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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调解规则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解机构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前身为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英文名称为Benchmark Chambers International & Benchmark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Center,以下简称蓝海中心)是经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为友好、便捷、高效地解决相关商事纠纷,提供商事调解服务。


第二条 服务范围

蓝海中心受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金融、建筑工程、商事合同、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国际运输及基础设施等商事争议的调解案件,包括:

(一)中国内地商事案件;

(二)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台湾地区的商事案件;

(三)国际或涉外商事案件。


第三条 规则的适用

3.1本调解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适用于由蓝海中心管理的所有调解案件。


3.2 本调解规则的适用和解释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3.3 为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当事人可在合同条款或通过签订争议解决协议等形式,将调解作为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并选择由蓝海中心依照当时有效施行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3.4 各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蓝海中心调解的,视为同意按照蓝海中心当时有效施行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规则另有约定,且不违背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经蓝海中心同意可以从其约定。


3.5 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如一方当事人向蓝海中心提出调解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表示同意的,蓝海中心可以受理并按照本规则进行调解。


3.6 蓝海中心在接受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委托或委派进行调解的,亦应遵守该机构有关诉调对接、仲裁与调解对接等的规定。


第四条  合作机构

4.1 根据需要,蓝海中心可以与国内外其他组织成立联合调解机构。


4.2 经各当事人和/或委托调解的法院和其他机构同意,蓝海中心可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合作进行调解。


4.3蓝海中心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合作进行的调解,适用本规则进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    调解程序

第五条 提出申请

5.1 各方当事人均可向蓝海中心提交《调解申请书》(详见附件1),说明争议事实、争议标的与调解请求,并提供适当的证据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


5.2 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中应载明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国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传真号码和其他可能的联系方式。


5.3 当事人如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应按照蓝海中心的文本规范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


5.4 《调解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可通过现场提交、邮寄或上传至蓝海中心线上办案系统的方式送达至蓝海中心。


5.5 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书》中填写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蓝海中心。如因未有告知变更送达地址而导致无法送达的,按照本规则中规定的无法送达的情形处理。


第六条  调解程序的启动

6.1当事人共同申请,或申请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签署《同意调解确认书》(详见附件3)并送达蓝海中心之日,视为调解程序启动之日。


6.2 蓝海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调解申请书》载明的联系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供《调解申请书》副本及《同意调解确认书》,但当事人共同申请的除外。


6.3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副本及《同意调解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提交、邮寄或上传至蓝海中心线上办案系统的方式将签署的《同意调解确认书》送达至蓝海中心。


6.4 被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应的,如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协议,视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如当事人之间无上述协议,视为被申请人拒绝调解。


如被申请人在回应期限届满后回复同意调解的,由蓝海中心征求申请方当事人意见后决定是否继续调解程序。


6.5 蓝海中心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到被申请人的,视为被申请人拒绝调解。


6.6 蓝海中心在收到被申请人签署的《同意调解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调解通知书》、本规则及《调解员名册》。


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协议,且被申请人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副本及《同意调解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应的,调解中心可直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调解通知书》、本规则及《调解员名册》。


第七条  选定/指定调解员

7.1 调解员应遵守《蓝海中心调解员守则》,坚守独立、公正的原则,具有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专业敬业等良好的品行。


7.2 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从蓝海中心提供的《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蓝海中心应向双方当事人提供调解员的资料;当事人也可以在该名册外选择调解员。在该名册外选择调解员的,应向蓝海中心提交该调解员的必要联系方式并经蓝海中心审查确定。


7.3 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选定调解员。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的,由蓝海中心从其《调解员名册》中指定。如蓝海中心《调解员名册》中没有合适调解员的,蓝海中心也可以从其合作机构的名册中指定调解员。


7.4 在选定或指定调解员前,候任的调解员应向蓝海中心出具《调解员声明书》,承诺与案件无利益冲突,并秉承独立、公正、勤勉和尽责的原则推进调解工作。


调解员无法履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 蓝海中心有权更换调解员,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5除经当事人同意外,任何与争议事项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士,不得担任该案件的调解员。


7.6当事人在收到候选调解员的资料后,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在5日内以书面通知形式提出反对意见并附合理理由的,蓝海中心在接到上述通知5日内可决定是否另行指定调解员。


