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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起走进普通法裁判思维研修班

来源: admin 日期:2019.09.10 人气:80 

2019年9月7日-8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承办的2019普通法裁判思维研修班在深圳中院成功举行。



研修班现场


9月7日上午,省高院与香港律政司签署了《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交流与互鉴框架安排》。作为框架安排签署后的第一个落地化项目,本次研修班邀请了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奚向阳和香港资深大律师王鸣峰授课,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大湾区其他法院和深圳两级法院的法官、大湾区以及香港律师界代表共计500余人次参加了活动。




郑若骅司长作主旨发言


9月7日上午,郑若骅以“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及仲裁程序的临时措施”为主题,详细介绍了仲裁制度的各项要素,包括仲裁适用法、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撤销以及拒绝承认与执行等。通过经典案例,她重点分析了《纽约公约》中对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她表示,随着跨国经济活动的爆发性增长,中国企业在外国进行投资时遇到争议的情况也频繁发生,仲裁制度作为一项在国际社会上被广泛使用且受欢的争议解决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建议中国企业、法律从业人员更多地了解仲裁的有关制度,促进仲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和完善。




参训人员踊跃提问


9月7日下午,郑若骅司长就“香港的专家证人制度”与参训人员展开探讨。她指出,由于中国内地在“开庭”环节的做法与香港有所不同,她介绍,在普通法系对抗式的庭审中,在假设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都已经符合的情况下,需要专家在经过法庭批准后,就证据提供专业意见。此外,她还介绍了香港专家证人的资格、职权以及如何挑选、评估专家证人等制度,并对《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2010)》和《关于国际仲裁程序高效进行的规则(2018)》中的专家证人制度相关规定提出了独到的看法。





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胡夏冰对当天的活动进行了总结发言。他表示,深化粤港法律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两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2019普通法裁判思维研修班的顺利开班,也凸显了粤港两地为加强内地与港澳法律文化交流与互鉴的决心和努力。


主办方与嘉宾合影


9月8日上午,香港资深大律师王鸣峰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奚向阳分别就香港与内地的合同法的比较进行分享和探讨,他们分别从普通法思维和大陆法思维进行比较研究,授课风趣幽默,深入浅出,为来自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同行提供了非常宝贵的学习机会。




王鸣峰资深大律师作主旨发言


王鸣峰资深大律师从合同的隐含条款、合同解释、损害赔偿、强制依约履行、虚假陈述和禁止反言六个方面与参训人员分析了香港合同法的相关案例和规定。他介绍,普通法体系下,法官解释合同时永远在两个价值观之间取舍,一个是商业合同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另一个是合同的公平和公正。因此,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首先看合同文本,其次看合同上下文的语境,最后看合同的目的。他还就普通法概念中损害赔偿的救济措施与参训人员进行了交流,包括补偿损失、收益返还以及惩罚违约者,并从实务案例出发介绍了相关制度认定原则和认定方式。




奚向阳法官作主旨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奚向阳以合同内容和违约责任为话题,分别就合同解释、默示条款、违约责任以及欺诈、禁止反言四个方面,结合王鸣峰资深大律师提出的香港合同法领域的争议点,从内地合同法相关规定出发进行了比较探讨。他指出,大陆法系对于合同解释强调发现和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也就是主观意识,而普通法多采取客观立场,现在内地合同法也吸收了很多普通法系的相关规则。对于违约责任,他指出,内地与普通法系对此问题的一个区别是内地强调继续履行合同,随后采取补救措施,最后再考虑赔偿损失。内地与香港的合同法有很多明显的不同,但在不同的运行机制下,也经常得出相同或近似的结果,这也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共同价值追求。





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就本次研修班活动做了总结发言。她表示,深圳中院以研修班的形式为两地法律界搭建了交流平台,并将两地一些具体的法律以比较法的形式进行交流、学习和互鉴,具有重要意义。她还希望将来继续举办更多的普通法裁判思维研修班,为内地和香港法律界人士相互学习和借鉴提供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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