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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治论坛 ▍张文显——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沿问题

来源:  日期:2014.05.21 人气:163 


5月21日下午,由市法学会和深圳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深圳法治论坛”第一讲暨著名法学家张文显学术报告会,在深圳大学南图书馆报告厅开讲。全市各会员单位的法律工作者和学校师生共200多人前来参加,市委政法委志新、增昌、晓梅、伟杰、湘岳等委领导和各部门30多位同志一起感受了著名法学家的学术风采。

此次报告会的主题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沿问题》,张文显教授从我国法治发展的实际出发,对“时间定位”“模式定位”以及“改革定位”进行了梳理,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要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转变,重大任务是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他就加快推进法治中国的实现路径指出,法治运行机制改革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司法机制体制改革作为工作难点和重点,关键是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推进人权的司法保障。


第一期深圳法治论坛完整文稿


深圳法治论坛第一期:张文显——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沿问题

同志们,同学们,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法治深圳的讲坛。今天我讲的题目是法治工作的前沿问题。我不知道在座的有没有同学和老师去年来听过我讲的法治中国的实践前沿,去年的426号也是在深圳大学。所以大家很奇怪,说你怎么总是选择这样一个题目来讲呢,因为选择这样一个题目完全是现在我们要始终站在法治工作的前沿来进入实践。今年的题目和去年的题目有很多的相似的地方,但是我要给大家讲,内容是完全不同的,或者说很不相同的。去年的讲座是理论与实践前沿,今年的讲座是侧重实践前沿。去年的讲座虽然也是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而开展的,但是去年讲座的时候,法治中国还仅仅是一个概念。因为去年1月份,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之前做了一个批示,提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所以去年我们用“法治中国”这样的理论与实践,那个时候法治中国还是一个概念,还是很少人了解的。那么今年法治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思想的指示,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很重要的、统领性的、标志性的这样一个概念,成为了一个思想体系。法治中国建设思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告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当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还有一点,因为去年法治中国刚刚提出来,怎么理解法治中国。我的讲座一开始是就法治中国概念的解读着手的。今年我将直接从法治中国的目标着手。因为大家可能都知道,在今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将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作出全面部署,作出重大决定。开启中国法治建设新的纪元。去年就法治中国建设,我着重讲了四个问题。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体现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二是讲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第三个是讲了深化改革,司法改革,推进司法改革。再一个是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化的体系。今天讲座之后,同学们可以把今年的讲座和去年的讲座做一个比较,这个比较当中可以看到,我们在法治理论方面有哪些重大的突破,在法治实践方面有哪些重大的进展,以及对未来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认识是不是有更加明晰。

今天我讲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要将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部署,首要的是确定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也就是说我们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法治中国。如何确定这样一个目标,学术界有几套方案,几个咨询。据我所知,在向中央建议方案当中有以下几个方面。我把它概括为三重参照,三重定位。第一个是时间定位。也就是说根据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来定位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只要我们胸怀理想,坚定信念,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顽强奋斗,艰苦奋斗,不懈奋斗,就一定能够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一定能够在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央这个法律的目标就明确了,这是建党以来的目标,也就是说到2021年,但是这个时间不是那么的准,一般我们讲2020年。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100周年,就是2049年,但是我们说的时候就说2050年。那么以两个100年为参照,不同的课题组,不同的研究咨询报告提出了不同的法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研究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不断深化法治改革,从法律体系走向法治体系。从法律大国走向法治强国,应该确立建设法治中国两步走的战略目标。那么这里面有两个概念,一个就是法律体系走向法治体系,一个是法律大国,一个是法治强国。第一步,这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候,初步建成法治中国。这个时候的战略目标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基本要求得到全面贯彻,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四个方面。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国家治理体系得以建立运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主要指标全面达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更加具有公信力,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各项工作实现法治化,初步建成法治中国。那么到2049年,也就是2050年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的时候,是整体建成法治中国。那么整体建成法治中国的标志是什么呢?它的战略目标是这样讲的,就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项要求得到全面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全面建成,国家治理能力先后提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各项指标全面达到。就是到2020年基本达到,基本实现,那么这个时候就能够全面达到,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法治权威,法治秩序的各项要求全面满足法治文化、法治精神、法治价值深入人心,自由平等,民主人权,公平正义,和谐文明,安定有序,尊严幸福的法治中国整体建设。中国社会科学院向中央提出了研究报告,两个一百年的法治建设目标。我向中国政法大学建议,我说你们也向中央提出一个研究报告,所以他们也集中全校的力量搞了一些研究报告。那么在他们的研究报告里面也把法治中国建设分为两大阶段,也是两个一百年的定位。第一阶段,从现在到建党100年,建设目标是以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为重点,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初步形成公正、文明、权威的司法制度。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继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那么这个描述在十八大报告里面,有关政治建设的目标里面有这样的内容。大家注意到,它提出来的以市场经济为主,那么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那么法治政府建设为重点是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告提出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所以它两个重点,一个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一个是法治政府。也就是说怎么样在法治的框架内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变成规范化。那么其他的司法的改革,政治的发展,在这个阶段都不是重点。

