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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律师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培训班(深圳班)”成功举办

来源:  日期:2019.11.13 人气:986 

2019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由海南省司法厅主办、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承办的“海南省律师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培训班(深圳班)”顺利举行。

随着自贸区向自由港的逐步升级,海南省将成为中国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最为重要的对外开放门户,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更为重要的一环,海南省的法律服务业也迎来了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因此,为海南省培养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律师领军人才对建设海南省的涉外法律服务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在海南省司法厅的支持下,由海南省律师工作局副局长范蕊带队,近五十名优秀海南法律人才来到深圳展开为期五天的涉外法律培训,蓝海中心负责本次培训课程设计、活动策划、会务组织等工作。

海南省律师工作局副局长范蕊做开班寄语

本次培训班授课内容涵盖香港法律制度、香港仲裁、粤港澳大湾区与自贸区改革创新实践、湾区法律服务业协同发展的创新和机遇、高科技企业的法务工作和合规业务的管理等主题,聘请内地与香港资深法律专家、律师、学者授课。

讲师阵容强大

叶渌老师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理事和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咨询委员会成员、国际律师联盟一带一路分委员会负责人、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资深合伙人、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理事。

郑宗汉老师    香港律师会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席。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中国委托公证人。

施俊侃老师    前埃森哲亚太区域法律服务部董事总经理兼大中华区法律部董事总经理。曾担任北电网络(中国)法律部主管以及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现任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首席法务官

陈俊老师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党校培训科教师、副教授。主要从事习近平经济思想、创新与经济转型、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协同发展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解读等方面的研究。

张淑钿老师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兼职律师。主要从事国际私法、香港法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培训形式多样

“世界咖啡馆”

世界咖啡馆是藉由小组成员自由更换、多种主题选择、近距离专家对话的形式,桌长和小组成员共同探讨实务、碰撞思想的集体会谈模式。六位来自国际著名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围绕如何保证律所整体工作质量、国内企业合规现状、律师业务如何介入合规这些新型业务,以及涉外仲裁的业务如何拓展、大型律所专业化分工的重要性、利润分配模式和考核模式,以及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特点、业务拓展等话题,与海南律师们进行探讨交流。咖啡馆香气四溢,交流的热度持续升温。大家都表示非常喜欢世界咖啡馆这种新颖的学习讨论形式,与律师届大咖的直接交流获益良多。


咖啡馆桌长

叶渌律师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理事和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咨询委员会成员、国际律师联盟一带一路分委员会负责人、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资深合伙人、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理事。

施俊侃老师

前埃森哲亚太区域法律服务部董事总经理兼大中华区法律部董事总经理。曾担任北电网络(中国)法律部主管以及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现任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首席法务官

陈国豪律师

毕业于香港大学、伦敦大学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 。高伟绅律师行的合伙人。此前曾在香港证监会任职14年并两次获颁香港证监会授予“杰出个人奖”。

齐元律师

毕业于山东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齐律师曾在中国各级法院及国内外仲裁机构代理了大量涉外诉讼和仲裁案件,尤其在房地产纠纷方面有丰富经验。

柳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和哈佛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富而德国际律师事务所亚洲争议解决部的中国区争议解决业务主管。此前柳律师曾在世界银行的华盛顿总部担任律师,并在国际仲裁、国际合规和危机处理方面丰富。

周昱辰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哈佛大学法学院,方达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律师。主要从事国际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业务。此前曾在外交部驻北京、香港和雅加达的办公机构工作,从事跨境司法合作和应对针对中国政府和国企的重要海外诉讼及仲裁,并因在港工作成果获得“优秀公务员”荣誉,并曾在美国州和联邦法院实习。

World Café

圆桌代表上台发言




机构座谈交流

培训期间学员们拜访了深圳律师协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等代表性机构。

查明调解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前身为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由深圳市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是集域外法律查明和国际商事调解于一体的跨境服务平台。

示范条款

适用于争议发生前:凡因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任何有关合同的成立、效力或终止问题,均应首先提交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按照该中心当时有效施行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且该调解规则视为并入本条款。

适用于争议发生后:凡因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任何有关合同的成立、效力或终止问题,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按照该中心当时有效施行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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