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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法下,劣后级股东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形成的债权可有效转让:一起开曼基金纠纷的内地裁判路径

来源:蓝海法律查明  日期:2026.10.27 人气:2 

全文3230字,预计阅读时间10分钟。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原告(一家香港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其欠付境外基金的款项及违约金、第三方费用等。案涉基金系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SPC(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旗下独立投资组合基金,交易文件约定适用开曼群岛法律。围绕交易文件效力、基金清算终止程序、劣后级股东差额补足义务、债权转让效力等争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原、被告共同申请,委托蓝海法律查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开展开曼群岛法律查明。蓝海中心接受委托后,组织开曼群岛当地查明专家就相关问题出具查明报告。最终,法院采纳查明报告结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金及违约金,并判决被告负担法律查明费的60%。

基本案情:

SPC基金公司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公司类型为受豁免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其后,SPC基金公司设立SP基金(一支独立投资组合),并根据《私募配售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等募集文件向投资者募集资金。SP基金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基金财产全部投向一个拟在境外上市的股权项目。

基金份额采用结构化安排:根据案涉交易文件约定,A类股份为优先级,享有年化10%固定收益及相关最低额外收益安排;B类股份为劣后级,须以认购C类股份或其他方式,确保A类股东获得前述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资产不足的情况下承担差额补足义务;C类股份仅用于支付基金内部开支。原告认购A类股份,被告认购B类及C类股份。

基金存续期届满后,基金应终止并进行清算程序。鉴于基⾦上⼀期资产净值低于交易文件约定情况,SPC基金公司代表SP基金向被告发出《出资通知》,要求被告作为B类股东履行补足A类股东收益义务,被告未履行。被告未履行前述补足义务随后触发相关交易文件中强制补充认购义务,该补充认购的金额也应分配给A类股东,被告亦未履行该认购义务。

此后,SPC基金公司代表SP基金将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至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被告后在香港特别⾏政区⾼等法院原讼法庭起诉SPC基⾦公司,请求宣布SP基⾦终⽌,及王某向SP基⾦发送的赎回通知有效,清盘及赎回股份,并要求SPC基⾦公司实际履⾏赎回王某持有的B类股份和清算SP基⾦的义务,随后取得支持其诉求的缺席判决。原告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受让SP基金的债权及相关费用。

准据法适用:

本案中,基金认购、终止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境外,原告系香港登记法人,基金设立于开曼群岛,属于兼具涉外、涉港因素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判决书载明,双方当事人在相关交易文件中均约定适用开曼群岛法律,且原、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明确本案实体争议应适用该法域法律进行审理,故法院确定开曼群岛法律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由此,案件出现了多个必须依据开曼群岛法律判断的实体问题:

  • 交易文件在开曼法下是否有效?

  • 基金的清算和终止程序是否合法完成?

  • 基金对劣后级股东是否享有债权、范围如何?

  • 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能否约束债务人?

查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列明了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七种途径: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

本案审理旷日持久,案涉事实跨越多法域、各方对债权基础及基金终止等事项存在争议,经原、被告共同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蓝海中心开展开曼群岛法律查明工作。

查明内容:

1. 查明问题

蓝海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后,组织开曼群岛当地查明专家围绕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查明报告:

  • 问题1:《私募配售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申购表》等交易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 问题2:一方提交的《基金要素表》是否具有约束力、与交易文件不一致时以何者为准;

  • 问题3:SP基金清算和终止应履行何种法定程序、案涉基金是否已完成清算终止流程以及终止日期;

  • 问题4:SP基金是否对B类股东享有债权、债权范围及金额如何确定;

  • 问题5:债权转让的内容和范围、金额如何计算;

  • 问题6: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约束被告方。

2. 查明方法:基于假设和前提的综合查明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查明委托时部分基础事实尚在审理之中,各方对事实的陈述亦不一致。查明专家在报告中明确以"基于前述假设和前提"的方式出具意见——即针对不同事实情形分别给出法律适用情况及意见,由法院在认定事实后综合判断适用。这一方法使查明报告不必以事实全部查清为前提,也避免了查明意见与法院事实认定脱节。

3. 查明结论

  • 问题1:《申购表》以及《申购表》内包含并所依赖的《私募配售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条款,连同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具有约束力。

  • 问题2:《基金要素表》作为一个谈判起点,结合其他交易文件内容及非依赖性条款,不会被认为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问题3:SP基金清算和终止所需采取的步骤已在交易文件中载明。该等步骤可认为已获遵守并已完成,但无法确定终止具体日期。

  • 问题4:SP基金有权就B类股东的违约行为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为根据赔偿条款确定应支付的款项。

  • 问题5:转让的债权范围包括因赔偿条款产生的任何索赔。出资通知违约后的认购出资额应根据《补充备忘录》进行计算。

  • 问题6:SP基金作出的债权转让有效,并对被告方具有约束力。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查明报告内容予以采纳,并在判决书中载明:“经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本院委托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进行法律查明,该中心出具《某群岛法律查明报告》,各方当事人对该《法律意见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法院依据查明报告所归纳的合同效力要件,认定案涉交易文件“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认定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之日起生效,“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金、违约金及律师费,并明确了法律查明费由被告负担60%。


典型意义:


在跨境投融资交易中,当事人选择在离岸法域设立基金、约定适用域外法,是常见的商业安排。但一旦纠纷进入内地法院,内地法院须依我国冲突规范审查选法约定,并确定相关实体争议的准据法。冲突规则指向当事人选择的域外法时,要真正适用于案件,法律查明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案还展示了查明报告公信力的形成路径。案件事实跨越多法域,被告在答辩中即提出"本案争议的前提性事实和法律适用,在本案中查明确实面临一些实际性困难",各方对基础事实的陈述亦不一致,审理旷日持久。在此背景下,查明委托并非一方单方推动,而是经原、被告共同申请;报告出具后,各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法律查明费也最终由双方按比例承担,被纳入判决。在本案中,法律查明是经双方共同选择、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意见、共同确认由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审查认定的成果。


蓝海中心将继续发挥域外法查明的专业优势,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及当事人提供专业、便捷的法律查明服务,助力涉外纠纷依法、妥善解决。


编者注:本文系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整理,仅供专业探讨与业务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为聚焦专业问题探讨,本文对案涉交易背景及当事人信息作了脱敏处理,具体案情以判决书原文为准。域外法律可能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如就具体个案需要获取域外法查明报告,请咨询专业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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