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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业务介绍

蓝海商事调解设立背景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其中提出要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2019年7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第49条明确指出,要“建设集国际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于一体的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在深圳市司法局和上级机关的大力支持下,蓝海中心以域外法律查明平台为基础,经深圳市民政局审核批准,于2019年10月增加“商事调解”职能,并更名为现名称“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


率先在全国探索“商事调解+法律查明”的全新调解模式

揭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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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6日,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局长罗厚如,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胡夏冰,广东省司法厅厅长曾祥陆,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余新国,深圳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等领导为“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揭牌。

2019年8月初《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在新加坡开放签署,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商事调解达成的普遍共识,必将有力推动调解在国际上的推广和应用,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全面推进,有关投资纠纷和商事争议会越来越多,这为商事调解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今天举行的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的揭牌仪式恰逢其时。希望该中心积极开展跨国商事争端调解实践,打造国际商事调解品牌,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

——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局长罗厚如

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是全国第一个以域外法律查明为核心业务的专业平台机构,希望该中心继续探索建设集国际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于一体的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形成有效化解各类争议的深圳“调解经验”,为国家商事调解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余新国

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聘请了WTO上诉机构原大法官张月姣教授担任主任,并广邀国际国内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加入,独创“商事调解+法律查明”的新模式,突出国际化的鲜明特点。这项举措,是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意见要求的贯彻落实,是在大湾区背景下的一项新尝试。希望在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蓝海中心可以为中国的商事调解工作提供“先行先试”的“深圳样本”。

——深圳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


BIMC的特色(一):全球遴选的调解员


蓝海中心调解员(部分)


调解员来自全球17个司法管辖区,其中不乏“全球调解思想领袖”、著名调解机构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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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C的特色(二):国际化

一是蓝海中心充分发挥跨境法律平台的作用,吸引港澳以及国际上具有国际纠纷处理经验的调解员加入

二是借鉴商事调解的国际经验,蓝海中心将在规则、管理等方面体现“国际化”的特点

三是从受理案件的类型上看,以处理商事纠纷为主要使命,配合大湾区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以国际化的调解服务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友好的纠纷解决方式 。

四是加强与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之间的合作,搭建与国际调解机构和人员交流合作的平台,致力推动“调解优先”的理念以及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在域内外的执行。

五是策划、组织符合国际标准的培训课程,加强国际调解员的培养。


BIMC的特色(三):满足商业纠纷当事人需求的专业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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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在时间、费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

(以标的为一亿元的金融债权处理为例)



BIMC的特色(四):法律查明和中立性评估融入调解程序

法律查明、中立性评估与商事调解的融合机制

一是机构设置的延伸与融合:在法律查明平台的基础上,蓝海中心延伸了纠纷解决的职能,融合发展“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两大核心业务。

二是流程衔接:蓝海中心将“法律查明”和中立性评估作为一个可选事项规定在其调解程序当中,以专业性评估促进纠纷的早期解决。同时,为了防止调解员中立形象受损,按照调解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同一案件的调解员原则上不兼任“法律查明专家”。

三是技术支持:蓝海中心正组织研发案例类型化处理的数据库和智能推送系统,以技术手段将法律查明机制嵌入商事调解程序。



BIMC的特色(五):有可执行保障的商业调解

径一:商事调解+司法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案件按照以下规定依次确定管辖:

(一)委派调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途径二:商事调解+仲裁

在“调解-仲裁”或“仲裁-调解-仲裁”的模式下,商事调解与仲裁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结合。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机构将调解协议转换为仲裁裁决,从而获得纽约公约》161个成员国执行。


途径三:商事调解+公证

对于以给付为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规范化管理

•《蓝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试行)》

•《蓝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

•《蓝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收费标准》

•《蓝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秘书工作指引》

•《蓝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诉调对接工作指引》

•《蓝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报酬办法》

•《蓝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虚假调解排查指引》

•《蓝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线上调解工作指引》


蓝海中心与深圳市中院、前海法院、南山法院、龙华法院、坪山法院等签署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合作协议。

与广州越秀区法院及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多家法院在法律查明与商事调解方面达成战略合作。

进驻四川自贸区法院ADR解决中心及四川天府新区“节点通”法律服务平台。

与海南省高院、海南一中院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走访以色列调解中心,就联合调解形成合作意向。

与就调解员课程设计、调解案件管理展开合作讨论。

走访迪拜商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进行互访,会调解中心,就联合调解形成合作意向。

2019年8月,受新加坡律政部邀请,参加《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见证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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