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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查明案例 ▍蓝海查明案例入选2021-2025年深圳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蓝海中心  日期:2026.03.23 人气:1 

2026年3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2025年深圳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点击查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秉持开放合作理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规范涉外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二是善意履行国际条约,公正审理国际商事纠纷;三是立足对外开放与行业发展需要,依法保障保险、外贸、消费等领域市场主体权益;四是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强化涉外司法协作;五是积极履行外国法查明职责,妥善化解国际商事纠纷。


在所发布典型案例中,案例五股权变更符合登记地国法律 股权转让合同应继续履行——戴某与王某转让外国公司股权纠纷案,案例八积极履行外国法查明职责  准确适用仲裁地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香港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蓝海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准确查明柬埔寨、美国法律,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提供支持。


案例五

股权变更符合登记地国法律  股权转让合同应继续履行——戴某与王某转让外国公司股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戴某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柬埔寨某公司股权转让给戴某。此后,因王某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戴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由王某向其返还已付款项。戴某主张根据柬埔寨法律,股东资格须经柬埔寨商务部批准,而本案中王某已无法办理相关申请。

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登记地柬埔寨法律。本案进行了柬埔寨法律的查明,根据查明机构出具的法律查明报告,柬埔寨法律规定购买股权一方提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期限为五年,如果买方在五年内没有要求卖方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将会丧失请求权。戴某向柬埔寨商务部提出股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仍在法律规定的五年有效期内,故其可继续向柬埔寨商务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王某亦表示愿意配合办理。法院驳回戴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外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处理此类纠纷不仅要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还应适用目标公司登记地国对于股权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本案通过查明和适用柬埔寨法,认定案涉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优化涉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八

积极履行外国法查明职责  准确适用仲裁地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香港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

香港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署协议约定仲裁条款如下:本协议应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进行解释和执行。各方不可撤销地服从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州法院或联邦法院对有关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的管辖。……如必要和合适,当事方应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程序可由任何一方在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之后开始,其后程序将根据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任何该等仲裁应仅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一名仲裁员进行。任何该等仲裁应适用加利福尼亚州的可适用法律(包括《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和《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证据开示”条文)以及优先适用美国仲裁协会的规则。

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所涉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为美国,故应以美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进行审查。法院委托法律专家查明了包括《联邦仲裁法》、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9个判例在内的美国法。《联邦仲裁法》第2条、第202条,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第1281条,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既约定法院诉讼又约定仲裁时如何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但明确规定了除非存在法律所规定撤销契约的理由,否则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和有强制性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在认定有争议的仲裁协议时确立了支持仲裁的原则。根据已查明的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判例1-8,在当事人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协议有效。而犹他州地区法院的判例9则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在详细比较本案案情与上述判例的异同后认为,本案案情与判例1-8的案情实质相同,判例9与本案存在实质区别。 综上,根据美国成文法、美国法院判例中确定的原则,认定案涉仲裁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主动履行外国法查明职责,在查明美国成文法规定的基础上,全面梳理、系统比对美国判例,对不同判例裁判结果进行类案对比和法理分析,结合本案案情选取参考适用的案例,最终准确适用外国法认定仲裁协议有效。通过依法查明外国法,准确适用外国法,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认定约定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有效,彰显我国法院支持国际仲裁,服务对外开放的司法立场,具有重要的规则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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