好了,第二个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到见过一百年的时候,2050年,它的建设目标是:以确保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继续崛起,可作为世界文明大国崛起为背景,以依法执政和民主政治建设为重点,促进整治权力、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运行,并受到有效的民主监督。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党与司法的关系,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完善的司法制度,实现“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系列目标。大家注意到这个时候是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来依法执政,和民主政治建设为重点,和前面在这个第一阶段,以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为重点,那么深化,那么更加强调了政治方面的法律化、制度化、体系化。这是中国政法大学。

国家司法文明协会创新中心提出的研究报告也参照了法治研究建设。这个研究报告认为,应当从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两个层面考虑两个一百年的法治建设战略目标。他就说从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这样的一个层面来考虑。那么到2020年,第一个一百年的时候,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候,基本建成法治国家。因为1997年,中国共产党15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修宪的时候,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到了《宪法》范畴,成为了国家目标。那么我们在想,到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的时候,应该基本建成法治国家。那么实现国家层面的法治,也就是说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基本确立。立法、执法、司法都属于是法治国家的范畴,是政治层面、国家层面的法治。

2049年,或者说2050年的时候,也是第二个一百年的时候,这个要实现这样一种状态。基本建成法治中国。法治中国包含着法治国家,包含着法治社会。也就是说我们不仅需要一个法治国家,我们也需要一个法治社会。所以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全面实现党依法执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全体人民人人守法,宪法法律有效实施。那么这个是我们理解的法治中国,包含了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包含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人守法。包含了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这个就是两个一百年。

那么我们再看一下,法治模式的转变。以法治模式的参照来定位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从现在开始,也就是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始,要更加注重从法治国家转型为法治中国。我们都知道法治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来的概念,这个国家与法治国家的概念内涵比较丰富,思想更加深刻,目标更加明晰,定位也更加科学。它的内涵丰富,主要的就是体现为,除了法治国家,还有法治社会。除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更加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要建设法治政党,使我们的党成为一个法治的政党,在宪法法律法规内行动的政党,成为一个真正的尊重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党。这里面一个是模式的问题。第二个转型是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升了根本法治。十八大提出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应该说提出这样一个命题为中国的治国理念注入了非常新鲜的要素。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一个非常崭新的科学判断,这一科学判断和人类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史上是首次提出的,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的具有原创性的法治中国。如果我们同学们感兴趣的话,你可以在所有的文件里面找一找,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外的文献里面有没有,在以前的中国的文献里面有没有。我搜索了,我是没找到。我在国外的时候也研究了很多的现代的司法理论,特别是法治的理论,都没有,所以我说就目前来讲,可以胸有成竹的说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针,这是我们党的文化,具有知识产权的文化,当然这个知识产权不用冒充。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已经讲的很好了,但是我们感觉到还不够,应该把它发展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式。因为你讲的基本方式的时候,可以有很多方式,依靠政策,依靠人治,各种各样的东西。所以有时候我们提出来依法治国,但是你这个分不清楚了。咱们学《宪法》都知道,我举个例子,在我们国家的政治旗帜当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基础,根本政府之下,基本政治制度很多,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比如说少数民族作为一定地区的自治,人们简称少数民族自治,还有基层群众自治,群委会,社区的群众委员会。还有我们一国两制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他也是基本制度。我们提出了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式,就是希望更加重视法治的建设,真正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首选的方式。这是第二个模式的问题。

