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查明 > 法律查明案例 > 正文

蓝海查明案例 ▍蓝海查明案例入选新疆高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来源:蓝海中心  日期:2026.03.30 人气:3 

2026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点击查看)。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仲裁程序的规范与救济以及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与执行。


在所发布典型案例中,案例一仲裁条款概括性约定的法律效力及仲裁程序违法的认定——比利时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蓝海中心接受比利时某公司委托,针对仲裁条款在合同终止后的效力、仲裁条款适用的争议性质范围的问题,出具了查明报告。查明报告查明了仲裁条款效力的可分性原则和仲裁条款适用的争议范围应通过判断双方是否期望相关争议实现一站式裁决的意图来确认是否涵盖特定争议的原则,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提供支持。


典型案例

仲裁条款概括性约定的法律效力

及仲裁程序违法的认定

——比利时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比利时某公司与某供应链公司、某航空公司签订《航空服务协议》,约定由比利时公司提供包机服务,因协议引发的任何争议,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后比利时公司提请仲裁,航空公司未参加仲裁庭审,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终局裁决,支持了比利时公司的请求。后该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航空公司抗辩称,仲裁条款对口头保证纠纷不具有约束力,仲裁送达程序存在问题。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终局裁决》系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英国伦敦市作出,依法应适用《纽约公约》审查。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案涉仲裁条款独立存在。本案中,当事人对仲裁事项约定为“因本协议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该约定属于概括性约定,未将口头保证争议排除在外。关于仲裁送达程序,仲裁机构已按《航空服务协议》所载地址向其送达,且该公司未能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举证证明未被给予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综上,法院依法裁定: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纽约公约》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了有限、审慎审查并裁定承认和执行,依托外国法查明机制适用英国法律对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行了认定,为同类案件审查提供了参考和指引,彰显了我国积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司法支持国际仲裁的立场,有利于推动解决跨境纠纷“胜诉易、执行难”问题。



本文网址:http://www.bcisz.org/html/yuwaifalvchaming/1498.html
联系我们

电话:+86-755-82804677

传真:+86-755-82804651

邮箱:info@bcisz.org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第21层2112号房

订阅号:【bciszcn】 请关注【蓝海现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