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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中心查明案例入选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 admin 日期:2019.12.19 人气:127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统一发布了20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近年来广东法院审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有关生产经营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跨境投资、跨境婚姻、跨境务工等领域权益保护等内容,对广东全省法院审理相关民商事案件进行指导。点击右侧链接,阅读“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原文)”


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1.庄某诉文某寿等保证合同纠纷案——采纳香港律师法律意见解决涉港民商事纠纷

2.圳通公司诉协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确认港籍调解员异地调解商事纠纷效力

3.永绅公司诉粤飞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确定内地船舶在澳门水域碰撞责任认定

4.澳门钜记公司诉澳人岛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保护澳门企业内地注册商标专用权

5.北京皮草厂公司申请港京裘革厂公司破产清算案——准许香港企业申请内地子公司破产

6.葛某诉甄某长等执行异议之诉案——香港居民在大湾区内地所购房屋物权期待权保护

7.华夏航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案——准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前财产保全请求

8.香港泉水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依条约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9.合利公司诉珠海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案——准许澳门企业申请变更内地不动产登记请求

10.海洋渔业局诉彭某权等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案——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侵权责任认定

11.赵某婷诉林某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香港夫妻在内地房产赠与效力确定

12.谢某芳诉柏林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跨境务工人员“一工两签”效力认定

13.有成公司诉秋长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置换、土地规划行政纠纷案——香港企业在内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益认定

14.杜某峰诉李某英等合作合同纠纷案——香港居民租借内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效力认定

15.澳门红云公司等诉武某新等股东出资纠纷案——内地居民投资澳门企业协议约定效力认定

16.鑫光公司诉中意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案——内地企业破产管理人撤销与澳门企业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定

17.东方恒泰公司诉华盛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内地企业对以香港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的认定

18.李某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判决案——认可和执行澳门刑事判决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内容

19.张某和诉陈某仔股权转让纠纷案——确认内地和香港居民依意思自治处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20.倪某熊申请认可香港法院离婚判决案——认可香港法院判决香港和内地居民离婚案件关于离婚部分内容


案例一

庄某诉文某寿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采纳香港律师法律意见解决涉港民商事纠纷

基本案情

2008年,香港居民文某泰向内地居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期一个月,由内地居民庄某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文某泰未能还本付息,保证人庄某向谢某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全部借款本息。2014年,文某泰意外死亡。因债务未得到清偿,庄某以文某泰的继承人香港居民文某寿和文某光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文某寿和文某光连带支付欠款本息人民币150万元。

查明报告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原“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对涉案香港相关法律进行查明。蓝海中心域外法律查明专家后就该案出具了《香港法律查明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

一、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被继承人死亡后如何确定继承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如何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和分配首先视乎被继承人是否立下有效的遗嘱。如有立下有效遗嘱,继承人的确立和继承人可享有的遗产分配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指示处理。

完整和有效力的遗嘱内容应包括清楚委任遗嘱的执行人、各项遗产馈赠的受益人(即继承人),以及受益人(如超过一人)可享份额的分配。

遗嘱需经高等法院检定,并由法院通过检定后向申请人(遗嘱指定的执行人,如遗嘱没有委任执行人,由法律认可有权申请成为执行人的申请人)授予遗产认证(Grantof Probate),执行人的身份方得以确立,然后依遗嘱的指示处置和分配遗产。

如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或遗嘱无效或不被法院确认,又或有遗产未被涵盖在遗嘱内容内,有关继承人和遗产的分配将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确立和处理。

遗产条例第4条列出确定继承人的方法,请参考下表的简述:4(3).遗下亲属(继承人)为配偶及后嗣,继承人及其遗产:配偶可享有非土地实产、港元500000及剩余遗产(不包括非土地实产)的一半;后嗣继承剩余遗产(不包括非土地实产)的另一半。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合资格申办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人士可向高等法院申请出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管理人,成功申请将获法院授予被继承遗产的承办证(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然后依法管理和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在何种情况下负有清偿义务

一般而言,自然人的债务属于其个人责任,在债务人去世后,其债务落入其遗产内,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遗产追讨。惟债务人的遗产管理人及继承人均没有个人法律责任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若债权人就死者的债务提起诉讼,被告应是死者遗产的管理人,而不是遗产的继承人,管理人的身份和责任只是死者遗产的代理人,并不存在个人承担死者债务的责任(可参与《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15号命令第6A条规则)。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61条,被继承人遗产须被用以清偿其生前所负的债务,剩余的遗产才分配给继承人。若被继承人的遗产能清偿所有债务,其继承人将继承剩余遗产(即遗产扣除丧葬费、遗产管理费、债项及其他法律责任——《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2(1)条))。若被继承人的遗产未能清偿所有债务,其继承人便不会继承任何遗产,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可能无法追讨部份债务,因为根据合约法原则,债权人只与被继承人有合约关系,所有合约的诉讼理由只会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Chitty on Contracts,31sted.Volume1[20-001])。

如果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在有关债务有共同责任(jointliability),被继承人去世后该债务的偿还责任由其继承人承担(Chitty on Contracts,31sted.Volume1[17-012])。不过要注意,如果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在有关债务有共同及个别的责任,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产和继承人均有义务偿还该债务(Chitty on Contracts,31sted.Volume1[17-013])。

查明亮点

法律查明报告有助于相关当事人了解诉讼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了案件处理结果的可预期性。在本案中,前海法院在蓝海法律查明报告的基础上,通过第三方评估的新模式,结合域外法律及相关案情,向当事人做出诉讼风险分析及提示,以评估的方式促进纠纷的解决,最终当事人基于对案件的自身判断,做出了撤诉的决定。