第三个是从法律的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我们都知道了,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两次革命,经历了两次变革。第一次是从人治到法治,也就是说当时讲的依法而治。第二次是从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的转变。从人治到法治是治理模式的形式革命。从国王就是法律发展为法律就是国王。实现了法律至上,权力平等。应该说这都属于是技术层面的法治。而从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则是公共治理模式的实质性的变革。以法律的人性化、人文化、人权化削减了法律暴政,削减了严刑峻法,实现了政治的统一。在人类历史上有各种各样的法治。像春秋战国时代,政治家和思想家就提出了依法而治的主张,并把这种主张描述为系统理论,并在一定程度上付诸实践。但是他们所讲的法无非是严刑峻法。那么二期讲的都是皇权的工具。皇权的国家奉行以君权神授,君领天下为核心,强调国家至上,君本位,官本位,漠视个人权利及其保护。法律道德化,奉行众行主义,以行为本。依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甚至迷信神灵裁判,这样一种法治不过是封建社会的而已。我们大家想一想,在我们一些领导,一讲到法治的时候,想到的都是刀光剑影,刀把子,枪杆子,讲到的都是无产经济,严打这样的。可能就是我们以前整个的政治体系的政治划分。所以你想到法治,脑子里想到社会治安不好了,要讲法治。所以把很多概念化讲出来。那么在西方更多的是一种行使法治和制度主义的法治。我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当今社会最著名的法学家拉孜,他被公认是技术主义法治理论的代表,拉孜认为法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们正常遵从法治,并遵守法律。二是法律能够指引人的行为。还有乌尔斯,他提出了行使正义的法治理念。他讲行使正义的既有规则的和无偏见的事实规则,在使用于法律时就成为法治。那么这种行使正义的法治不是以法律来解决直接的问题,是由暴君制订还是由民主的多数制订,还是由其他方法制订。他也不涉及基本权利,平等正义,那么这两种法治都是价值,既可以服务于善,也可以服务于恶。我们经常讲德国、意大利、日本的法治政权,都曾经制订大量的法律,剥夺人民的人权和自由,欺凌其他种族和国家,给人们带来极大的困惑。我们要的不是这样的一种法治,我们要的不是这样一种法律支持,而我们要的是良法善治。良法善治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作为精神源头,彻底摒弃法律暴政,并推动行使正义的法治转型,转向良法善治。也就是说除了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法治的形势之外,更加注重法治的实体建设。什么叫善治?善治就是让法律至善,让社会至善。实现良法善治就是要更加注重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中的正义、平等、自由、人权、道德价值等等。具体来讲,良法善治我概括了六个方面。一个就是坚持人民主权。第二是要认真对待权利,切实保障人权。第三是强化公正观念,保障社会公平。第四是增强意识,严格遵循正当程序。第五是弘扬理性精神、科学精神,平和文明执法。最后一点是坚持宪法至上,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这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不是说法律越多越好,也不是说法律怎么样得到实施就是最好的,关键是要实施什么样的法律,这个可能是法律建设的很重要的一点。所以一旦我们讲到这个的时候,从依法而治转向良法善治的时候,我们很容易的就把法治与人权问题,把法治与正义问题,把法治与自由问题紧密相连,使我们的法治是一个文明的法治,大家更积极拥抱。