第八条 调解员的回避

8.1调解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蓝海中心指定时,应披露可能影响其在该案件中担任调解员的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况。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案件调解的。


8.2 调解员因回避无法履行职责,蓝海中心应五日内 重新确定调解员。


重新确定调解员后,已经进行的调解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任调解员与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九条  调解方式

调解员在综合考虑案情后,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任何正当方式进行调解,包括但不限于:

9.1 调解员可与所有当事人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代表联络,包括进行单独或同时线下会谈或电话或视频会议;


9.2 调解员在调解开始前或调解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


9.3 在案件争议点涉及法律理解和适用时,经当事人申请或调解员提议并经当事人同意,可由蓝海中心的法律查明专家提供有关法律的线上咨询或出具法律查明报告。


在案件争议较大或涉及专业性问题时,经当事人申请或调解员提议并经当事人同意,聘请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士作为中立性评估专家,基于对各方陈述及所提交证据材料的综合考量,作出中立性评估意见供当事人参考。


法律查明和中立性评估应按照本中心发布的法律查明规则、中立性评估规则进行,并由当事人预交法律查明或/和中立性评估费用。


调解员不得同时担任案件的法律查明专家、中立性评估专家,但当事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9.4经当事人申请或调解员提议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鉴定意见,当事人应预交咨询、鉴定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费用

10.1 当事人向蓝海中心申请调解时,应当按照蓝海中心确定的标准交纳案件申请费。该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


10.2 当事人向蓝海中心申请调解时,调解费用按《调解收费表》(详见附件4)的规定收费。


10.4 当事人逾期未足额预交调解费用的,蓝海中心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调解程序。


10.5 调解程序终止时, 蓝海中心应对所有实际发生的调解费用进行结算,并按照《调解收费表》确定的收费标准将当事人多交的部分退回当事人,或要求当事人补交未交足的费用。


第十一条  调解地点

11.1 调解原则上在蓝海中心或其线上办案系统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并经当事人同意,亦可在其他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1.2 如当事人约定蓝海中心以外的调解地点,而蓝海中心在该地点有合作机构的,蓝海中心可根据便利和节约原则在该合作机构进行调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调解语言

当事人可约定调解使用的语言;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蓝海中心可以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调解过程中涉及翻译的,当事人应预交翻译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调解期限

13.1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约定调解期限,也可以在调解员主持下确定调解期限。


13.2  未能按本规则协商确定调解期限的,调解员应当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的30日内完成调解, 当事人申请延期且蓝海中心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和解协议

任何在调解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各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通过蓝海中心线上办案系统形成的和解协议,可通过电子记录的方式作出,各方当事人可通过系统进行电子签章。


第十五条  调解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调解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二)各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三)调解期限届满,但当事人申请延期并经蓝海中心同意的除外;

(四)调解员综合案件情况,认为案件不适宜继续调解,并经蓝海中心同意的;

(五)当事人逾期未足额预交调解费用,蓝海中心认为应当终止调解程序的。


第三章 获得强制执行力

第十六条  申请司法确认

对蓝海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七条 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

对蓝海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


第十八条  申请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

对蓝海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有“调解-仲裁”、 “仲裁-调解-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对蓝海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并出具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


第十九条 申请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对蓝海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依法向公证机关申请赋予强制执行力。


第二十条  申请域外法院执行

对蓝海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依法向域外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蓝海中心可就该域外法院所在地官方语言提供和解协议的翻译本,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

21.1 调解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调解应当由蓝海中心指派人员记录调解情况。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中披露、制作或呈交的一切相关信息资料与文件、通讯或数据,包括调解参与人和调解进程情况及达成的和解协议均属于保密信息范围,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2 调解员应及时将调解参与人和调解进程情况及达成的和解协议告知蓝海中心并由蓝海中心指定工作人员记录。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代表、证人、专家、翻译、蓝海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3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调解程序终结后就同一或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诉讼或其他程序中,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和表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以达成和解为目的的陈述、意见、观点、方案或建议,作为其申诉或答辩的依据。


21.4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得在以后对与调解程序涉及的争议事项有关的诉讼或者仲裁中担任仲裁员,或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当事人应保证以后在任何此类程序中不得要求调解员担任证人。


第二十二条  责任豁免

调解员及蓝海中心对根据本调解规则进行的调解活动所产生的任何后果,除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以外,均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解释