作为第三方的法律查明机构,蓝海中心一贯秉持专业性。具体来说,蓝海中心在工作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经过严格资格筛选的专家库,并对相关专家进行标签化分类管理,以实现精准匹配和满足使用方多元的需求。在该案中,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关注所委托专家是否具备作为专家的资格。蓝海中心在为委托人精确匹配法律查明专家时,主要从两方面加以考虑:一是从专家的学历、专长、从业经验、相关研究等方面所反映出来的专业素质和资格条件;2.专家的专业方向、服务收费、时间配合等方面能否满足委托人的需求。基于蓝海中心具有较为丰富的服务法院以及走出去企业的经验,在实践中能够高效、精准地实现匹配,成为委托方和需求方可靠的中介桥梁。

二是详细地了解委托方的需求。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蓝海中心会通过面谈、召开电话会等形式详细了解委托方需要查明的法律事项、应用的场景等具体情况。尤其在涉及诉讼的情况下,蓝海中心会进一步了解法院方面对于查明的要求。通过事前充分沟通,以保证法律查明的正确方向,避免走弯路和增加委托人不必要的负担。

三是严格法律查明的管理流程。蓝海中心制定有查明规则,内部通过严格的查明流程、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合同等,提高查明的工作效率。在一般的情况下,蓝海中心从正式委托到出具正式的法律查明书面报告通常需时2个月左右,组织线上法律专家查明咨询则只需2—3天。

通过上述努力,截止目前,蓝海中心出具的法律查明报告被深圳、东莞、武汉、柳州、乌鲁木齐等地的法院广泛采纳,未出现一宗因专家专业资格或程序问题而被拒绝采信的情况。同样,在为走出去企业服务方面,蓝海中心也受到了社会的高度认同,被LexisNexis和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发布的《2017-2018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发布的《中国广东企业“一带一路”走出去行动报告2018》隆重予以介绍。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继承人文某泰死亡前的经常居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法律解决继承关系问题。法院委托蓝海中心出具法律查明报告。根据该报告所查明法律及解释,尽管庄某有诉讼因由且起诉没有超过时效,但其起诉不成立,文某寿、文某光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法院向庄某释明了法律查明情况,为庄某对适用香港法确认诉讼主体资格提供结果预判。后庄某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依职权查明域外法过程中,委托域外专家对有关法律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对案件处理进行评估,增加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促使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权利。


案例二

香港泉水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依条约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基本案情

香港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泉水公司)与宏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柏台湾公司)、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柏深圳公司)因履行《制造与供应协议》产生纠纷,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国际仲裁庭于2015年10月14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作出最终裁决。2016年3月15日,香港泉水公司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中有关宏柏深圳公司向香港泉水公司给付人民币26,721,804.28元的内容。宏柏深圳公司申请不予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并称宏柏台湾公司已向美国法院提起宣告该仲裁裁决无效且不可执行之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中止本案审查。香港泉水公司请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宏柏深圳公司对中止本案审查的申请提供担保,该院通知宏柏深圳公司限期提供价值人民币26,721,804.28元的财产作为担保,但宏柏深圳公司未能提供。

查明报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原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就美国《联邦仲裁法》第2条、第202条和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第1281条、第1297.71条、第1297.72条,以及相关判例展开查明。蓝海中心法律查明专家后就该案出具了《香港法律查明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

一、美国成文法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

《联邦仲裁法》第2条“仲裁协议之有效性、不可撤销与执行”规定:在任何海事或者商事契约中,为了用仲裁方式解决可能由于契约引起的或者由于拒绝履行契约全部或者部分引起的争执所作的书面规定,又或者将由于这种契约引起的、或者由于拒绝履行契约引起的现在的争执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都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和有强制性的,但是具有法律或者衡平法所规定撤销契约的理由者除外。《联邦仲裁法》第202条“属于公约管辖范围内的仲裁协议或裁决”规定:无论契约或非契约,凡是产生于法律关系的仲裁协议或仲裁裁决,并被视为包括本法案所述的交易,契约或协议在内的商事性质者,均属于公约管辖范围。产生于这种关系的仲裁协议或裁决,但完全系美国公民之间者,则不应视为公约管辖范围,除该关系涉及国外财产,履行或执行将来在国外进行,或与一个或多个外国有某种其它的合理联系者不在此限。根据本条款,如果一个公司设在、或有其主要营业地在美国,则该公司法人系美国公民。

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第1281条规定:一个将现有争议或之后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是有效的、可执行的和不可撤销的,但是存在撤销契约的理由除外。

以上美国成文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既约定法院诉讼又约定仲裁时如何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但是,明确规定了除非存在具有法律所规定撤销契约的理由,否则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和有强制性的。

二、美国最高法院适用《联邦仲裁法》的判例对有争议的仲裁协议进行解释时所确立的原则

美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确立了支持仲裁的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一个自由的联邦政策应当有利于仲裁协议;其二,一个明确的联邦政策应当有利于仲裁争议解决方式;其三,任何与可仲裁范围相关的疑问的解决应当有利于仲裁。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宏柏深圳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该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由于中国和美国均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参加国,本案应适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相关仲裁协议有效,整个仲裁程序均及时告知宏柏深圳公司并进行送达,仲裁程序无瑕疵。尽管宏柏台湾公司已向美国法院提起宣告该仲裁裁决无效且不可执行之诉,但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仲裁裁决将会被美国法院撤销。宏柏深圳公司未对其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提供担保,不符合《纽约公约》第六条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条件,遂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有关宏柏深圳公司的裁决事项。当事人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适用国际公约规定对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给予平等保护,有利于跨境商事纠纷的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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