第三个是改革定位,这个是眼下可能比较集中的一种参照物。这里我要比较详细的说一下,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参照,为法治中国建设定位。中国法学会的课题组提出的研究报告,这样来定位。我们都知道,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总目标。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的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明确。这里是用了一个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这样两个概念来讲我们的改革。我们尝试把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也分别确定为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这个总目标不一定就是到2020年。但是这个阶段性的目标是到2020年,也就是本届中共中央。总的目标,把法治建设的总的目标是不是可以确定为这样的,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目标。完善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那么这一次我也做一些解释,法治体系是我们法治研究当中的最近几年提出来的一个转型目标及也可以说是法治建设当中的新思维。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吴邦国委员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里我插一句,说一下。我们刚才用了一个概念叫法律大国,因为就成文法而言,我们国家制订了260来部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规,1万多部地方行政法规,那么把这么多法律规范性文件整合起来形成的法律体系可以说是在社会上成文发展。所以我们已经是一个法律大国,我们的法律比德国,比法国,比欧洲很多国家都多,它是法律大国,但我们还不是一个法治强国。因为我们的法律还没有体现出人类社会最先进的内容,我们法律制订的还不是那么样的科学严谨,特别是它的运行还不是特别有效,所以我们还不是一个法治强国。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以后,中国法治建设的中心任务应该升级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提出的新任务,那么这里我对法治体系试图做一些个人的理解。我认为法治体系可以从三个层面来把握。第一个层面,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法律规范体系,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已经实现了,但是只是解决了基本上有法可依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第二个层面是法律运行与操作过程,这是我们法理教科书经常讲的法律的运行。它包括了立法、依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等环节。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感受最深刻的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依然突出,我们的立法体制机制,执法体制机制,司法体制机制,守法的体制机制等等还有待完善。法治运行与操作与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还不够协调,所以法治体系建设要注重法律运行等等环节的有序性、有效性,及其每一环节相互促进。所以治理法律的运行的操作,它的有序性、有效性很重要。第三个层面,实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党。真的是把法治国家建成了,真的是法治社会形成了,那么真的是党成为了法治的政党。那么法治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的法治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从这种意向说,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接下来要讲一下,到2020年的阶段性目标。刚才讲的是形成法治体系,那么到2020年,在法治建设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机器运行机制,更好的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那么具体来讲,可以分解为下面八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立法制度创新取得实质性的成果,重点领域立法任务基本完成,像现在的环保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人权保证等等,这些重点领域的立法任务基本完成。立法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显著提升,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更为合理。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划分不够合理,宪法相关法律,以前是这个提法。至于说法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都不能和宪法平级,不能有宪法及其他建设。另外我们还有一些建设社会主义生态,建设两新社会,我们的环境资源法应该立法。现在我们正在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军队,军事法律法规体系也很重要。还有其他的一些,所以说法律体系也划分的更加合理。另外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协调性、统一性。因为我们现在缺乏法规规章的档案备案制,所以说法律法规,包括形成法,地方性法规等等的一致性、协调性存在很大问题。所以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绝不是说增加更多的法律,不仅仅是这样的,更重要的是法律体系内在的结构更加的合理,内在的构成之间更加的有序协调。

第二个是宪法法律权威得到有效维护。我曾经查了一些资料,包括世界法治指数评估的资料,那么就是说中国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被遵守的程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不把宪法和法律当回事,不给宪法和法律留面子的事情比比皆是。行政法规违宪违法,地方性法规违宪违法,地方立法,你要找是很多的。那么宪法法律的程序很不完善,所以在法治建设的这几年要加快完善宪法实施的机制。另外,要加强对立法的监督,还有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运用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应该更加完备,宪法真正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

第三个是依法执政的水平明显提高。党、政治、各大机关,执法水平的明显提升,依法执政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完成,党委依法制度更加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显著提高。法治政府基本建设,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体制更加完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稳固提升,政治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行政监督和问责更为严格,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秩序井然。

再看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基本形成。这个还是很艰巨的,基本形成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依法树立公正检察权的体制机制,保障有力。诉讼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司法集权配置更为优化,司法活动更加具有公开性、透明性,司法集约化程度和司法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再一个就是法治社会建设卓有成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深入人心,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基本养成。公民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党和国家依法治理社会,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或者叫公民社会依法自治。人人守法的法治社会基本要求。这都是基本要求。这个法治社会我在这里讲了,因为这里也是一个比较行政的概念。十八大以后,当然以前我们法律界都用过法治社会的概念,1989年我就写过,今天丁南老师还说了那篇文章,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我当时也用了法治社会,但是那个时候我们讲法治社会实际上跟法治国家是一个等级的概念,有时候讲法治社会,有时候讲法治国家。那么现在我们讲法治社会,它是跟法治国家不一样,那么法治社会包括的三个方面,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什么样的状态,是党和国家,党和政府依法治国的社会,实现社会治理的创新。第二个是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公民社会依法自治。这样把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各种各样的新型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各种各样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也好,都依法自治,把自己该管的事情管起来,把政府该管的事情让政府来管。再有一个,法治文化繁荣发展,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人人学法、遵法、用法,这样的话是很重要的。

再一个是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决策科学,执行解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基本形成。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更加健全,各种监督形式走向法治化。反腐倡廉、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权力运行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

第八个方面,改革开放持续发展的国际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不断推进国际法治合规与交流,参与制订国际法治规则,构建国际经济政治秩序的使命和能力稳步增强,国际司法秩序井然,国际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显著提升。这方面我们插一句,我们面临的是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两个大环境,我们既要在国内建成法治中国,我们也要参与法治社会、法治国际。使我们中国作为一个制订国际规则方面的话语权、发言权、决策权更大一些。这是讲的一个问题。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

