳。

最终,前海法院参考《法律意见书》查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放债人条例>》、香港终审法院Richly Bright International Ltd v De Monsa Investments Ltd(2015)18 HKCFAR232等案件作出了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被告支付原告租金港币245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返还租赁协议项下三套设备,确认该设备所有权人为原告。


法官说法  

法院适用本国的法律来审判案件,这是一国司法主权的体现和必然要求。但在国际经济贸易日趋频繁的背景下,考虑到在国际贸易交流中需要尊重契约自由、鼓励外来贸易和投资,营造平等开放的营商环境,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审理相关案件。根据我国《民法总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处理涉及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相关民商事案件时,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选择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到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因素,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也就是法律上说的准据法。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商事主体来开展贸易或投资活动,会很担忧能否受到平等保护,他们会更愿意选择自己熟悉的法律来解决可能遇到的纠纷,这样有助于他们对纠纷解决结果的预判,也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这一机制的好处在于,一方面有利于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自信。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提出要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以开放包容为特征,以互利共赢为追求,凝聚和平发展的最大共识。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中,依法保障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是我们法院审判专业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体现,有利于彰显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另一方面有利于营造开放包容、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域外法律查明与适用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水平和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我们充分保障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权利,不仅是‘让他选’,更要保障他‘能够选’,这有利于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将法治打造成为区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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