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下午,受主办方邀请,深圳大学法学院蔡元庆教授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潘晓璇法官共同做客第三十二期深圳法治论坛,与大家共同讨论公司治理中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
本期论坛由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和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共同举办,虽然正值深圳雨季,滂沱大雨之下南山法院第一审判庭依然座无虚席,300余名来自律所、企业、法院、高校等法律法学及实务界人士积极参与了本期论坛的学习与互动讨论。
论坛现场
蓝海中心理事长李茁英主持论坛,她指出自2016年来关于公司主题的论坛活动场场爆满。这一方面体现了深圳人高昂的学习热情,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日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作为首位演讲嘉宾,蔡元庆教授指出要强化现代公司治理的结构下对内部人的追责制度。“内部人控制在失去了股东以及来自于外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之后,可能会比一个由控制股东控制的公司看起来更加的危险”。蔡教授认为,《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提供的制度保障中“最关键的因素是责任追究机制”。 蔡教授进一步指出,“这个所谓的责任追究机制,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公司法》第151条的股东代表诉讼”。
蔡元庆教授发表题为《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保障:从股东代表诉讼到双重代表诉讼》的主旨演讲
随后,紧扣公司法领域的热点,蔡教授表示很高兴看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意见稿)中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进行扩大解释,设定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如果公司自己不去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责任,公司的股东也不会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责任的话,那么这个命题看起来就是无解的”,正是着眼于此,蔡教授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意见稿)才会给母公司的股东一个双重代表诉讼的提起权,让他可以根据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去追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责任”。
潘晓璇法官发表题为《与公司有关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主旨演讲
拥有多年审判经验的省高院潘晓璇法官首先指出,由于公司立法的原则化和模糊化,与公司有关纠纷案件是商事审理的重点和难点。“贯彻商事审判理念,是处理与公司有关纠纷案件的一个要点”。潘法官分享道,“当立法原则比较模糊,或者对立法的理解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审视一下,我们审理的是一个商事案件,商事案件遵循商事审判理念,这样法官的思路就会清楚得多”。
潘法官重点对股东决议纠纷和股东知情权纠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意见稿)第五条第三项有两种观点,我个人认为只有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认定未形成有效决议才比较妥当”。“股东知情权纠纷现在主要的争议是查阅的范围以及查阅的方式,现在我们看到很多的判决对于股东知情权的判项的表述都不够完整,通常会带来执行上的困惑”。
论坛进入嘉宾对话环节,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公司董事会秘书徐茜博士,以公司法务的视角,从法经济学分析的角度,深入剖析了公司控制权的配置问题,并向论坛观众介绍了世界上三种常见的公司治理模式:英美的外部监管、德日的内部控制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模式。
对话环节,由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宇主持(左一),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徐茜(右一)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潘晓璇(左二)和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元庆(右二)就公司内部管理人的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法律顾问的“一票否决权”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并现场回答了观众提出的具体实践问题。
观众现场提问
主办方与嘉宾合影:左起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宇,蓝海中心理事长李茁英,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明、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元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詹旭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潘晓璇,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徐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童武,蓝海中心副理事长李磊明,蓝海中心副理事长李壮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