第二个问题,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任务。其实刚才在目标分解的时候已经讲了。基于法治社会建设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的研究定位,可以讲今后一个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任务确定为以下几个方面。八个方面,对刚才也做了一个分解,不完全一致。这里我想着重讲依法执政的问题。一个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又是领导党,他这样一种定位和其他西方国家都不一样。像美国,美国就是民主党和共和党,它赢得大选以后就变成了执政党,他就是组成政府,执党国家政权。但是他不能说是领导党,不能对全社会进行领导。你看奥巴马执政,你不能说民主党是领导党,你还能领导共和党和其他的社会组织,你说你领导军队,这都不行。我们中国共产党是长期执政的党,在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时期内可能是唯一的执政党。那更重要的是,它是一个领导党。所以我们毛泽东早年就讲,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所以我们有的时候讲,要把人民军队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要把政法机关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讲的就是说它是一个领导党,它不单单是组成政府,在议会里面占多数的那样一个党。我们中国共产党,我们中国政治制度的最全面的一个党。习近平总书记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执政。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最大的优越性也在于党的执政和领导。这样一种情况下来建设法治中国,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关键就在于党。我们想实现党执政方式和执政活动法治化,应当说是法治的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是不是包括这么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共产党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和参与,改善党委领导参与法律、形成法规、地方性法规制订与修改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程序。依法执政从根本上说构造通过法律执政,把领导立法和直接参与重要法律制订与修改意义重大。要在国家法律,党跟法规两个方面规范党领导国家立法和直接参与重要法律制订的制度的建立。使党的意志和主张更好的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宪法和法律。这里面因为在我们国家想修宪,基本上虽然来到宪法来讲,有什么意见都可以提到修宪里面,但是建国以来还只有中国共产党提出修宪,这是最最重要的。另外基本法律和法规的制订,全国人大和常委都要先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以后,再由全国人大变成发展的草案。所以你党怎么样去领导立法,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去领导立法,这就是很大很大的。我建议大家看一看李鹏的人大工作日记,那里面讲了很多案例。他怎么处理人大,人大跟中南海的关系。哪些法律,草案怎么弄,怎么样向江泽民同志进行汇报,我看他讲的,我特别是关注了,因为我前一段,去年我做了一次监督法里面讲过,监督法制订了将近20年,这个过程反反复复的,最初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监督法,后来就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监督法。这个改变很重要。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你监督的法律的事项,你监督的对象就很宽泛,甚至说都可以置于他的监督层面,包括党。所以有一个草案可以审议中央政治局的监督法律。后来一看这不行啊,你这样的话,所以说那好啊,如果这些不能监督,那就要改法律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于是常委会监督,不是最高权力机关。所以有一些东西就不在他那里。之前这样一个事情很多,这里面人大如何跟中央沟通,这也是一点。

还有一个是党依法引导监督人和支持人的常委会,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确保宪法法律正确实施,保证国家的行政司法机关积极主动的,努力负责的,协调一致的去做。这里面也有。再看就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宪法法律中的活动。这个我想,我们讲要在宪法法规中做好。但是你规定没规定它的程序,它的法规,这个也是我们依法建设,法律执政中的一点。

第五个方面是正确处理党民关系,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确保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协调发展。首先是处理好党民关系。第二是处理好党政关系,特别是人民和法律的关系。

第六个方面,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效衔接,实现党和国家的法治化。今年年初的时候,中国共产党颁布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纲要,就是类似于立法规划那样的,然后经过若干年,形成完整的党内法规体系。就是用于国家治理,国家治理既需要有国家法律,但是也需要执政党自身的规范性的决定。不然的话,治理的法治化就有很多问题。

第二个方面是完善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学术界我不知道老师们怎么讲,反正很多老师用的还是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式。大家看一下,全面深化改革之后,我们发现需要修改的法律占到现有全国法律的五分之一。还不说我们缺项的法律。那么这种情况下,用基本型法律是不是可以。当然了,我们为了和全国人大保持一致,我们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因为它的体系,你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说法,你可以说它是一个基本体系。

第三个是大的任务,就是确实保障宪法法律的公正权威。

第四个方面是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个用完十八大这段话,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严格执法。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大家想想为什么把严格执法,因为我们讲规范文明,严格执法,为什么规范文明都不讲了,就是严格了,就是我们的行政执法现在还不够,选择性执法,这个规范自由裁量权是现在行政执法最突出的问题。所以十八大也好,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好,都针对的,就是不要讲那么多规范性文件,最重要的是这个。我们大家想一想,特别是在座的政法系统的领导同志,大家想一想,我们面临着很多的法律都是不严格执行的,该执行的时候不敢执行,不去执行。不该执行的时候乱执行。那么执行有利的时候,蜂拥而上。不利的时候都不执行。所以法治政府的建设里面最突出的就是严格执法。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严格执法讲了一大段,

