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预测,未来商业模式的竞争,将主要是平台竞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学龙指出,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平台责任问题受到热切关注。
8月30日,受“深圳法治论坛”主办方邀请,彭学龙教授在罗湖法院向百余名来自企业、法院和律所的听众讲解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责任。本期论坛是“深圳法治论坛”第三十三期活动,由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共同举办。
蓝海中心理事长李茁英主持论坛。理事长介绍三年来,由深圳市法学会、深圳法院系统和蓝海法律中心合力打造的法律文化高端品牌——“深圳法治论坛”参与人数已超万名,近九成听众参加过两次以上论坛活动,参加过十次以上论坛活动的达到一百多位。
深圳市委政法委专职委员、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主任李伟杰在致辞中指出,深圳作为国家首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的城市,一直致力于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8月24日市政府六届八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方案》,提出力争到2020年率先在全国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深圳打造成为全国知识产权示范区和最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罗湖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余米尔在致辞中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塑造营商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支撑经济转型升级。
彭学龙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在演讲中,彭学龙教授对不同的平台类型及其责任作了系统梳理,并着重讲解了民事责任中的“避风港规则”与“通知删除”规则。他指出,“避风港的界限不断在改变,而且有时候港外的风浪也会冲击到港内的安宁,避风港绝非是永远的‘风平浪静’”。媒介平台主要是提供信息、信息的发布和储存,主要涉及侵犯版权、人格权、隐私权的问题。
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彭学龙教授呼吁平台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需要履行事前、事中和事后义务,体现其公法义务、行政责任和社会责任。
对话环节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主审法官潘燕清主持
对话环节,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主审法官潘燕清(左一)主持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左二)、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彭宏洁(右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黎孟龙(右一)与彭学龙教授(左三)就网络平台审查义务、风险控制、行政责任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嘉宾观点回放
彭学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有能力、有责任心的企业,本身希望自己平台上少一些法律上的瑕疵,主动审查,想办法控制风险。这些主动行为本身对它也是有利的,有利于树立平台的良好形象。
互联网企业不应仅仅满足于不承担责任,这是一个最低的标准。
祝建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平台的性质不同,在认定平台是否构成侵权的时候,审查的着重点是不一样的。
对于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要在具体的个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根据平台企业不同形态的性质,在个案中综合予以考虑。
彭宏洁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大家容易有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凡是用户多的就是平台。有些互联网企业用自己的名字从事具体的经营行为,这与平台运作是不同的,应该由他们自己承担责任;不是说用户量大的就是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有特殊含义的,是中立的服务,由用户生成内容。
对于通知删除规则,我们在接到通知之后,会审查是否符合,然后根据平台运营的情况做临时封号,将通知删除规则转化为通知处理规则,处理措施不一定是删除,有可能是其他的。这主要是出于维护平台生态或者用户体验考虑,企业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黎孟龙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从我们的了解来看,很多互联网企业是能够利用一定的人工智能对侵权事实进行一定的筛选,在此情况下,传统的“一对一”,发现一个侵权行为通知删除一个,这样“猫抓老鼠”的游戏,表面上是符合“避风港规则”的做法,但实际上不符合权利人的保护要求。
在代理平台被告时,要将平台能够做什么以及法定义务的限定阐述明白,要把法律义务和平台应为的义务剥离出来说清楚;在代理权利人一方时,可以分析平台对于实际开店人的影响及实施的管理,并从技术角度去分析平台的“明知”和“应知”,从而增加平台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现场观众就平台服务协议的效力、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的争议管辖地、游戏平台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积极提问,与嘉宾交流互动。
主办方代表与嘉宾合影:左起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副理事长李壮鸿,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理事长李茁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主审法官潘燕清,彭学龙教授,罗湖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余米尔,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黎孟龙,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彭宏洁,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副理事长李磊明,深圳市法学会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