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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评估员行为守则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

中立评估员守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立评估行为,保障中立评估质量,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接受本中心聘请的中立评估员在提供相关服务的全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守则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三条 中立评估员应当勤勉、独立、公正地为委托人提供中立评估服务。

第四条 在纠纷化解的中立评估过程中,评估员应当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五条 中立评估员在接受指定或者选定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对可能有引起当事人对本人的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中心披露。

评估员在提供评估服务过程中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该向本中心披露并马上暂停评估工作,直至本中心作出进一步决定。上述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有任何代表一方当事人的身份;

(二)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委派评估的项目存在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知悉中立评估程序之外的有关当事人或评估项目的保密信息。

第六条 中立评估员接受指定或者选定的,应当签署《中立评估员声明书》。

第七条 未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评估员(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司或其他单位的任何成员)不得在其经手评估项目后就同一事项或与之关联的事项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

评估员不得在因中立评估产生或与中立评估有关的争议所涉的任何程序中担任证人、鉴定人或当事人的顾问;未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也不得担任该案的调解员、仲裁员。

第八条中立评估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委托事项提供中立评估服务。

第九条 中立评估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对评估项目信息及在中立评估过程中获取的全部信息,除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外,中立评估员不得公开。

第十条 评估员应当鼓励当事人在中立评估的任何阶段,优先采用调解方式来解决中立评估事项所涉的纠纷。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评估员应当退出评估项目,并及时报告本中心:

(一)中立评估员存在违反本守则的行为;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评估员回避,并附有合理理由的;

(三)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该评估员从事违背本守则或本中心的《中立评估规则》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 中立评估员应保持和提升与评估专业相关的知识与技能,参加蓝海中心组织的培训和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中立评估员应当服从本中心的名册管理,及时提供、更新个人资料。

出现某种情况导致评估员不再符合《中立评估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该评估员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本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中心保留修改和解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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