再一个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文明。而且多了一个权威,公正文明的建设。因为现在我们讲的是公正高效权威,我们建议把它改成公正文明权威。因为这个高效,我们后面讲的司法制度,这个司法制度本身用高效文不对题。这个高效主要是指司法执法活动本身的效率,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文明的司法制度,权威的司法制度,这是一个。另外现在中央也特别强调大力推进司法文明。你看我们这次司法改革就是为了讲我们的司法主张问题,我们废除劳教制度,我们严格的政治规则,加强法律援助等等,都是为了提升我们司法的文明制度。还有法律建设公正文明权威的水平。

第六个是依法治理、依法自治、权威守法的法治建设。

第七个还是依法规范权力,实现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法治化。

第八个是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我们的周边,现在我们很远的非洲,然后到欧洲,国际上的崛起。

我再讲一个问题,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主要讲的是以法治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建设需要通过改革来推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法治改革是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动力和必由之路。我们中华民族有一个伟大的、优秀的传统,那就是注重变法唯心,强调通过变法新政来解决社会深层次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这是我们非常宝贵的祖先留给我们非常宝贵的政治遗产,政治产物。我们对历史上变法促进的政治家、思想家都是非常崇拜的。像商鞅变法,像法治改革,像唐初李世民的法治改革,像宋代的王安石变法,像清末的由康有为和梁启超发动的戊戌变法等等。都富有历史意义的推动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展变化和需要。在极大的范围内保证了当时社会的稳定发展。今天我们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法治现代化,也必须能实施变法。因循守旧,犹豫不决,四平八稳的推进法治建设是不够的,必须把改革、变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大刀阔斧的推进法治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法治改革这里我就举三个方面。这是立法体制机制改革,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还有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首先讲立法体制机制改革,法治改革首先是立法体制机制改革,由立法改革引领执法改革和司法改革,保障和规范经济社会的全面改革落实。这里面的内容是不是包括这么八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最近有关部门正在调研,制订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因为现在法律界都说要保障宪法法律事实,但是具体制度怎么样,这个就要研究了。比如说你要不要设立宪法委员会,你要不要有一个宪法疏通的机制,宪法疏通怎么实施。像有的人提出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出有关违宪的审查的诉求,但是法院不能进行违宪审查,法院要把公民的诉求转给全国人大,还有很多类似的。比如说你深圳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设在哪儿,是专门的委员会还是和人大常委会并在一起。这都涉及到很多问题。1982年修宪的时候,当时的方案里面有宪法委员会,那么最后讨论的时候没有被采纳。所以说你宪法委员会这个提议并不是说我们现在刚想到,当时的时候,80年代初的时候,我们老一辈革命化就想到了。再一个就是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所以特别强调的科学立法就在这儿。第三是完善人大工作机制,扩大民主立法、监督立法的反馈途径。我们在座的还有人大的常委。第四是提高立法质量,防止立法保护和部门利益法治化。防止地方和部门越权立法,避免重复立法、粗糙立法、腐败立法。立法腐败是大腐败,咱们现在可以说,过去大家说立法腐败,现在我们有这样的案例了,中央也要记得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法治化。你看我们现在三大诉讼法,法院的,检察院的,公安的,司法行政部门的,为什么很难形成共识,背后就是利益。如果你把检察长调到法院院长的位置上,让他再来谈刑事诉讼法怎么修改,那完全是一种新的语气,完全是新的观点,这说明什么呢?说明了利益。再一个是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我们现在合法性审查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再一个是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范围内的立法监督。第七是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数量,所以说地方立法不是收,而是进一步放。今天讨论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整个的舆论是收,现在整个的舆论是放,这个就体现了立法体制当中的新的思维。第八是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推动法治科学发展。现在全国设立了十几个机构,都在研究这个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怎么评价一个立法,那是法治的整体办法。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这个就是一个老的问题,就不说了。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我为什么要这么,因为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讲,他说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通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家注意到没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面关于法治改革讲到立法改革、行政改革、司法改革,但是公报里面的原文是这样的,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你看,把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联系起来了。而现在决定里面,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也是很突出的,这都表明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是法治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主要方面。建国60年来,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始终是由司法改革推动的。我们概括为三次大的司法改革,第一次是50年代初,党领导了革命性的司法改革。因为我们当时废除了我们党内不好的东西,我们砸烂了旧的国家体系,但是即使砸烂了,即使废除了,人还是没有改变。所以我们相当一部分就是法院的改革,所以在1952年前后进行司法改革,主要的是对这些人进行教育和改造。把一批军人补充到司法机关里面,那个时候我们受过司法教育的,适合新中国法治建设、法治需要和社会需要的这样的人太少了。当时是革命性的司法改革。