本规则由蓝海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施行

本规则经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调 解 申 请 书

申请人:(姓名/名称)

国籍:如申请人为法人则不填

法定代表人:如申请人为个人则不填

联系方式:

地址: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其他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国籍:(如申请人为法人则不填)

法定代表人:(如申请人为个人则不填)

联系方式:

地址: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其他联系方式:

争议事实:







争议标的:





调解请求:







申请人:(签字/盖章)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受托人所在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

现委托×××在我方与(对方当事人)(案由)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的代理人。

上述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包括(请勾选,可全选):

代为签署调解申请书;

代为选定调解员;

在调解过程中代表委托人作出承认或否认相关事实的表示

在调解过程中代表委托人作出接受或不接受调解解决方案的表示

□代表委托人签署调解协议及与调解相关的任何文件


委托人:(签名/盖章)




附件3:

同意调解确认书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

本人/本单位已收到贵中心转来的由(申请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我方同意由贵中心依据贵中心的《调解规则》/我方与申请人约定的《调解规则》(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调解规则》,请在此说明,并随该确认书附上)进行调解。

我方同意以下调解条款:

适用于争议发生后】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任何有关合同的成立、效力或终止问题,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按照该中心当时有效施行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确认人:(被申请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人(如有):




附件4: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

商事调解收费标准


一、国内商事案件

(一)立案前经蓝海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际履行而撤回“诉前调”案件,蓝海商事调解中心可以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的25%的调解服务费;

(二)立案前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蓝海商事调解中心可以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25%-50%的调解服务费;

(三)经蓝海商事调解中心的香港、澳门、台湾、外籍调解员成功调解的,调解员可以自行选择其计时或计件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调解服务费,但向每方当事人收取的调解服务费上限不得超过法院的案件受理费。


二、蓝海自收的国际商事案件

蓝海自收的国际商事案件由申请费、案件管理费、调解员报酬三部分组成。

(一)申请费

每一方当事人申请费为1000元人民币,可抵扣案件管理费,不因任何情形退还。

(二)案件管理费及调解员报酬

当事人可以选择按照争议标的、小时费率或日费率确定调解费用。在选定调解费用计算方式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蓝海中心发出的预交费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足额交纳至指定账户。

1.按照争议金额计算案件管理费和调解员报酬费率表如下(以人民币结算):

争议金额

(人民币)

案件管理费

调解员报酬(一位)

*当事人约定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的,则按照增加的人数加倍计算。

10万元

及以下

1500

3500

10万元至50万元(含本数)

1,500元+争议金额 10万元以上部分的 0.75%

3,500元+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 1.7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本数)

4,500元+争议金额 50万元以上部分的 0.6%

10,500元+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 1.4%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本数)

7,500元+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 0.15%

17,500元+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5%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本数)

13,500元+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09%

31,500元+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1%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本数)

18,000元+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05%

42,000元+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5000万元至1亿元(含本数)

38,000元+争议金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03%

82,000元+争议金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05%

1亿元以上

53,000元+争议金额1亿元以上部分的0.01%

107,000元+争议金额1亿元以上部分的0.02%

2.当事人按照小时费率或日费率标准与调解员另行约定报酬标准的,从其约定。

3.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到外地察看调查的,调解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等实际开支,按合理的费用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该部分费用不包含在调解员报酬内。

4.争议金额不能确定的,案件管理费由本中心确定。

5.有下列情形的,本中心将依据每个具体情形加收案件管理费:

(1)调解员是两个及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调解员,加收案件管理费10%;

(2)调解案件的工作语言为英文的,加收案件管理费10%;

(3)对蓝海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由蓝海中心对执行调解协议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及提供服务的,加收10%案件管理费。

6.如预交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实际发生的数额,当事人应当按照蓝海中心发出的补交费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相关费用。

7.调解程序因故终止,调解中心可与当事人及调解员进行协商,根据调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实际开支,适当返还当事人预交的部分费用,退回比例一般不超过预交费用的50%。当事人与调解员对调解员报酬的退回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办理。



附件5:


蓝海中心示范调解条款


【适用于争议发生前】: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任何有关合同的成立、效力或终止问题,均应首先提交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按照该中心当时有效施行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且该调解规则视为并入本条款。


【适用于争议发生后】: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任何有关合同的成立、效力或终止问题,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按照该中心当时有效施行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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