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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治论坛 ▍李曙光: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

来源:  日期:2017.06.06 人气:298 

       5月27日上午,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前夕,受主办方邀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李曙光教授做客第三十期深圳法治论坛,为听众解读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公司治理问题。


      本期论坛由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和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共同主办,近400名来自企业、行业协会、法院、律所等不同机构的听众参加了本次活动。

蓝海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主持论坛,她介绍“深圳法治论坛”开办至今已经30期,莅临论坛的演讲嘉宾52人,对话嘉宾120余人,现场参与12000余人,微信会听众达10000人,未来将带来更多精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光伟副院长在致辞中介绍,近年来,深圳法院不断深化完善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机制。2016年,深圳法院共对127家企业进行重整、清算,清偿债权148亿元。去年12月以来,作为全国法院首批开展“执转破”改革创新机制的试点单位,对7672件执行案件的36个被执行人,移送破产立案审查,得到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肯定,《人民日报》做了专题报道。

李曙光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统计,去年退出市场的企业是260多万家,而目前有2400多万家企业,每年正常退出市场的比例约10%。而实际上我们破产案件的受理量还不大,2013年全国的破产案件是1998件,2016年是最多的一年,达到5665件”,结合数据分析,李曙光教授在演讲中指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以破产制度为核心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市场经济改革的核心”。他强调破产法对中国市场经济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宪法价值,同时也体现在促使市场统一、降低制度成本、现时改革等方面。

       李曙光教授谈到,就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两者而言,破产清算是市场主体彻底退出,破产重整是部分资源的调整和退出。重整机制需要更加被强调,是因为重整机制是一个倒逼的压力机制。如果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没有破产退出机制,就不会有好的公司治理。“美国通用公司、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与雷曼公司的破产等都选择了重整程序,它更能够保留一个企业包括品牌、经销网络等在内的营运价值,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一个健康企业,他的公司治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的;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就由原来的股东控制权向债权人和管理人控制权转移”,李曙光教授谈道,“在中国,破产案件一旦受理,往往由管理人接管企业,管理人代表债权人往往享有了较大的公司控制权”。在公司重整的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如下方面的问题:优先权与债转股的问题,法律的强制裁决问题,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问题,法庭外的债务重组机制的建立问题等,他逐一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读与剖析。


在对话环节,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理事长李茁英(左一)担任嘉宾主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庭审判长李雪松(左二),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福祥(右二),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砺杰(右一)与李曙光教授(左三)就破产重整案件中审判的关注节点、管理人履职思路、破产重整制度改革方向、法院强行批准制度的考量因素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现场座无虚席

主办方代表与嘉宾合影:左起深圳中院清算和破产庭审判长李雪松,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砺杰,蓝海中心理事长李茁英,蓝海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深圳市法学会副秘书长郝治(左三后),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李曙光教授,深圳市委政法委专职委员、市委维稳办副主任黄湘岳,深圳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庭长慈云西,深圳中院政治部组织教育处处长陈厚铭,深圳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岳燕妮,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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