那么70年代末,80年代,党领导了司法改革。文化大革命都砸烂了,公检法都砸烂了,检察机关取消了,法院虽然没有在体制上,没有在宪法上取消,但是它的运行也不正常。在一个时期是在军管会,或者是在公安机关的审查销售过程中。所以改革开放以后,法治建设首先就是从重建司法改革开始。进入新世纪之后,党领导了体制性司法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就属于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司法体制的新一轮的全面改革。那么这一次改革有很多目标定位,学术界也有很多论述,我想我们就不讲这些了。我最重要的是讲司法改革的重点,司法改革的重心有两个,一个是去地方化,一个是去行政化。由于历史、经济、政治、国家治理体系等原因,我国司法呈现出明显的地方性特征。司法地方化倾向加剧,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施加的压力日趋加重,构成对司法公平、司法公正的极大挑战。一些地方法院丧失其中立性、公平性的本质,沦为维护地方利益的保护伞,甚至成为地方政府和地方商业利益集团巧取豪夺,暴力征用的工具,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和公信力。基于此,这种情况,中央把去地方化作为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通过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来破解地方化。最重要的措施就是推动了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成省级通管。探索建立以行政区划适当分立的司法管辖制度等于,包括案件的观察制度,也包括了将来巡回法庭,这样跨区的审查机构的组建等等,像环保、知识产权。这是地方化。那么与司法地方化趋势并行的还有日益严重的司法行政化倾向。这里以法院为例,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官本位的层级模式来定级,法官群体因被划分的不同等级而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院长对副院长,副院长对厅长,厅长对法官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平等的法官关系。这就为法院各级领导影响和干预法官办案,预防司法腐败留下了政治空间,并导致了法官的审案责任意识和责任心不断下降,审判质量不高。同时,上级法院过多的干预下级法院的审案工作,且有全程扩大的趋势。超越法律规定的各种名堂的内审不仅拖延了审判期限和司法腐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行政化的指标也颇使下级法院不得不经常的请示上级法院或者是下级法院的法官,以避免改判或者发生重审。说一下这一次的司法改革,有些人提出省级统管,人财物由省级法院、检察院统管,大家说了,现在大家普遍认为这要不得了。本来法院系统的行政化倾向已经非常严重,如果再由法院、检察院和通管,那行政化就更严峻了。这是司法改革的很重要的考虑。还是涉及到人才物,人怎么管,财和物怎么管,可能还是要复杂。我得到的信息肯定不是由省法院、省检察院来管,还是党管干部的原则,还是政府工程。当然了,省级法院、检察院在这方面的话语权可能比以前会多一些,但绝对不是权威性。那么针对司法机关内部和司法系统之间日益严重的司法行政化倾向及其弊端,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采取了多项去行政化的措施。比如说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和办案责任制,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省级监督关系等等,这一块咱们深圳的一些总的司法改革走在全国的前列,现在全国都来深圳取经验。深圳的经验绝对不能错,不然全国都会跟着你们走错了。深圳是我们中国法律建设的先导区,示范区,也是司法改革的先导区。在这一点上,中央对深圳的司法改革是高度的重视,而且多次进行调研。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除了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以外,我是想有这么两个方面,一是推进司法的公开化。中央政法委的领导都在积极参与,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你从备案一直到执行,各个环节全程公开,而且像总书记讲的,能公开的全部公开,不能公开的究竟有多少,可能除了涉及到国家隐私的,其他的都可以。如果真正做到了全程公开,全面公开,我想这样的话就会大大的减少司法不严和司法腐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第二个方面是推进司法人权保障的法治化。这一次司法改革的重点是完善司法人权保障机制。但是好像现在的热点不在这儿,好像热点都跑到了人财物上,这个是改革的重心。这一次改革的重心还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里面已经讲了,其实我们进一步的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是要完善司法保障制度。

三是推进司法职权配置的科学化。我们深圳的司法职权配置是不是科学的,公检法司,这个司是司法审议,他们的权力配置是不是符合了司法权威运行的,这个是值得打一个问号的。我前不久在法治化发表了一个采访,我在讲最近这十多年,法院的审判权是在扭曲的状态下,法官成为国家权力体系当中的弱势群体。我向中央办公厅,他们让我写一个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我写完以后,当时我还跟法院院长说,因为他让我完全以个人的名义写,所以我写了八条,我为了尊重最高法院的领导,我就跟最高法院的领导说,看,我建议不要再想扩大对审判权的监督,现在对审判权的监督已经太多了,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制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去加强监督,这样的话还能保证立法公正吗。后来我就琢磨了一下意见,这是最新的一个转变。

第四是推进司法职业化。这里面推进司法职业化要从法律教育开始,司法考试开始,到司法的法官、检察官准入开始,都属于司法职业化的范畴。这里面是不是还有一些本科生、研究生,也给大家透一个消息,司法考试制度也是,因为总书记今年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深化法治教育改革,要推进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司法考试制度,现在也有一个建议,这个建议可能也会成为现实,仅仅是可能,就是司法考试的资格限定在受过法学教育的。就是说你无论是在本科、研究生,或者是在博士阶段,反正你要有一个阶段是受过法学教育的。这样的话,没有受过教育要考司法考试还不让你考。当然了,这个出来以后不会马上实行,因为有很多人在准备这样的考试,我说的教育也包括像函授、自考等等。凡是有一个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都算。另外考试的方法大家也在建议,说能不能采取会计师的考试方法,今年我比较忙,今年我准备考研究生的,我不能全面的参加这些科目的考试,每一年能不能考试若干轮,把一个统一的司法考试分为三次或者四次的考试,我一年参加两次,我两年考完,这样不影响在校大学生的学业。不然咱们的学生到了2年级就开始准备司考,有的一年级就开始准备司考,把核心课程都不好好去学习,实际上这是法学教育当中走的弯路。那么我也特别想强调一下,司法改革的第五个方面就是加强司法的人权保障,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重大的司法改革内容,这在我国司法改革史上是空前没有的。在司法领域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几乎表现在对公民人身权利与自由的侵犯和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犯。所以中央的改革方案里面有的放矢的宣告,严禁刑讯逼供,体罚对待。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产的司法程序。这两个方面大家可以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来了,特别强调法院要敢于宣告错案,原来法院想要和检察机关搞好关系,你要是宣告,等于检察官判了错案,这个还要追究,大家长期在一个战线上也不好意思,这个就是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权。我们为了维持我们之间的关系而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权。所以说法院明明觉得是这样,为什么有的时候一定要判,很轻的罪,很轻的处罚呢。有的时候说白了就是这样,甚至公安机关也是一样。因为错案追究不是好事,错案追究有的时候影响司法公正。有的时候是出于关系,有的时候是出于压力,有的时候就是我们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那么证据采集,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识不够明确。还有一个是有争议,我们讲法院的法官,包括法院的院长有几个敢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在法庭上。所以中央讲了,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到了地方就变了,走样了,代价是人权受到侵害。还有现在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当事人的财产问题。这个我想我们都深有感触,像民事诉讼当中,或者是执行了超标的的考虑。在公安机关审查阶段,在检察机关的侦查阶段,这些情况都是大量存在,不是一般的存在。这种情况下,当法院对一个案子宣告无罪的时候,财产标准,甚至财产已经自然损害了。或者公安局、检察院拆的破破碎碎的。这个时候法院有时候不敢宣告财产人往下降。你要真正按照实际的来判的话,那么当时就要赔偿财产。要不然在媒体上,第二周媒体上就吵起来了。就是说明公安机关把一个人,他说他这个事,我说不可能的,说是20万黄金的赃物,公安机关把这个黄金没收了。然后最后这个案子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无罪,我们省法院还没敢宣告无罪,宣告无罪之后,当时到公安机关去要黄金啊,你不给黄金也好,你折价给我钱。公安机关往哪儿弄啊,然后就商量,看看他有没有别的罪。所以这样的话在媒体上炒的不得了,后来中央领导出面了。所以最主要的是人身自由的侵害,再有一个是财产的侵害。当然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的,比如说健全国家司法体制,比如说逐步减少使用死刑。大家想一想,把死刑和人权问题连在一起,在我们党的文件当中是不是第一次,我看恐怕是第一次。完善司法体制的保障,逐步减少死刑的罪名。这一点体现了我们司法的进步,体现了司法制度的发扬。

以上就是我对我们国家的司法建设,给大家介绍了这样一些情况,谈了这样一些东西。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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